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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业务未取得采购发票,能免税吗?

 寳咱低调 2016-06-25
2016-06-21 王术芳 进出口财税通

 

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是根据购货的专用发票为依据进行退税的。

实务中,外贸企业有时候只取得普通发票,甚至有时候连普通发票都没取得,那么对于这类业务如何处理呢?

1、根据财税2012 39号第六条免税政策: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也就是说对于外贸企业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但取得普通发票的,是可以按免税政策处理的。

2、根据国税公告2013 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3、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第三条: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根据以上政策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外贸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的,可以免税处理,企业只需要把该业务所对应的报关单(2015年5月1号开始无正本报关单退税联,企业可自行进电子口岸打印)、采购的普票等进货凭证等收集起来装订成册并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外贸企业对取得非专票业务免税时,需要注意,根据2013年65号公告的规定,在对备查资料做装订成册时,必须要有进货凭证,而这个进货凭证根据12号公告的规定,仅只“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也就是说如果外贸企业没取得该类型发票的,是不能免税的,既然不能免税,那么只能视同内销征税了。

对于外贸企业未取得发票是按免税还是按征税,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不同的操作模式,有一些税局会直接选择按免税处理,而有一些则严格按12号公告所规定的有没有“进货凭证”即发票来要求企业必须征税。因此外贸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出口业务,最好先征求主管税局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按免税来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另外外贸企业中还有一类企业是跨境电商企业的,如果该外贸企业属于跨境电商,则需要注意,对于跨境电商类外贸企业对于没有发票如何处理是有明确要求的。根据财税2013 96号: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如果该企业是在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的电商企业,根据财税2015 143号的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于未取得采购发票的,可以按免税处理。

根据国函2016 17号,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扩大到13个,新增设12个: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根据这些城市出台的综合试验区政策来看,并未把无发票的出口业务列入试验区政策条文中,因此如果跨境电商外贸企业属于这12个新增设的试验企业的话,还需要后续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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