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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培训资料(四)

 快乐小屋吧 2010-09-20

 

                            
6.从2004年1月(所属期) 起使用电子申报软件后,外贸企业取得的抵扣联每月在税务机关认证完毕后,须取回认证通过的抵扣联数据(包括用于内、外销部份),导入到电子报税系统后方可正确生成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数据。
外贸企业导入经认证的抵扣联数据后,在电子报税软件中选择进项发票管理à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管理,按左下角“发票浏览”按钮,按“查询”按钮,选择“全部”,则出现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清单,选择属于出口退税的抵扣联(按CTRL+点击),选择完毕后点击“分类”按钮,选择“将当前发票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完毕后退出本操作。企业经上述处理后,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时,该部份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将在24、25栏反映,并且35栏=2栏+24栏。
7.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所属月份取得的全部《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进项扣税凭证接收收据》(对用于内、外销部份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应分类装订)。各分局申报岗应核对清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与企业报送的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上的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之和是否相符;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与企业报送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上的认证相符发票的进项税额之和是否相符,不符的退回企业重报。
8.外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
外贸企业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外贸企业可凭销货方提供的“证明单”及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报征收分局认证无误后,可据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证明单”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六、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   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
2.   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3.   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   在“四自、三不见”(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
6.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
7.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
8.购进供货企业非自产的出口货物。
第四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财务核算
一、科目、帐本设置
1.     外贸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设置“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回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企业计算的应退税款记入该科目的借方;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以及不能退回的应收出口退税转出额,记入该科目的贷方。
2.     凡涉及到外币核算的会计科目的帐本必须使用双币帐,同时核算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应收(付)外汇帐款、进口料件、外币存款等明细帐。
二、会计核算分录
(一)     一般贸易(采购货物出口)会计处理
1.   购进出口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2.   货物报关离境
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商品销售成本(消费税部份)
同时按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购货金额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计算征税与退税的差额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二)     进料加工及自营加工(在国内购料后委托生产企业加工)会计处理
1.     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贸易的免税进口料件或国内购买的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货物的财务处理:
(1)     进口料件验收入仓时
       借;库存商品——进口料件
         贷:应付帐款——应付外汇帐款
(2)     购进国内材料时
       借:库存商品——国内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3)     委托加工
①拨付加工料件给生产企业时
借:加工商品
贷:库存商品——进口料件(或国内材料)
②支付加工费时
借:加工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③收回委托加工商品,结转加工成本时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贷:加工商品
(4)         货物报关离境,计算应收出口退税款及收到出口退税款时的财务处理与一般贸易相同。
2.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进口料件,作价(一般按购进价)开票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复出口货物的财务核算:
(1)进口料件验收入仓时
借:库存商品——进口料件
贷:应付帐款——应付外汇帐款
(2) 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
借:应收帐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作价加工销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3)从加工企业购回产品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应付帐款
同时结转应收帐款
     借:应付帐款
       贷:应收帐款
(4)货物报关离境
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进料加工出口销售
(5)     计算应退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帐务处理实例
某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10万美元,以作价方式进行加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加工企业82.8万元,下月初收回作价加工成品时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税额25. 5 万元,企业当月报关出口25万美元,设该企业已取得全部单证,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汇率为8 .28,试计算企业当月应退税款并作出会计分录。
(一)   应退增值税=(150—82.8)×15%=10.08万元
(二)   会计分录:
1.   进口料件时
借:库存商品——进口料件       82.8万元
贷:应付帐款——应付外汇帐款   82.8万元
2.   作价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96.87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作价加工销售         82.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076万元
月末结转作价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作价加工销售成本     82.8万元
   贷:库存商品——进口料件                 82.8万元
3.   收回作价加工成品时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1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万元
贷:应收帐款                               96.876万元
         应付帐款                               78.624万元
4.   报关出口
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             20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进料加工出口     207万元
5.   计提应收出口退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10.0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08万元
6.   结转不予退税款(150—82.8)×(17%—15%)=1.344万元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34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44万元
7.   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50万元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150万元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后,据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一、生产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四)发生退运关单对应的原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五)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记载有退运证明信息的磁盘。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退税时提供);
     (四)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红字《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 红字《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 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4. 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 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的《退税汇总申报表》。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且企业将已退税款返纳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第二节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出口六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提供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3.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5.《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收到企业准确、完整的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第三节   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一、出口企业遗失外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提供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收到企业准确、完整的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注意事项
当企业同时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申请同时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和《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时,可不需提供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节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货物复出口的,凭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出口企业填报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来料加工贸易的《海关登记手册》原件及其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口料件、出口成品页的复印件;
(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副本;
(五)出口企业与受托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六)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出口企业填报的免税证明审核无误并加具意见后,将免税证明第1、3、4联交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将免税证明第1、4联转交受托加工企业。
三、受托加工企业向其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凭下列资料,申报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第一次申报时,提供原件,第二次及以后提供复印件);  
(二)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合同完成后,向海关办理《海关登记手册》核销前,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合同核销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
(二)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明细表;
(三)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表;
(四)加工费发票明细表;
(五)来料加工贸易的《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六)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八)加工费发票原件。
五、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无误,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上加具意见后,将两联交出口企业,一联送交出口企业的主管国税分局。
六、受托加工企业已申报免税的加工费大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中核实的加工费金额的,受托加工企业应于核销月份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调整已申报的免税销售额,补缴税款申报时填报一份红字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作备查。
七、出口企业逾期不办理来料加工合同核销的,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函件方式通知受托加工企业的主管国税分局。受托加工企业的主管国税分局通知受托加工企业于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调整申报数据并补缴已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八、其他问题
(一)免税证明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的加工费金额均为含税金额。免税证明的加工费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的出口总额减去进口总额的金额确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核实的加工费金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工缴费金额确定。
(二)受托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海关手册编号和免税证明号。
第五节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办理报关出口货物手续,收取手续费的一种经营方式。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应自受托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 记载有出口报关单数据的软盘;
(3) 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 《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首次发生委托业务的委托企业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外贸企业应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原件交委托方,由委托方据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第五章           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一、出口货物退税行政处罚
出口货物退税行政处罚是指出口企业有违反出口退税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出口退税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2.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二)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四)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造成骗税的,按骗税行为处理。对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任何时间均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依据新《刑法》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有三种表现形式: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用,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活动;
3.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
(二)根据新《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刑法〉第211条规定,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三)新《刑法》第205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范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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