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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医疗纠纷案件办理效率 ?|律师视点89

 苏律师书架 20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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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高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所





现实生活中,医患矛盾容易愈演愈烈,医疗纠纷也可以说是此起彼伏。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利益冲突本身已经够大,还可能因为医疗司法程序的耗时耗力耗财而进一步加剧,值得我们反思。医疗案件处理过程中,一般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几年的持久战也不少见。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涉及程序多、部门多,专业性又强,鉴定很耗时等等。


一、尽量避免鉴定

提高医疗纠纷案件的办理效率,最简便的做法就是能不鉴定则不鉴定,这是最省时最有效的方法。那如何避免做鉴定呢?

第一种,针对医疗侵权案件,比如积极运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法定情形进行推定过错,就是很好的一种做法。本人曾代理一起患者诉广水某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我们认为医院医师没有相应主治手术的资质,严重违反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张依法推定过错,成功避免了繁杂鉴定程序所需的时间;再比如运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属于无需进行医疗鉴定的法定情形,可以有效避免鉴定而提高效率。本人曾经代理的患者诉武汉某知名医院知名教授的一起医疗案件,就是采用此法。

第二种,如果不是医疗侵权案件,则可以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依据将纠纷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处理,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鉴定,而且可以实现通过侵权途径达不到的维权目的。


二、调整诉讼策略

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程序中的鉴定一般都是法院主导,这种方式虽然在公平公正上更有保证,但是不可回避的一个现象就是效率相对不高,过程耗时,这其中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比如鉴定时间不纳入审限,以致鉴定程序快慢与时间长短缺乏制度制约。在法院内部而言,一个鉴定也会在多部门多人员之间周转,比如从办案主审法官到立案部门或到技术鉴定部门,再到司法鉴定机构等等,这些部门或人员的周转协调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与因素,选择在诉讼中进行鉴定并不是提高效率的明智做法。

那么,怎么办?

我们不妨换一种思维方式和诉讼策略,在立案之前就自行委托进行一次鉴定,拿到鉴定意见之后不仅立案效率会提高,而且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如果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且申请重新鉴定的话,在诉讼中则不需要再次鉴定,这样可以显著提高办案效率。即使是对方成功启动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专家也会慎重考虑第一次的鉴定意见。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再次鉴定一般不会轻易推翻原有的鉴定意见。

这种做法的最大优势,就是我们在鉴定中可以尽可能选择效率高、权威高的鉴定机构,从而把握主动性与前瞻性,既提高办案效率,也能对案件有一个总体把握与衡量,尽可能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不走不必要的冤枉路,不花没有意义的冤枉钱。当然,顺便说一下,这种策略的弊端也是客观存在,就是一旦启动重新鉴定,包括自行鉴定在内就相当于要进行两次鉴定,其耗费时间自然会相应变长,原本想节省的时间未必能够实现,而且再次鉴定的风险与结果也是未知。这里,就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灵活把握。


三、提高效率的建议

提高效率,不仅仅是律师在诉讼中代理的事情,对于法院和法官而言,相信也有提高效率的愿望和必要。具体来说,笔者就此有几点思考:

第一,简化医疗案件处理所涉及的办案部门。比如案件立案后,到了业务部门法官(或主审法官)手上,如果案件需要进行鉴定,直接由主审法官依法进行协调处理即可,没有必要再在立案部门或司法鉴定部门之间来回周转。

第二,对于诉讼中的鉴定,法院作为委托人,鉴定机构一般也只对法院负责,理应对鉴定机构履行委托人的监督制约作用,督促鉴定机构尽快作出鉴定意见,反之不仅有损法院威严,也大大降低司法效率。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虽然鉴定时间不纳入审限,但是鉴定时间也有法定期限。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一般需要在6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必须依法作出鉴定意见,如果过了该法定期限,则法院应当主动询问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如果没有依法延长期限的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事由的,法院应当责令鉴定机构在限定的期限内必须尽快完成鉴定意见。为了防止法院也会出现消极不作为的情况,鉴定机构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后,法院的审限即自动继续计算,如此就会督促法院依法积极履行监督制约职责。同时,对于鉴定效率低下的鉴定机构,法院在该鉴定机构所受委托的案件方面,可以进行降低数量、降低评级、提出司法建议意见等措施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第三,法院应当鼓励一方自行依法委托鉴定,同时严格控制重新鉴定的条件。比如在没有合理充分的证据证明原鉴定有问题的时候,依法不应启动重新鉴定;即使原鉴定有些瑕疵,但是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证或补充鉴定能够解决的,也没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从而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鉴定,尽量提高司法效率。

第四,法院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始终,尽量减少案件的司法程序。比如立案之前可以组织案前调解,调解成功即可省却后续司法程序;调解不成再立案。立案之后,还可以组织证据交换继续调解,调解不成可以鼓励双方共同鉴定或一方自行鉴定,以尽可能提高效率;待鉴定意见出来后,可以继续组织庭前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开庭后依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

以上提高医疗案件办案效率的思考,有些是从笔者律师执业角度出发的想法,有些则需要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甚至立法部门的大力推进与改革才行。不过,这些都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共同面对和共同努力的地方,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尽力提高效率,尽可能快地化解医患矛盾,尽可能多地化解医疗纷争,尽可能好地维护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 核校:焦文 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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