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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架线工程

 whitespider 2016-06-26


7.1  放线的一般规定

7.1.1  放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施工技术文件。

7.1.2  放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也称地线,下同)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或架空地线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2.对制造厂在线上设有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7.1.3  跨越电力线、弱电线路、铁路、公路、索道及通航河流时,必须有完整可靠的跨越施工技术措施。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的基本规定

项    目

铁    路

公     路

电车道

(有轨或无轨)

不通

航河流

导线或架空地线

在跨越档内接头

标准轨距:不得接头

窄轨:不限制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得接头;

二、三、四级公路:不限制

不得接头

不限制

项  目

特殊管道

索道

电力线路

通航河流

弱电线路

导线或架空地线

在跨越档内接头

不得接头

不得接头

110kV及以上线路:不得接头;

110kV以下线路:不限制

一、二级:不得接头;三级及以下:不限制

不限制

7.1.4  放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架空地线相适应;

2.导线放线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应符合《放线滑轮基本要求 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DL/T685的规定。展放镀锌钢绞线架空地线时,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3.对严重上扬、下压或垂直档距很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用特制的结构;

4.应采用滚动轴承滑轮,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确保转动灵活。

7.2  非张力放线

7.2.1  由于条件限制不适于采用张力放线的线路工程及部分改建、扩建工程可采用人力或机械牵引放线。

7.2.2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不作补修,只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0#砂纸磨光。

1.铝、铝合金单股损伤深度小于股直径的1/2;

2.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

3.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4%及以下。

注:1.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2.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1/2时,按断股考虑。

7.2.3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要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处理方法

线      别

钢芯铝绞线与钢芯铝合金绞线

铝绞线与铝合金绞线

以缠绕或补修预绞丝修理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经超过7.2.2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且截面积损伤又不超过总导电部分截面积的7%时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经超过7.2.2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时

以补修管补修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经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足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5%时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强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足17%时

2.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缠绕材料应为铝单丝,缠绕应紧密,回头应绞紧,处理平整,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受伤部分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得小于100mm。

3.采用补修预绞丝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得小于3个节距,或符合《预绞丝》GB 2337中的规定;

3)补修预绞丝应与导线接触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损伤部位全部覆盖。

  4.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线股处理平整;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的范围应位于管内各20mm;

3)补修管可采用钳压、液压或爆压,其操作必须符合本章7.4节中有关压接的要求。

注:导线总拉断力是指计算拉断力。

7.2.4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接续管连接:

1.导线损失的强度或损伤的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7.2.3条采用补修管补修的规定时;

2.连续损伤的截面积或损失的强度都没有超过本规范第7.2.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其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的能补修范围;

3.复合材料的导线钢芯有断股;

4.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铝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7.2.5 作为架空地线的镀锌钢绞线,其损伤应按表7.2.5的规定予以处理。

表7.2.5  镀锌钢绞线损伤处理规定

绞线股数

处      理     方     法

以镀锌铁线缠绕

以修补管补修

锯断重接

7


断1股

断2股

19

断1股

断2股

断3股

7.3  张力放线

7.3.1  在张力放线的操作中除遵守以下规定外,尚应符合《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试行)》SDJJS 2中的规定:

1.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

2.良导体架空地线及220kV线路的导线展放也应采用张力放线。110kV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宜采用张力放线。

7.3.2  张力展放导线用的多轮滑车除应符合《放线滑轮基本要求 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DL/T685的规定外,其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护套。轮槽应采用挂胶或其他韧性材料。滑轮的磨阻系数不应大于1.015。

7.3.3  张力机放线主卷筒槽底直径D≥40d-100mm(d—导线直径)。张力机尾线轴架的制动力与反转力应与张力机匹配。

7.3.4  张力放线区段的长度不宜超过20个放线滑轮的线路长度,当难以满足规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导线在展放中受压损伤及接续管出口处导线损伤的特殊施工措施。

7.3.5  张力放线通过重要跨越地段时,宜适当缩短张力放线区段长度。

7.3.6  张力放线时,直线接续管通过滑车应防止接续管弯曲超过规定,达不到要求时应加装保护套。

7.3.7  一般情况下牵引场应顺线路布置。当受地形限制时,牵引场可通过转向滑车进行转向布置。张力场不宜转向布置,特殊情况下须转向布置时,转向滑车的位置及角度应满足张力架线的要求。

7.3.8  每相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为了防止导线因风振而引起疲劳断股,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16%,锚固时同相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m。

7.3.9  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损伤,在容易产生损伤处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导线损伤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其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用不粗于0#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

2.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 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总拉断力的8.5%,且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进行补修,补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4款的规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严重损伤:

1) 强度损失超过保证计算拉断力的8.5%;

2) 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

3) 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

4) 钢芯有断股;

5) 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用接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

7.4  连   接

7.4.1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7.4.2  当导线或架空地线采用液压或爆压连接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许可证。连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压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

7.4.3  导线或架空地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应在架线施工前进行试件试验。试件不得少于3组(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对液压及爆压都不得小于导线或架空地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5%。

对小截面导线采用螺栓式耐张线夹及钳压管连接时,其试件应分别制作。螺栓式耐张线夹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0%。钳压管直线连接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5%。架空地线的连接强度应与导线相对应。

7.4.4  采用液压连接,工期相近的不同工程,当采用同制造厂、同批量的导线、架空地线、接续管、耐张线夹及钢模完全没有变化时,可以免做重复性试验。

7.4.5  导线切割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割导线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

2.切口应整齐;

3.导线及架空地线的连接部分不得有线股绞制不良、断股、缺股等缺陷;

4.连接后管口附近不得有明显的松股现象。

7.4.6  采用钳压或液压连接导线时,导线连接部分外层铝股在洗擦后应薄薄地涂上一层电力复合脂,并应用细钢丝刷清刷表面氧化膜,应保留电力复合脂进行连接。

7.4.7  各种接续管、耐张管及钢锚连接前必须测量管的内、外直径及管壁厚度,其质量应符合《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314规定。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7.4.8  接续管及耐张线夹压接后应检查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游标卡尺测量压后尺寸,其允许偏差必须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SDJ 276或《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SDJ 226的规定;

2.飞边、毛刺及表面未超过允许的损伤,应锉平并用0砂纸磨光;

3.爆压管爆后外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割断重接:

1) 管口外线材明显烧伤,断股;

2) 管体穿孔、裂缝。

4.弯曲度不得大于2%,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

5.校直后的接续管如有裂纹,应割断重接;

6.裸露的钢管压后应涂防锈漆。

7.4.9  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或架空地线上只允许有一个接续管和三个补修管,当张力放线时不应超过两个补修管,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各类管与耐张线夹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接续管或补修管与悬垂线夹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接续管或补修管与间隔棒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4.宜减少因损伤而增加的接续管。

7.4.10  钳压的压口位置及操作顺序应按例图进行。连接后端头的绑线应保留。

表7.4.11  钢芯铝绞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管型号

适  用  导  线

压模数

压后尺寸D

mm

钳压部位尺寸

mm

型  号

外径

mm

a1

a2

a3

JT-95/15

LGJ-95/15

13.61

20

29.0

54

61.5

142.5

JT-95/20

LGJ-95/20

13.87

20

29.0

54

61.5

142.5

JT-120/20

LGJ-120/20

15.07

24

33.0

62

67.5

160.5

JT-150/20

LGJ-150/20

16.67

24

33.6

64

70.0

166.0

JT-150/25

LGJ-150/25

17.10

24

36.0

64

70.0

166.0

JT-185/25

LGJ-185/25

18.90

26

39.0

66

74.5

173.5

JT-185/30

LGJ-185/30

18.88

26

39.0

66

74.5

173.5

JT-240/30

LGJ-240/30

21.60

14×2

43.0

62

68.5

161.5

JT-240/40

LGJ-240/40

21.66

14×2

43.0

62

68.5

161.5

7.4.12  采用液压导线或架空地线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及补修管等连接时,必须符合《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SDJ 226的规定。

7.4.13  当采用爆压导线或架空地线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及补修管等连接时,必须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SDJ 276的规定。

7.5  紧   线

7.5.1  紧线施工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全紧线段内杆塔已经全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7.5.2  紧线施工前应根据施工荷载验算耐张、转角型杆塔强度,必要时应装设临时拉线或进行补强。采用直线杆塔紧线时,应采用设计允许的杆塔做紧线临锚杆塔。

7.5.3  弧垂观测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线段在5档及以下时靠近中间选择一档;

2.紧线段在6~12档时靠近两端各选择一档;

3.紧线段在12档以上时靠近两端及中间可选3~4档;

4.观测档宜选档距较大和悬挂点高差较小及接近代表档距的线档;

5.弧垂观测档的数量可以根据现场条件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7.5.4  观测弧垂时的实测温度应能代表导线或架空地线的温度,温度应在观测档内实测。

7.5.5  挂线时对于孤立档、较小耐张段及大跨越的过牵引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张段长度大于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200mm;

2.耐张段长度为200~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耐张段长度的0.5‰;

3.耐张段长度为200m以内时,过牵引长度应根据导线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的规定进行控制,变电所进出口档除外;

4.大跨越档的过牵引值由设计验算确定。

7.5.6  紧线弧垂在挂线后应随即在该观测档检查,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5.6的规定;

表7.5.6  弧垂允许偏差

线路电压等级

110kV

220kV及以上

允许偏差

5%, -2.5%

±2.5%

2.跨越通航河流的大跨越档弧垂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其正偏差不应超过1m。

7.5.7  导线或架空地线各相间的弧垂应力求一致,当满足本规范第7.5.6条的弧垂允许偏差标准时,各相间弧垂的相对偏差最大值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5.7的规定;

2.跨越通航河流大跨越档的相间弧垂最大允许偏差应为500mm。

表7.5.7  相间弧垂允许偏差最大值

线路电压等级

110kV

220kV及以上

相间弧垂允许偏差值

mm

200

300

注:对架空地线是指两水平排列的同型线间。

7.5.8  相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的弧垂应力求一致,在满足本规范第7.5.7条弧垂允许偏差标准时,其相对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安装间隔棒的垂直双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间的弧垂允许偏差为 100mm;

2.安装间隔棒的其他形式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的弧垂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0kV为80mm;

2)330~500kV为50mm。

7.5.9  架线后应测量导线对被跨越物的净空距离,计入导线蠕变伸长换算到最大弧垂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7.5.10  连续上(下)山坡时的弧垂观测,当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规定观测。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

7.6  附件安装

7.6.1 绝缘子安装前应逐个表面清洗干净,并应逐个(串)进行外观检查。安装时应检查碗头、球头与弹簧销子之间的间隙。在安装好弹簧销子的情况下球头不得自碗头中脱出。验收前应清除瓷(玻璃)表面的污垢。有机复合绝缘子伞套的表面不允许有开裂、脱落、破损等现象,绝缘子的芯棒与端部附件不应有明显的歪斜。

7.6.2 金具的镀锌层有局部碰损、剥落或缺锌,应除锈后补刷防锈漆。

7.6.3 采用张力放线时,其耐张绝缘子串的挂线宜采用高空断线、平衡挂线法施工。

7.6.4  为了防止导线或架空地线因风振而受损伤,弧垂合格后应及时安装附件。附件(包括间隔棒)安装时间不应超过5天。大跨越永久性防振装置难于立即安装时,应会同设计单位采用临时防振措施。

7.6.5  附件安装时应采取防止工器具碰撞有机复合绝缘子伞套的措施,在安装中严禁踩踏有机复合绝缘子上下导线。

7.6.6  悬垂线夹安装后,绝缘子串应垂直地平面,个别情况其顺线路方向与垂直位置的偏移角不应超过5°,且最大偏移值不应超过200mm。连续上、下山坡处杆塔上的悬垂线夹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7.6.7  绝缘子串、导线及架空地线上的各种金具上的螺栓、穿钉及弹簧销子,除有固定的穿向外,其余穿向应统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均按线路方向穿入。使用W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均朝线路后方。使用R弹簧销子时,大口均朝线路前方。螺栓及穿钉凡能顺线路方向穿入者均按线路方向穿入,特殊情况两边线由内向外,中线由左向右穿入;

2.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均由上向下穿;当使用W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均应向上;当使用R销时,绝缘子大口均向下,特殊情况可由内向外,由左向右穿入;

3.分裂导线上的穿钉、螺栓均由线束外侧向内穿;

4.当穿入方向与当地运行单位要求不一致时,可按运行单位的要求,但应在开工前明确规定。

7.6.8  金具上所用的闭口销的直径必须与孔径相配合,且弹力适度。

7.6.9  各种类型的铝质绞线,在与金具的线夹夹紧时,除并沟线夹及使用预绞丝护线条外,安装时应在铝股外缠绕铝包带,缠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包带应缠绕紧密,其缠绕方向应与外层铝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2.所缠铝包带应露出线夹,但不超过10mm,其端头应回缠绕于线夹内压住。

7.6.10  安装预绞丝护线条时,每条的中心与线夹中心应重合,对导线包裹应紧固。

7.6.11  安装于导线或架空地线上的防振锤及阻尼线应与地面垂直,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其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30mm。

7.6.12  分裂导线间隔棒的结构面应与导线垂直,安装时应测量次档距。杆塔两侧第一个间隔棒的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端次档距的±1.5%, 其余不应大于次档距的±3%。各相间隔棒安装位置应相互一致。

7.6.13  绝缘架空地线放电间隙的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

7.6.14 柔性引流线应呈近似悬链线状自然下垂,其对杆塔及拉线等的电气间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使用压接引流线时其中间不得有接头。刚性引流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7.6.15  铝制引流连板及并沟线夹的连接面应平整、光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检查连接面是否平整,耐张线夹引流连板的光洁面必须与引流线夹连板的光洁面接触。

2.应用汽油洗擦连接面及导线表面污垢,并应涂上一层电力复合脂。用细钢丝刷清除有电力复合脂的表面氧化膜。

3.保留电力复合脂,并应逐个均匀地拧紧连接螺栓。螺栓的扭矩应符合该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7.7  光缆架设

7.7.1 光缆盘运到现场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和验收:

1.光缆的品种、型号、规格;

2.光缆盘号;

3.光缆长度;

4.光纤衰减值(由指定的专业人员检测);

5.光缆端头密封的防潮封口有无松脱现象。

7.7.2  光缆盘应直立装卸、运输及存放,不得平放。

7.7.3  光缆架线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架线施工必须采用张力放线方法;

2.选择放线区段长度应与光缆长度相适应。

7.7.4  张力放线机主卷筒槽底直径应不小于光缆直径的70倍,且不得小于1m。设计另有要求的除外。

7.7.5  放线滑轮槽底直径应不小于光缆直径的40倍,且不得小于500mm。滑轮槽应采用挂胶或其他韧性材料。滑轮的磨阻系数应不大于1.015。设计另有要求的除外。

7.7.6  牵张场的位置应保证进出线仰角满足制造厂要求。一般不宜大于25°,其水平偏角应小于7°。

7.7.7 放线滑车在放线过程中,其包络角不得大于60°。

7.7.8  牵引绳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连接宜通过旋转连接器、防捻走板、专用编织套或出厂说明书要求连接。

7.7.9  张力牵引过程中,初始速度应控制在5m/min以内。正常运转后牵引速度不宜超过60m/min。

7.7.10 应控制放线张力。在满足对交叉跨越物及地面距离时的情况下,尽量低张力展放。

7.7.11 牵张设备必须可靠接地。牵引过程中导引绳和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必须挂接地滑车。

7.7.12  牵张场临锚时光缆落地处必须有隔离保护措施,以保证光缆不得与地面接触。收余线时,禁止拖放。

7.7.13  紧线时,必须使用专用夹具。

7.7.14  光纤的熔接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7.7.15  光纤的熔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剥离光纤的外层套管、骨架时不得损伤光纤;

2.防止光纤接线盒内有潮气或水份进入,安装接线盒时螺栓应紧固,橡皮封条必须安装到位;

3.光纤熔接后应进行接头光纤衰减值测试,不合格者应重接;

4.雨天、大风、沙尘或空气湿度过大时不应熔接。

7.7.16  光缆引下线夹具的安装应保证光缆顺直、圆滑,不得有硬弯、折角。

7.7.17  紧完线后,光缆在滑车中的停留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附件安装后,当不能立即接头时,光纤端头应做密封处理。

7.7.18  附件安装前光缆必须接地。提线时与光缆接触的工具必须包橡胶或缠绕铝包带,不得以硬质工具接触光缆表面。

7.7.19施工全过程中,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设计和制造厂的规定。

7.7.20光缆的紧线、附件安装,除本节的规定外应符合7.5、7.6节的有关规定。

7.7.21OPGW在同一处损伤、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17%时,应用OPGW专用预绞丝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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