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先祝贺大家,顺利度过了营改增后的这两个月时间。但是,这只是刚刚开始。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日渐清晰地认识到一点:营改增后,在和供应商的谈判中,不仅仅是价格成为焦点;由于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供应商所能提供的专用发票的税率也极其重要: 比如,购买(或租赁)写字楼,可用来抵扣的增值税率可能是11%,也可能是5%; 比如,接受的各项外部服务中,可用来抵扣的增值税率可能是17%、可能是11%、可能是6%,也可能是3%; …… 想要搞清楚这里面的道道,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二) 和营业税制相反,增值税制的精髓,在于“价税分离”: 作为卖方,在所收取的价款中,其中包含的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有,是要交给国家的;剩下来的部分才真正属于自己所有。 作为买方,除了国家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在所支付的价款中,其中包含的增值税也应该相应地由国家来承担(形式上具体表现为抵扣应交国家的增值税);剩下来的部分才是自己真正的成本。
弄懂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后,就应该明白:企业的价格体系应该是“不含税价”,即真正属于自己所有的收入和成本。
(三) 回到与供应商之间的价格谈判上来,思路就清晰了,那就是先要根据每家供应商各自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并扣除增值税后,把博弈的焦点集中到“不含税价”上来。这时,税率高低并不是很重要(特殊情况除外)。
再帮您梳理一下思路:在相同的“不含税价”基础上,如果对方的税率高,您支付的含税价也高,但可抵扣的也多;如果对方的税率低,您支付的含税价也低,当然可抵扣的也少。 一些“专家”一味强调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建议企业取得税率较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抵扣又有什么意义呢?
这个梳理很重要!这个梳理很重要!这个梳理很重要! 万一贵企业出现了特殊情况,如某个项目的毛利比较难看,为了避免出现增值税进项抵扣不完的局面出现,那就需要多选择税率较低的供应商。
(四)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思路只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如果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价税分离”的思路将会南辕北辙: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是只交不抵扣的(和营业税差不多),所以在和供应商谈判、签约时,必须“价税合一”。从理论上讲,对方的税率越低,您越有谈判的空间。
最后对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说几句: 您的企业到底是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您应该知道。 如果您不知道,还是问一下您的会计吧。他(她)应该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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