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改增”将给建筑企业带来革命性影响,本文试从工程计价规则和价税分离角度,分析研究“营改增”对工程计价和材料采购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为建筑企业主动适应“营改增”提供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营改增 计价 采购 研究
建筑业 “营改增”之前, 原营业税下工程计价规则,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所规定,这体现了营业税是价内税的属性。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则是价外税。2016年2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明确了营改增后,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的两个基本规则:一是价税分离,二是税率调整。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11%),税前造价中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因此, 面对建筑业计价规则的革命性改革, 广大建筑企业应积极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巨变,重点从工程计价和材料采购两方面做好应对策略研究。 一、工程计价应对策略研究 增值税下计价规则相对于原营业税下的计价规则变化,主要在于各项费用计算所采用价格(费率)形式的不同: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 营业税下: 税前造价以含税价格(费率)计算, 增值税下: 税前造价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价格(费率)计算。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投标报价,必须正确掌握除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必须更加精细化、动态化,最终实现市场化。 (一)规则要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投标报价和验工计价,必须正确掌握除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1.建筑业企业主要进项业务税率<见下页表1> 2.投标报价要素价格的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后,消耗量不会发生变化,但要素价格应为除税价格。各地行业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要素价格信息是计算投标报价的重要参考,但发布的价格信息,若未明示为除税价格,一般指含税价格,需将含税价格调整为除税价格。
3.投标报价相关费率的确定 原营业税的计算基数包括进项税额。建筑业“营改增”后,造价管理机构将发布适应增值税的费率,投标报价可直接参考。建筑企业应根据原营业税下的实际费用数据,确定增值税下的相应费率。<见下页表2、表3> 表2
增值税下相关费用费率=[现行营业税下费用发生数/(1+平均税率)]/ [计算基础/(1+平均税率)]。 (1)综合管理费
原营业税下综合管理费中包含进项税额可扣减的费用内容及适用税率见下表,其他费用内容均无进项税额。综合管理费的平均税率应综合分析确定。
表3
(2)利润及规费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规费和利润均不包含进项税额,平均税率为“0”。 (3)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和设备保护费等措施费应根据其内容组成合理确定其平均税率。 (二) 工程计价应对策略研究 “营改增”后,建筑业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计价体系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因此,建筑企业应积极关注招投标、材料采购等带来的影响。 1、招标投标阶段,四个应对措施。 一是投标应关注除税价格。营改增要求对现有投标方式进行调整,从比较含税价格,转变为比较除税后的采购价格(成本+进项税)。 二是要加强分包商管理。分包商资格选择,将直接影响企业税负水平,需要严格分包商准入制度,对其纳税人身份、资质等级、折扣方案比对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 三是要关注进项税可抵扣额,对利润产生的影响。投标测算成本时,需要考虑企业自身情况,测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占比,对利润的影响,以确定投标策略。 四是要针对政策发布前期,采用一定的招标应对策略。如针对政策执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建议近期项目,按照两种报价方案考虑,规避风险。 2、合同签约阶段,要关注两点。 一是要规范合同范本。营改增后对合同条款中价格标准、发票取得、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要求严格,应建立标准合同范本库进行规范。 二是要保证合同要素的合理性。营改增后除关注价格外,一方面需要科学合理的确定合同范围、充分考虑合同中材料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因素,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合理降低工程价格;另一方面明确业务付款和发票开具的条件和时间,这有利于销项税抵扣,降低资金占有。 3、材料采购阶段,要关注抵扣率高大宗材料可能产生的博弈。 甲方直接向材料商采购可获得增值税发票,可抵扣其销项税额,降低税负。 而施工单位从甲方获得材料,甲方无法开具17%的材料专用发票,施工企业自然无法抵扣,产生甲乙双方争夺进项税额的现象。因此,营改增后,双方需友好协商签订商务合同,以达双方税负大体均衡。 4、合同履约阶段,要加强两方面管理。 一是加强结算支付管理。合理处理开票与付款间的时间,避免因为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使得总包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大。二是需关注价格是否是除税价格。变更认价的时,需更加关注价格是除税价格还是含税价,避免造成不必要争议。 5、关注其他方面影响。 营改增后应积极加强造价人员的增值税相关知识培训,加强造价人员对价税分离的造价计算原理的学习。在信息化支撑方面,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的便捷性,提升工作效率。 二、 材料采购税务风险控制与规划研究 “营改增”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影响较广,建筑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的严格性,建立内部增值税风险控制体系 (一)纳税风险关键点预警系统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构建纳税关键点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税务核算、纳税评估、涉税风险点控制等各涉税管理环节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该系统包含ERP系统、财务管控模块系统, 两套系统相互融合,各有侧重,为规范建筑企业税务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1.纳税关键点风险预警系统运行的五大注意点: 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要到位,确保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责任不清、职权不明;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 ②加强购进环节发票管理; 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确保发票真、业务真。 ③确立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 企业如果存在关联交易,要保证交易环节、凭证、现金流和发票的合法合规,规避税务风险,因为这是国税局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点。
③区分能够抵扣和不能够抵扣的业务范围; 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后,必须在规定的180天时间里到税务机关认证。重点做好进项税额处理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③防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风险; 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优惠时,要准确理解政策含义,避免在税收优惠的政策执行方面产生风险。 2.把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个风险。 ①不仅要符合优惠政策规定,而且要按税务机关规定的业务流程,履行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要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进行准确的核算。 ②要处理好免税项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关系。 ③不得抵扣进项税业务和认证逾期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二)纳税风险应急系统 建筑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纳税风险检查小组,对内部增值税预警系统中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审查,判断事件性质、及时给出处理意见,上报纳税风险管控委员会。<见下页表4: 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纳税应急系统图> (三)纳税风险考核系统 每年结束时,对在建项目进行增值税风险评价,根据纳税风险点和流程表单设计增值税风险评分表,由风险管控委员会组建评分小组对各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一定的奖励与惩罚措施,以强化项目人员的增值税风险管控意识,逐步提高各个项目人员的增值税风险管理积极性。 (四) 建立税务规划系统 如今税收筹划乱象从生,因此,建筑企业应在事前即业务发生前,做好税收规划,因为不同建筑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不同,故其税收规划的重点也会有差异,但其共同点也很多。 1.资质的税务规划 (1)减少资质共享 尽量减少甚至禁止与集团外单位相互借用资质、平级单位间互相借用资质。 其他资质共享模式,需改变现有管理模式,应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2)优化资质共享项目业务流程方案
方案一、集中管理模式 由中标单位集中核算工程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同时建立和完善对参建单位的考核机制。可以利用财务共享中心实现财务、资金、票据、报表等方面的集中管理。此种模式可能会对参建单位规模和资质产生影响。
方案二、“子变分”模式 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以汇总纳税,可考虑将低资质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实行分公司代管。此种方案对现有架构、管理影响较大,需综合考虑子公司资质情况、业务特点、发展情况等因素。
表4: 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纳税应急系统
2.采购模式的税务规划 (1)集中采购的不同模式:见表5
(2)应对方案 方案一 “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方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方案二 内部购销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方案三 “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3)采购定价 确定总体原则,以“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综合采购成本”是指与采购相关的成本及税费总和,包括计入成本的材料价款、运杂费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去因可抵扣进项税附加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A.以增值税下的“采购成本”作为比价基础 即:不含税价格+不可抵扣的增值税。 B.确定发票类型 在合同结算付款条款中,应明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类型,以及“先开票,后付款”的内容,确保进项税抵扣的可能性及及时性。 C.确定最终供应商 ①采购成本相同时,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②采购成本不同时,通过比较综合采购成本,逐步筛选确定。 方法一:只考虑增值税,不考虑附加税费。 对同一采购业务,若一般纳税人分供商销售价为X, 小规模纳税人分供商销售价为Y,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率为a%,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且假设一般纳税人,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3%),则: 当Y/(1+3%)≥X/(1+a%), 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供商; 当Y/(1+3%)< X/(1+a%), 可以优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分供商。 设Y/(1+3%)=b,推算采购平衡点如下表: 表6 采购价格比对表
方法二: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影响
在上游供应商信誉、货物质量相同的情况下,运用临界点分析法,综合判断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开具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同质量的产品时,往往价格相对一般纳税人优惠,建议企业运用临界分析法,作出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 假设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建筑项目完工的含税销售额为M,供应商分别可提供17%、11%、6%、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购进额为A、B、C、D、E,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项按10%计算,企业所得税为25%(暂不考虑采购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 运用计算现金流入量的公式可得: 索取17%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① M-A-(M÷1.11×0.11-A÷1.17×0.17)-{(M÷1.11×0.11-A÷1.17×0.17)×0.1}-{〔M÷1.11-A÷1.17-(M÷1.11×0.11-A÷1.17×0.17)×0.1〕×0.25}=0.6683M-0.6301A; ②含税工程收入-含税进项货物-(工程收入销项税-购进货物进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税工程收入-不含税购进货物成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25} 含税工程收入-含税进项货物-应交增值税-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企业所得税 ①取11%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入量为:0.6683M-0.6683B; ②取6%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入量为:0.6683M-0.7033C; ③取3%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入量为:0.6683M-0.7260D; ④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入量为:0.6683M-0.75E 假设企业要购进一批货物,一般纳税人(17%)和小规模纳税人(3%)都给企业报价,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低于一般纳税人,质量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令①式等于④式,即索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入量与①式的现金净流入量相等时,可求出A与D之比为86.79%;也就是说,当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索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要供应商给予含税价的13.21%的价格折让,从这两家供应商进货,最终的现金净流入量是相等的。 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让高于13.21%,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最终的现金净流入量会大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让低于13.21%,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最终的现金净流入量会小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 【应对措施】 按照以上几种进货情况,按临界值分析法计算的价格折让临界点,计算选择出最合适供应商。 3、存量项目的税务规划 (1)存量项目合同管理 在建筑业“营改增”前,对在建项目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梳理,确保合同的签订时间在“营改增”之前,作为存量项目进行管理。 (2)存量项目进度与结算管理 A.及时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①对于未完工存量项目中,已完成但尚未验工计价的工程量,积极与业主协商,在试点开始实施之前,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确认。 ②对于已完工存量项目,已完工尚未竣工决算的工程量,积极与业主协商,在试点开始实施之前,完成竣工决算,并结清工程尾款。
表7 进项税抵扣与价格折让临界点分析
注: 上表为多种供应商供货情况下,现金净流入量最大选择分析表,已考虑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B.及时结算工程款和开具发票 对于未完工存量项目中,已验工计价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和已完工存量项目中,已竣工决算但尚未结清的尾款,建筑企业应积极与业主协商,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开始实施之前,进行结算并开具营业税发票。 4、混业经营的税务规划 (1)销项税的筹划 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营业收入要分类、分项明细核算。如:勘察、设计、检测、监理、咨询、广告服务税率为6%; 建筑、安装、装饰、交通运输等税率为11%;机械设备租赁、材料设备销售、钢结构的加工制作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均为3%。若不分别核算收入,按“从高原则”计税,就会加重企业税负。 A.BT项目。“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为11%,金融业的增值税率为6%。因此,对新签的BT项目,应就工程价款、借款利息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融资费用合同》,对工程价款与利息收入要分别核算,分类计税,避免从高计税。 B.钢结构。钢结构的加工、生产和销售属于工业企业,适用17%增值税率;而“营改增”后,钢结构的安装属于“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因此,要合理筹划钢结构的加工和安装业务,分别核算收入,避免从高计征。 (2)进项税的筹划 A.一票制与两票制。 对于采购环节的买价与运费,采取一票制还是两票制,主要取决于两者的进项税税率。若采购的货物适用的税率(6%、3%、0)低于11%,则实行两票制,即采购发票与运费分别开具,运费的进项税按11%正常抵扣;若采购货物的税率(13%、17%)高于11%,则实行一票制,运费的进项税按货物的高税率抵扣。 B.与分包单位材料采购的考虑 “营改增”后,应考虑哪些材料需要由企业采购,哪些材料需要由分包商采购,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材料采购金额大、税率高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企业采购,反之,考虑由分包商采购,如沙、石等按简易征收,征收率3%的材料,或者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 5、合作项目的税务规划 “营改增”后,对挂靠项目的账务核算和纳税管理,通过招标,借助代理记账机构实行集中外包服务,在规范核算和管理的前提下,解决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有效控制企业费用支出。 (1)企业发展思路应从“规模效应”向“质量效益”转变,对有实力,会管理,信誉好,机构全的合作方,可采取吸收、兼并、收购等方式,吸收到企业来,成为合法的分支机构,实现自营化管理。 (2)签订协议,风险自负,税负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收取税务风险保证金。 (3)建立健全账务核算体系,规范合作项目成本管理,要求其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供方进行合作,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创新管理思路,实行专业化外包。 6、甲供材料的税务规划 (1)变“甲供材”为 “甲控材”。营改增后,对涉及甲供材料的项目,在招投标及合同谈判环节,由业主明确甲供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数量、质量、单价等内容,由工程总承包方与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总包方,由总包方付款。 (2)坚持甲供材料。若业主坚持采购并供应工程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增值税率17%的与建筑业11%的税差6%谁承担,双方一定要事先谈妥,体现公平交易原则,不要把税负转嫁给建筑企业。 7、现场水电费的税务规划 “营改增”后,施工现场应由“使用业主的水电费”,变换为“以施工企业名义向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申请单独装表”,分户计量,按月付费,并向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项税抵扣。 8、免税项目的税务规划 (1)对免征增值税项目,须按项目核算,并按主管税务局要求做好报备事宜。 (2)由于免税项目不得进项税抵扣,因此成本费用只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3)做好免税与应税项目之间的成本费用的划分和进项税的核算。 9、纳税人资格的税务规划 “营改增”后,对企业内部一些规模小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如物业公司、检测中心等可进行战略规划调整,从企业分立出来,分别成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将实际税率由6%降为3%。 10、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 税务规划 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 (1)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2)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按照财税〔2016〕36号, 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X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三、结论 建筑业“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 建筑企业在工程计价及材料采购两个重要环节,尤其要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并不断进行方案优化。建筑企业特别要打破思维定势,调整招投标和材料采购策略,加强合约规划,增强工程计价和采购人员定价和谈判能力,以不变应万变,方能把握“营改增”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S].财税〔2011〕110号 [2]辛婷,王萌.浅谈“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经济影响[J].价值工程,2013(17)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S].财税〔2013〕37号 [4]黄志良.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北京:商业会计.2013(3)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S].建标〔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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