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营改增”后,对现有的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等信息进行补充登记,便于签订采购合同时,能充分考虑供应商的身份和开具发票类型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同时,还要考量非税因素,比如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运输方便与否等因素。
在“营改增”后,可采用不含税价招标,即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将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竞价条件调整到同一水平,而合同价计价采用不含税价+能抵减的增值税税额,能抵减的增值税税额根据中标单位的增值税税率确定,同时要考虑进项税能否抵扣直接影响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附加。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的金额为A,适用的税率是17%,则有: 销售利润=销售额(不含税)-A/(1+17%)-[销售额(不含税)- A/(1+17%)]X17%X12% (注:此处城建税及附加税率按12%计算,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考虑到城建税及其附加的影响,综合成本=不含税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及附加税率。 选择供应商时,在以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可遵循如下原则: ⑴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并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没有一般纳税人,则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尤其在不含税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节省现金流。 ⑵在采购成本不同的情况下,应先选出每类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再通过计算每两家最低报价供应商在综合成本相同情况下的采购报价平衡点,最终选择“综合成本最低”的采购价格和供应商。 另外,在供应商选择时,还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考虑进项税额留抵情况、盈亏情况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如企业长期存在进项税留抵,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使现金流出最小。
为使企业上述综合成本最低,在选择供应商时,下面以供应商含税报价为比价基础,在供应商含税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对各供应商报价平衡点进行测算,以便对供应商做出选择。 报价平衡点测算方法如下: 假设公司的销项税为Y,供应商存在三种纳税身份,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提供17%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B提供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供应商C仅提供普通发票。三位供应商的含税报价分别为A、B、C,下面计算综合成本相等时每两个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 综合成本=不含税报价+(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及附加税率 (说明:此处城建税及附加税率按12%计算,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综合成本不考虑运费) (1)建立平衡等式:供应商A综合成本=供应商B综合成本 (2)将数据带入等式: A/(1+17%)+[Y-A/(1+17%)*17%]*12%= B/(1+3%)+[Y-B/(1+3%)*3%]*12% (3)计算平衡点:B/A=86.55%,即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一般纳税人的含税报价的86.55%时,建筑企业的综合成本相等。 按上述方法测算后,具体结果见下表:
以上的测算,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做的考虑,实务中选择供应商一定要考虑非税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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