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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股权的分割方式

 宫辉律师 2016-06-28

婚姻法律关系,是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由此产生的是夫妻之间的亲权、及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权。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则彼此享有的亲权就要归于消灭,共同财产也应被分割。因此,离婚案件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和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在离婚时应予以合理分割。与不动产、动车和货币等其他种类的财产不同,股权的归属涉及公司的经营, 关系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和市场的良性发展。所以,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不仅要受到《物权法》、《婚姻法》等规范的约束,还受到《公司法》和市场交易规则的制约。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同情形作出几个方面的论述,以飨读者。

夫妻一方设立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即公司由一人独自设立、经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类型。由于一人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实践中,主要在于权衡夫妻双方之间的利益。

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处理;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一人公司在法律上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当夫妻一方设立的一人公司债务与家庭财产混同时,夫妻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

在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即公司存在夫妻二人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资产则由共同财产对其出资。处理共同财产设立公司的分割事务,遵循的是夫妻平等协商、与实际出资的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会按其协议处理,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双方继续共同经营的,人民法院会按其协议处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变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处理;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共同财产参股他人公司

由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参股他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这在实践中,是最为通常的情形。处理此类财产分割纠纷,不仅要衡平夫妻二人之间权利的公平性,还须兼顾公司发展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若股东配偶不愿成为股东或双方均愿意取得公司股权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理依据是由于有限公司具有的“人合性”决定的;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将股权转让予他人,则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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