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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宝强事件,深度解析离婚时股权财产分配问题

 鳄鱼爸爸的空间 2016-08-19


文/李驰 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微信公众号“约法(guang-yuefa)”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周日早晨一觉醒来,朋友圈被铺天盖地的关于王宝强离婚的新闻刷屏,用力过猛的个人声明,不明情况吃瓜群众的各种爆料……也是给大众们的周末增添了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作为律师,朋友们普遍还是联想到双方离婚涉及到法律问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笔者结合经办过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实践,剖析一下在该事件中涉及到离婚时公司股权财产的分配问题。


一、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投资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明确书面特别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投资的公司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根据查询企业信息显示,王宝强设立的北京宝亿峥影业有限公司是在2010年8月20日注册成立的,而根据王宝强个人的离婚声明来看,双方是在2009年登记结婚的,也就是说,该公司王宝强及马蓉持有的股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有就公司股权分配的问题签订书面的特别约定。

 


二、即使公司股权为个人财产,但该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规定,除非双方对于该股权的收益有特别约定,否则即使最终认定公司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但该公司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收益的价值评定,除了参考公司的利润和经营情况,还需要确定公司股权收益评估的时间段,尤其像互联网公司以及娱乐公司,该类公司处于一个项目的收益期间,公司账面将会显示较大的利润和营收;但是如果处于项目的成长、培育和研发期,就会出现没有收益或者收益很少的情况……等等,因此,法院在确定股权收益价值时基于公平原则,往往需要考虑到很多细节问题,法院倾向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考虑到股权收益价值难以评估确定和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属性、执行问题等,各地法院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判例。


三、离婚时,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


根据坊间传闻介绍,王宝强在发表离婚声明前的一段时间,其设立的北京宝亿峥影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两次股东变更,马蓉由公司股东变为股东,但仍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公司进行过多次股权变更,具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比例的确定问题需要结合完整的工商查档资料以及双方离婚的时间等情况。一般来说,离婚后股权增加比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或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实际购买该增加股权的除外。

 


那么,离婚时马蓉能否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呢?


(一)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公司股权财产分配,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该部分财产分配形式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股权同等价值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双方可协商确定双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一般来说,双方持有的股权均应分一半给对方,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可以隐瞒、转移财产的过错,如隐瞒股权转让、收购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权后由他人代持等情况的,可根据过错程序由人民法院适当调整财产分配比例。当事人可以请求分割公司股权,也可以请求分割公司股权同等价值的资产。


(二)夫妻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公司股权财产分配遵循前述原则,但不是股东的配偶必须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及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只能获得股权同等价值的补偿。


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公司股东,虽然可以主张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但不是必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当公司股东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公司股权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和婚姻法设置了以上规定,此时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股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依法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征求股东意见,公司其他股东应当作出书面意见;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而当事人坚持请求分割股权的,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是否考虑变更诉请。如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对其双方的股权分配直接予以确认,将导致公司其他股东的知情权、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破坏了公司的人合性。而关于股东同等价值补偿的确定,则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股权评估的方式进行确定。


所以,尽管王宝强离婚前在公司股权财产中已经设置了保护屏障,马蓉即使不是公司股东,仍然有权要求分割公司股权或与公司股权同等价值的资产。且不论这个过程谁对谁错,希望这个事件不要给普罗大众再贡献更多的谈资,好聚好散。


很多人说婚姻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年少时我们还不能认同,但是在婚姻结束的时候,它确确实实反映着契约关系的属性,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你签下一纸婚约的同时需要遵守婚约中的权利义务还有违约责任。


且行且珍惜。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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