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A1: 该股权及婚前获得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股权及婚前获得的股权收益系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其性质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A2: 婚后获得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收益属于因投资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所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A3: 不属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股权的财产价值及股权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一方能就股权价值及股权收益主张权利。但是未登记一方不能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等社员权利。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A4: 登记的持股比例不能直接视为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各自持有的股权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家庭资产进行的股权投资,其本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形式转化,权利归属并未改变,因此该等股权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有法律虽未就夫妻持股比例登记的法律效力作出直接规定,但司法实务中,考虑到基于一般社会风俗以及中国的传统理念,夫妻具有较高的信任基础,不会直接以书面形式约定股权比例,故司法实务中,谨慎地遵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投资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仅以该等股权初始登记比例为由要求按照登记比例径直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各地高院均对此问题作出过司法审判的相关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2019年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作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2016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A5: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各半享有。具体需根据该等股权的登记比例与析产比例进行分割: 1、股权登记比例与离婚时析产比例一致的,按照登记比例分割股权,男女双方无需另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股权登记比例与离婚时析产比例不一致的,常见的析产方法如下:
A6: 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股权析产价值。当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上市公司根据其股权析产时的流通价值确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A7: 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无法基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而直接享有股东资格,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资格系经依法登记后方可获得; 第二,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特征,因此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不能按照析产比例机械分割股权价值和股东资格,否则未经持股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非登记方获得股东资格,有违公司其他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有违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法律特征。 在司法实务中,非股权登记一方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能够获得股东资格: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参考文书】 2016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 “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获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A8: 如Q7所述,仅在两种特定情形下,非登记方能够获得股东资格。那么在无法获得股东资格的情况下,非登记方如何维护其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中的权益。常见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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