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比赛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法院认为:企业组织文体活动,是为了丰富企业文化和增强员工的凝聚力。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此类活动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应属于工伤范围。 当事人信息 一审情况 上诉情况 二审情况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10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死者黄某某是否是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2、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关于第1个问题即死者黄某某是否是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本案中,根据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病历、证人证言、通知、篮球比赛报名表等证据,可以认定死者黄某某是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即打篮球训练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因而,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具有事实依据。 关于第2个问题即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企业组织文体活动,是为了丰富企业文化和增强员工的凝聚力。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此类活动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应属于工伤范围。因而,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 者 简 介 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任二级法官,曾担任政协常委,在县、区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年间,获得全国和地方各级表彰奖励百余次,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撰写的论文在法学杂志、法律与医学、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法律风险控制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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