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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胁迫债务人以房抵债签定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半刀博客 2016-06-28

男子因做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结果被债主殴打拘谨,在被逼无奈之下签下了一份《房屋买卖成交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来昆工作的马某因为生意场上的失利欠下了巨额债务。眼看自己借出去的钱要打水漂,债主王某十分急,在向债务人马某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气急败坏的王某选择了铤而走险。今年年初,王某伙同他人找到马某,在恐吓、殴打马某之后,双方商定以马某的一套房产抵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一份,王某并未实际支付马某购房款33万元。在签订合同期间,王某限制马某离开,并带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各种手续。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马某趁王某不注意逃离现场并报警。后,王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然而,王某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是采用非正当手续迫使马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民事行为本为无效,故该合同内容对马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王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实质内容为以房抵债,该房屋产权尚未转移前,马某反悔不履行协议内容的,王某主张继续履行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未达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追讨欠款也要采取合法途径才可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的,该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王某因索款心切,以对债务人马某施暴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是在马某违背意愿的情况下逼迫其签订该合同,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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