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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的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辰元财税 2016-06-29

垫付的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咨询问题】本公司为了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于前期垫资主要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本公司将该资金支付给政府成立的拆迁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拆迁。请问:对本公司前期垫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应当缴纳契税?

【问题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此所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实质属于一种垫资,不是其最终取得土地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还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所以,土地是否是为垫资方取得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这种形式下,拆迁补偿费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安置房屋补偿,房地产公司虽然支付了拆迁补偿费,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不缴纳契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应当于土地公开拍卖时,按照拍卖成交价格,由最终受让人为契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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