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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蔡老师送福利啦,张明楷最新文章的浓缩解读版,喜欢拿走~~

 元宝daddy 2016-06-29

       张明楷教授在《法学》2016年第4期发表了其最新文章《绑架罪的基本问题》,为给各位考生朋友传递命题人最新的学术观点,同时旨在给大家减负,蔡老师对该文章进行了归纳总结,现发给大家,务请认真学习:


一、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1、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即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根据此观点,绑架犯在以实力控制他人后即使主动释放被害人的,也不成立中止犯,而是成立既遂犯。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系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并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换言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目的”并不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需要现实化。


3、尽管绑架罪是行为犯,但绑架罪依然存在中止与未遂形态。例如,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绑架行为之前完全可能中止。再如,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之后,以实力支配被绑架人之前,也完全可能成立中止犯与未遂犯。


4、参与勒索财物的行为人是否成立绑架罪的共犯,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1)在甲绑架丙之后,乙知情但仅仅帮助甲或者与甲共同向丙的亲属勒索财物,并未对丙实施暴力或控制行为的,甲与乙仅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2)在甲绑架丙之后,乙知情并与甲共同对丙实施暴力或控制行为,由于绑架罪具有持续性质(继续犯),故甲与乙在绑架罪范围内成立共犯。如果乙继续帮助甲或者与共同向丙的亲属勒索财物,则二人更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1、在修9之前,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和法律后果是:“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修9,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和法律后果是:“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成立绑架罪(既遂)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不再属于结果加重犯。


3、绑架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但绑架行为没有达到以实力控制被害人的程度的,成立绑架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也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4、前述“杀害被绑架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两种情形:(1)绑架既遂 杀害;(2)绑架未遂 杀害。在后一种情形下,不得适用未遂犯的规定。此外,杀害被绑架人的犯意,既可以产生在实施绑架行为之前,也可以产生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之后以及绑架既遂之后。杀人的故意则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5、前述“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绑架后的过程中对被绑架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并造成重伤或者死亡。(1)这一规定必须理解为故意伤害既遂,不包括未遂。(2)对于故意伤害未遂或者仅造成轻伤害结果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6、绑架中杀人中止的:(1)如果中止前的杀人行为已经造成重伤的,只成立绑架罪一罪,依然适用前述“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亡”的规定。(2)如果中止前的杀人行为仅仅造成轻伤的,则成立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中止),实行数罪并罚。


7、绑架杀人但未遂(注意不是绑架罪未遂,而是杀人罪未遂)的:(1)如果杀人未遂但造成重伤结果的,只成立绑架罪一罪,依然适用前述“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2)如果杀人未遂但没有造成伤害或仅造成轻伤的,则成立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8、在绑架中强奸或猥亵人质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请大家务必认真学习。这几天,我还会发布我的刑法分则讲义(根据今年的三大本教材编写,重点罪名和普通罪名一网打尽),请保持关注。

      司考临近,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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