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上 一审判决

 昵称30812705 2016-06-30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上  一审判决
书抄于2016年6月28日
 
 

一、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初次作出的判定,当时人对其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行政诉讼判决的性质,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赔偿判决等。
1、驳回判决。驳回判决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予义务理由不成立的情况。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指的是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部分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部分或全部的否定,是对原告权益的保护,因而撤销判决在行政诉讼重占有重要地位。撤销判决适用于原告起诉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撤销判决包括几种子类型—根据是否撤销被诉行为的全部内容,分为全部撤销与部分撤销;根据撤销的同时是否责令被告作出新行为,分为简单撤销与撤销并责令重做。被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撤销判决是一种十分重要而又相对复杂的类型,需要注意三个方面—撤销并责令重做判决。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行为的同时,可以同时判令被告作出新的行为,但是不能直接替代被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对于责令重新判决,还需注意—重做行为不雷同。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即被告作出的新行为,在行为结果、行为主要事实、行为主要理由这三个要素中,起码要有一个与原来的行为显现不同;如果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行为,法院应当重新判决将该行为撤销和部分撤销,并依法对被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然,重做行为不得雷同的的原则存在例外,如果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理由判决撤销被诉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法的程序,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新行为。责令重做可设定期限。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对被告作期限上的限制,但特殊情况下例外。如果被告不及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也可以限定重新作出行为的时间。不服重做行为可诉讼。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仍然不服的仍然可以起诉,该行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不服的也可以起诉。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的关系。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在起诉前经过了复议,法院最后又做出撤销判决的,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之间的关系也应加以注意。一个行为经过复议之后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复议维持;二是复议改变。复议维持。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服役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撤销判决中的附带措施。如果法院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附带措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求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这些附带措施,法院即可全部采用,也可采用其中一个或几个。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也是一种原告胜诉的判决,适用于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表现为法无论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期限,但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即履行判决以指定履行期限为原则,以不指定履行期限为例外。这与责令重做判决截然相反,法院判令被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以不指定履行期限为原则,以指定履行期限为例外。201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得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履行判决出现一些新的规则,包括—被告依法应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更正的,判决其之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也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被告不依法履行、为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被告变更、解除上述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运用司法审判权直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变更判决是判定原告胜利的判决类型,仅适用于原告起诉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案件。需要注意—变更判决与合法审查的关系;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法性,但在变更判决中,法院却直接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决定,这种做法是不适于合法性审查原则向矛盾!对此,我们认为并不矛盾。因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合理性问题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严重到了违背合理行政基本原则的地步时,就构成一个合法性问题了。一个严重的不合理、不适当、不公正的行政行为,等同于一个不合法的行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就是一个严重的合理性问题,法院上可以将这种问题作为合法性问题来对待。因此允许法院审查并变更这种行为,这并不违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不得加罚原则。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即如果只有被处罚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有遒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却发现应当加重处罚,此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两人就都是原告,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加害人这个原告的处罚确实轻了,仍然可以判决加重对他的处罚。否则作为受害人的原告,其诉讼便没有被满足的可能,使得诉讼失去了意义。不得直接判罚原则。法院在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直接判决给予行政处罚。这时一条绝对的原则,不存在任何例外。如此规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间的角色划分,法院的职权在于审查行政行为而非作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法院对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人给予直接处罚,就等于赋予了法院行政处罚权,违背了司法机关的角色。因此,即使法院认为行政案件中的某些当事人应当受到行处罚,而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也只能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作出新的行为。
5、给付判决。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6、确认判决。确认判决即法院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确认判决也是判定原告胜诉的判决类型,适用于被诉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不应撤销或变更,或不宜责令被告履行的案件。下列情况应当适用确认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折这一事实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已经形成,被告此时再履行职责已经无济于事,难以挽回损失。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撤销的内容的。这种情况指的是被诉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或已经执行完毕并且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经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再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由于该政府信息已经在社会传播开来,对其判决撤销已无意义,此时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是,如果该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法院则不得判决确认,而应判决被告不得公开该政府信息。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成立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但撤销该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于这种情形,法院不应判决撤销,而应当转而作出确违法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做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3款还明确承担赔偿责任。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房屋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行为行政行为违法的。
7、赔偿判决。赔偿判决也是原告胜诉的一种判决类型,但他在普通行政诉讼中不单独适用,而是在法院作出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或确认判决之后,所附带的判决。法院作出赔偿判决,必须同时符合几个条件—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原告在起诉之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了赔偿请求;符合行政赔偿的其他构成要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