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取得各项应纳税所得的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
居民纳税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的纳税义务,即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税法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所的概念:这里所称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指居住的场所或居住的地方,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有概念:这里所称的
“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也不是指在一个特定时期中在何处居住,而是判断税收意义上居民与非居民的法律概念。
居住满一年的概念: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
2、
个体工商户业主;
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
4、
合伙企业中的自然合伙人;
5、
在中国大陆居住满一年或有来源于中国大陆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6、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籍个人;
7、
税法规定其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详见实施条例第五条)。
附:税法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文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
第二条下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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