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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换届时,确定政协委员人选的形式是哪种

 补衣草根 2016-07-01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高素质地协商决定委员人选,直接关系到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效益。首要的是就要把握好政协换届中的委员入伍关。结合政协工作实际,本人就政协换届中协商决定委员人选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一、要着眼委员综合素质。人协有效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要求委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实际参政议政能力。这种能力表现为良好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和热爱、热心政协工作。身为一名委员,如果仅有政治素养好,但却缺乏担负政协工作的知识和才能,则参政参不到点子上,体现不出政协的人才智力优势;或者仅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但政治视野不开阔,议政也议不出新水平,发挥不出人民政协的政治优势。尽管有些委员,政治素养好,工作经验丰富,专业知识也强,但或因群众基础差,在社会上知名度不高,说话做事无人听从;或因在所在单位业务工作繁忙或者身体条件差,而无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政协活动;或因本人自身不热爱政协工作,不愿参加政协组织及活动。这些,都直接影响政协有效履行职能。因此,在政协换届中,应着眼提高委员综合素质,在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前提下,相对物色协商决定那些既政治素质好,专业知识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又本人热爱热心政协工作,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政协活动的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任委员。在组织上保证政协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参政议政的整体水平。除特殊情况需作政治安排外,切不可仅考虑某些方面单一素质,而忽略委员的综合素质。

  二、要坚持民主协商原则。政协委员代表一级政协组织的参加单位参加政协,以本党派、团体名义发表意见,参政议政。这就要求委员具有代表本党派、团体和界别的群众基础。如果采用由小范围主管领导“指定”推举产生委员,就会出现所任委员不知自己代表哪个党派、团体、界别,所在单位群众甚至中层干部也不知哪些是代表本党派、团体、界别的政协委员,既不便于委员联系本党派、团体、界别的群众,也不便于委员在政协活动中代表本党派、团体、界别参政议政。因此,在委员的酝酿、推荐、提名过程中,应既坚持中共党委领导,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又充分尊重政协参加单位的意愿,像提名人大代表那样,扩大公开程度,通过本党派、团体、界别群众的广泛酝酿、推荐、提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反复协商。这样,有利于走群众路线,使真正代表本党派、团体、界别的高素质的委员脱颖而出,为所任委员加强与代表方面的联系,有效履行委员职责,开展政协工作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三、要突出党派界别特点。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由各政党、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按党派、团体和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构成的一大特色,是它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构成的一个显著区别,也是人民政协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根据。人民政协的这种构成特点,决定了政协委员以党派、团体、界别为单位产生,以党派、团体、界别代表身份进入政协和在其中活动。因此,在政协换届中,从决定参加单位和委员名额分配,到最后协商决定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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