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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减除费用=免征额≠起征点

 ly老会计 2016-07-02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减除费用”在税收专业术语上应为“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只对超过的部分计算征税,如果收入没有超过免征额的,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可言,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这3500元以下就属于“免征额”。

起征点是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数额不征税,达到或超过后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出于对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照顾,以免除其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从而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2011年财政部第65号部长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均作了起征点的幅度的调整规定。起征点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原来只限个人(包括外体工商户),后又扩大到小微企业,其标准也全部统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者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就有了明显的区别:第一,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人全额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第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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