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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分红避税”,又一轮“筹划大法”,暧昧的政策,如何成为不能说但可以大大的做的事! | 大...

 谢杨0m15vc0oam 2016-07-02

摘自百度文库的案例:

高比例分红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40006),我公司淄博某机构客户于5月14日(权益登记日前一天)申购该基金510万元,买入价格按照5月14日基金公司公布的净值2.3932元计。该基金于5月15日完成分红除权,每份红利0.686元于5月16日发放。且该基金5月15日净值增长0.16%,5月15日基金公司公布的除权后基金净值为1.7111元。该客户今日(5月16日)可以选择赎回该基金,并享受到本次的基金分红。假设基金净值5月16日保持不变,客户单次申购该基金510万元,节省税款37.3万元,客户现金流增加33.3万元。

项目

金额

备注

总申购款

5,100,000


净申购款

5,069,583


申购费用

30,417

100-1000万元申购费率为0.6%)

申购日基金净值

2.3932


申购基金份额

2,118,328


每份额分红

0.6860


红利所得

1,453,173

(免税)

赎回日基金净值

1.7111

(若5月16日赎回,且赎回日基金净值与15日一致)

总赎回款

3,624,671


赎回费用

18,123

(持有不满一年赎回费0.5%)

净赎回款

3,606,548


投资损失

-1,493,452

(抵税)

客户节省税款

-373,363

(设所得税率25%)

客户现金流(净利润)增加

333,084



这叫啥?是“改头换面术”,即“闻知”某基金要分红了,就在明天宣布,所以快快筹集资金一笔,购买基金,第二天分红,投资成本中的部分转化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即时赎回基金,由于扣除分红了,基金净值小了,所以形成了损失,税前扣除!经过变脸,一下子找到了纳税筹划的“合规”的路子,必须合规,非常合规,这是一些公司的宣传用语。

(1) 可怜的法规规定: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只眼想了,这是免税呢,还是不征税收入呢,如果是免税,损失应是可以扣除的,如果是不征税收入呢,是可以不让损失税前扣除的。

(2) 2014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是这样应用的:

2014 年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是放在免税收入调整的,即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视为免税收入。

A107010 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8 行“3.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 免税的节奏,那就是让人家享受的呢,损失当然可以扣除啊!如果看到明显的操作,看着不顺眼,那长时间人家再赎回呢?是不是就正常了?

(4) 所以这是一个“筹划”的合规的变脸的套路,税务机关不认可吧,没有依据,认可吧,这不明显忽悠人吗?但是人家确实是遵照了规则,且人家虽然得利益了,不过基金中如果有股息红利的情形,上市公司一般也代扣代缴了“个税”,估计也没有吃多大的亏。

要做这个事,必须几个条件:

一是有证券投资基金的牌照;
二是要知道基金何时“分红”(不要大声吆喝);
三是要短时间内操作;
四是只有净值基金才可以操作,对于货币基金是无法操作的,那是有利益直接转份额的情形;
五是在纳税申报时要进行免税备案与损失申报(认不认,也只是人说没有规定,而且自己在网上就操作了,不用出专项税审报告的)

所以,这个筹划避税的套路,你是不是可以推销一下呢,当然我们的税务机关发现之后,有没有要管一下的意思呢,还是认可“市场交易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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