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重点掌握终止生产经营结清税款的规定 依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税的基本原则,生产经营纳税人除对其生产经营所得按年纳税外,其消亡终止前还应就其清算所得单独缴纳所得税。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既非法人又非企业的天然身份属性,1997 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2011 年国务院重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均未对个体工商户做出清算规定,此次新《计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这种处理方式既实事求是,又弥补了原《计税办法》的缺失。 ——摘自《中国税务》2015年第4期 作者:国税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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