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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见最高法为民间借贷利率划线|第一网贷

 昵称34219729 2016-07-03

     周义兴/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自然债务区,不受法律保护。如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不反对。

     显然,不难看出,这次最高法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出“红线”,不但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指导,同时,这样的法律规定也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就此而言,这次最高法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出 “红线”,对相关的社会资金融通活动的规范与发展肯定是一个利好。

     其实,就民间借贷的规范要求来讲,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而民间借贷利率,则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资金融通的价格。而与之同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或是说借贷活动,其出借利率的约定,只有在市场合理区间才能对相应社会经济活动与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反之,超过合理区间的过高的利率,尽管可能是源于双方的约定,但因过高利率明显超过市场合理区间,并进而可能会对社会经济与生活产生破坏性影响,所以“高利贷”一直以来不受法律所保护。就此而言,这次最高法分别对民间借贷作出24%,24%至36%之间,及超过36%利率部分作出“保护”,“不反对”、“无效”的规定,对民间资金融通活动的规范无疑是一件好事。

     还有就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发展境遇而言,众所周知的是,民间一直以来有将“高利贷”称之为恶债,并对之加以谴责的社会风俗。而之所以会如此,就是源于一般社会风序良俗,民间借贷行为应当遵循相互扶助,并有利经济与生活的善意才是。而“高利贷”等行为,之所以为民间所唾弃,也就是因为这样“恶意”行为不但与“相互扶持”民间善意要求所不符,而且还完全可以说是一种“落井下石”行为,进而对社会民间风气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所以在此情形下,这次最高法出台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明确对相关的借贷利率,分别作出“保护”、“不反对”、“无效”规定,可以说,无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还是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健康与发展,都肯定会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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