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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前放贷多次会定为职业放贷人吗?需要注意三大问题

 曾经的银行老王 2019-11-22

随着民间借贷和网络借贷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重视,职业借贷人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什么是职业借贷人?职业借贷人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构,另一类是个人。

作为职业放贷人的机构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

作为职业借贷人的个人则是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那么,为什么职业借贷人这么受一些人的关注呢?

首先,被列入职业借贷人会带来什么严重的后果?

之所以职业借贷人会受到重视,根本的原因是一旦被列入职业借贷人会引发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被列入职业借贷人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呢?

职业借贷人出现的源头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需要经过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根据上面的文件规定,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际上就是希望从法律上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

那么,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最重要的后果是一旦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会被宣布为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即可。即无论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是不是属于高利贷,一旦认定为职业借贷人,借款人只需要向放贷人支付6%的利息,这对那些资金来源百分之十几的职业借贷人是重要的打击。

建立相关机构的联动机制,一旦在民间借贷中诉讼中存在高利转贷、集资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犯罪线索将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这将加大了对高利贷等的打击力度。

职业放贷人如果是公职人员将被告知其工作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党纪政绩处分。

职业借贷人如果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等人员将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如果有相关人员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可能会依照有关规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各监管和司法机构建立职业借贷人员名录制度的内部协调与外部联动机制,对职业借贷人在民间借贷诉讼时进行甄别、对其涉及的诉讼进行特殊标注;执行部门对已经列入执行的相关案件也要特殊对待;同时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共享,并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响应工作机制,加强联动效应。

可见,一旦借贷人被列为职业借贷人后果可能是严重的,这也是职业借贷人一经推出就备受关注的原因。

如果不清楚职业借贷人的后果,请看贫穷的本质,为什么我们摆脱不了贫穷?

其次,以前放贷多次会被列为职业借贷人吗?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呢?

一些借贷人可能会疑惑,自己曾经借贷多次会成为职业借贷人的依据吗?自己会不会被认定为职业借贷人呢?

我们应该看看借贷多次是不是被列入职业借贷人的依据呢?显然不是。

实际上,是不是职业借贷人不是从放贷的次数衡量的,而是以诉讼的多少来判断的,如果你放贷再多、但是没有任何诉讼也是不会成为职业借贷人的。

如果要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20件或者30件诉讼是重要的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二是同一年度内10件或者15件诉讼案件是一个判断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三是同一年度内诉讼5件合计100万元或者3件1000万元也是一个判断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四是诉讼金额和案件数量如果没有达到上面的标准、但是案件数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一半以上,但是却有下列行的,仍然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一是借条为统一格式;

二是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三是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四是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五是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虽然有这些因素进行界定,虽然这五个因素只要有两个就加重了被认定为职业借贷人的机率,但是最重要的因素仍然是诉讼的案件数量,没有借贷诉讼案件就不会被认定为职业借贷人。

其三,没有被认定为职业借贷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仍然不允许出现套路贷、高利贷和暴力催收行为,这一点也一定要明确

虽然说进行职业借贷人名录行为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将正常借贷行为和职业借贷行为严格区分开来,但职业借贷人毕竟仅仅是从借贷诉讼的角度进行的规范,因此,即使没有被列入职业借贷人,以下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

一是各种套路贷仍然是违法行为,并受到严格的监管约束和法律限制。

所谓“套路贷”:先是以高额的利息向他人放款,再采用恐吓威胁、上门喷油漆、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方式恐吓借款人,使得许多掉进圈套的受害者,或倾家荡产还钱,或走投无路自杀。

套路贷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并受到司法部门的严厉打击。

根据公安部今年2月发布的数据,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对“套路贷”背后盘根错节的黑恶势力形成强力的打击和威慑,未来也将持续形成法律制裁。

二是任何情况下高利贷都是目前法律打击的目标

国家法律规定,借贷利率不能超过综合借贷利率年化24%,综合收费在年化费率36%以上都是属于高利贷。

如果一些金融机构、网贷平台、民间借贷机构利率虽然没有超过年化24%,但如果他们收取手续费、砍头息、服务费,各种费用和利率之和计算的综合费用率超过36%,也算高利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是各种暴力催收行为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民间借贷、网络贷款和高利贷中存在的暴力催收一直是严打的重点,而高利贷中存在的辱骂、恐吓、威胁、半夜砸玻璃、电话骚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有时还实施暴力侵害,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因此,只要涉及暴力催收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要注意这一点。

作者:麒鉴,专注于财经金融三十年,欢迎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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