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刚 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发布首个“职业放贷人名录”,48名“诉讼常客”上榜。 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人。一般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民间闲散资金数量巨大,由于缺乏合适的资金投向,带来了民间资金拆借活跃,由此导致高利贷之风盛行。 职业放贷人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往往伴随着高利贷、暴力催收货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比如,向职业放贷人借10万元,月息12%,借款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1.2万元和手续费2000元,实际到手8.6万元,却要按照10万元签订借贷合同。在实际借贷中,普遍存在“当头抽利”“隐性高利”“利息转汇他人”等情形,再加上名目繁多的违约金、滞纳金等,令借款人防不胜防,难以承受。一旦被职业放贷人诉诸法院,被告往往因为无法提供还款依据而败诉。 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强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这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业务,都是违法的。 但是,职业放贷人向法院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而且是比较规范的法律文书,看不出任何高利贷痕迹,再加上是团队操作,有的职业放贷人还聘用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民间借贷诉讼,因而能够十分熟练地运用法律条文,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套路,官司一打一个准儿。以至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大多案件的原告都是同一个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成为了法院的常客。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审案往往就案办案,将职业放贷行为作为普通民间借贷来处理,对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关系审查不够严格。有时候,明知原告就是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生,却只能采纳其提供的各种证据,客观上容易纵容职业放贷人种种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宁海法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指示精神,以连续3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将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同一或关联原告,或在同一年度内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惩戒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诉讼常客”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让人们更好地认清职业放贷人的真面目,有利于法院加强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把握相关法律标准,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打击非法民间借贷行为。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高恒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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