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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离期货市场只有一步之遥

 昵称34450553 2016-07-03

宋朝,离期货市场只有一步之遥

吴钩

宋朝,离期货市场只有一步之遥

宋人蔡襄的《荔枝谱》提到北宋莆田的荔枝贸易盛况:“(荔枝)初着花时,商人计林断之以立券。若后丰寡,商人知之,不计美恶,悉为红盐者,水浮陆转以入京师,外至北戎、西夏;其东南舟行新浮、日本、琉球、大食之属,莫不完好。重利以酬之,故商人贩益广,而乡人种益多,一岁之出,不知几万个亿,而今人得饫食者盖鲜矣,以计断林鬻之也”。

这段文字其实记录了一种在当时而言可谓非常先进的商业形式:远期合同。在荔枝刚刚开花的时候,水果商就先跟荔枝种植户订立了购买合约(立券),并预付定金,订购某一片林场出产的全部荔枝(断林鬻之),不管产量多少、质量如何,均由他包买。等到荔枝成熟时节,商人再来收货,然后从水陆两路运往京师、西夏、日本、大食等地。由于荔枝被商人成片成片预订,以至莆田虽然盛产荔枝,但当地人都很少吃到。水果商与种植户签订的合约,相当接近于今日的所谓“远期合同”。

这种签订“远期合同”并预付定金的交易方式,在宋代相必是挺常见的,以致南宋有位官员认为,“世间交易,未有不前期借钱,以为定者。”北宋时四川的茶叶业,商人与茶园也是习惯于先签订“远期合同”,预付定金,来年再来取货:“茶园人户,多者岁出三五万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续采取。乘时高下,相度货卖。”(吕陶《净德集》)

“远期合同”订立后,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改变交易的价格与数量。南宋淳熙年间,有一个贩米的客商跟平江常熟县的大户张五三签订了一份籴米的“远期合同”(立券籴米),价钱已定,写进了合约,但张五三后来又提出,每斗米的收购价要提高二十文。客商坚决不同意。张五三便毁约,并私吞了客商的定金。客商“抑郁不得伸,但举手加额告天而已”。不久常熟县发生了一场龙卷风,将“张氏仓廪帑库,所贮钱米万计,扫荡无一存”(《夷坚志补》卷七)。真是报应不爽。当然,发生了违约之事,也可以诉至官府,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宋代手工业中也有类似“远期合同”的交易。《夷坚志》中还有个故事,说的是:“抚州民陈泰,以贩布起家。每岁辄出捐本钱,贷祟仁、乐安、全溪诸绩户,达于吉之属邑,各有驵侩主其事。至六月,自往敛索,率暮秋乃归,如是久矣。”这个陈泰,是贩布的大商人,他每年都先向祟仁、乐安、全溪等地的纺织户预付订金,预订布匹。陈泰还雇佣了好几个“驵侩”(中介),来负责放钱收布。等到六月份,陈泰才到各“驵侩”家中取布。其中有一个名为曾小六的“驵侩”,“初用渠(陈泰)钱五百千,为作屋停货,今积布至数千匹”。这里的交易过程更加复杂:包买商陈泰应该是与各位“驵侩”订立“远期合同”的,并且给了预付款;然后,“驵侩”再用陈泰的预付款,跟各个纺织户订立“远期合同”。

设想一下:如果这些“远期合同”的格式标准化,实现“认券不认人”,并且可以自由交易,那么,所谓的期货市场就诞生了。

——这只是一个有趣的想象。不过有一点却是可以确信的,这些签订远期合同的商人,基本上都是“包买商”。包买商曾经在欧洲社会的近代前夕广泛兴起,成为推动欧洲工商业走向资本主义生产的强大动力。在宋代,福建的水果业、岭南的矿冶业、四川的茶业、江西的布业与江浙的丝织布,也开始出现了包买商的角色,意味着商业资本正在向产业资本转化,资本主义生产的曙光已经在宋朝的地平线上显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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