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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盐引和明清牙行

 火岩山 2021-09-19
盐引专卖与盐引制度

盐业,在中国千年帝制中,长期以来都属宫府专卖的范围,这保证了盐的生产与盐的运销都被置于古代官府的严密控制之下。正是盐业这种特殊的宫府官僚垄断经营,也使得“盐引制度”应运而生。

盐业专卖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这种做法始于春秋齐国,始作俑者当属管仲,到秦汉时期,盐业专卖被废除。隋唐时期,唐肃宗宝应六年,盐铁使刘晏改革,把盐的生产和零售都交给商人,官府只控制批发环节,即官府收购成品盐后加价批发给商人送到各地零售。直到宋代之后,才逐渐形成了盐引制,也就是商人花钱购买盐引,然后到指定盐场取盐,并运到指定地区零售。

在古代,如果想要合法贩盐,商人必须提前从官府取得“盐引”,又称“盐钞”,是取盐凭证。在这里“引”可以说是有价证券,有时候还可以作为“代币”流通。

据《宋史·食货志》所悉,一般每张盐引,可领盐一百一十六斤半,价格为六贯钱。通常盐引都有编号,每引一号,分为前后两卷,盖印后从中间一分为二,后卷交给商人,称之“引纸”,也就是“盐引”;前卷留在官府存根,称之“引根”。商人凭盐引即可到盐场支盐,然后到指定销盐区卖盐,这就是古代的“盐引制度”。

弘治三年,明朝政府宣布盐引有效期以三十五年为限,逾期作废,不作补偿。这种期限的设定本身就是盐引迈向成熟公债的重要一步。

正统五年,明朝盐政又分别设立了“常股”与“存积”两种不同的盐引,其中“存积”盐引是指政府为应紧开支而临时发行的债券,其价值由两淮每年食盐供应量的百分之二十保障,其余的是在非紧急情况下发行的两淮盐引,被称为“常股”盐引,其价值由两淮每年食盐供应量的百分之八十保障,其实这种保障就是抵押品性质。

此外,“常股”与“存积”的另外一个不同之处则在于商人认中“存积”需要付出更多的粮食,但优点则在于能够优先支取食盐,而商人凭借认“常股”取盐速度比以前更慢,原因在于“存积”盐引的持有者具有抢先插队的权力。自然发展到这一地步也是盐引制度的又一次进步,就像如今有不同类型的公债一样。

与此同时,政府按照“存积”与“常股”的比例在不同地区的开中方案把盐引数量设为定额,并且在开中方案内确定盐引数额成为常态。之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全盘预算两淮盐引,并以此分配其额度,于是“预行开中”形式形成了。所谓的“预行开中”,就是设立类似财政年度的制度,把握每年食盐产量、兑换盐引的数量,从而预先公布下年度的开中盐引额度。当然这每一步并非一蹴而就,都是在摸索进步。

土木堡之变后,对明朝政府影响很大,由于盐引市场的投机性,导致炒作盐引价格不断增加,进入十七世纪,两淮盐政开始出现了严重的“壅滞”问题,也出现了手握大量盐引,遮断两淮盐引市场的“囤户”。

明朝中的权贵非法获得超额盐引,加上囤户炒作黑市走私,也影响到市场上的盐引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到了明末1617年,最终导致废除了盐引。

牙行

牙行,古代称牙郎。牙行一词始见于明代,近代又称“牙纪”、“行纪”,牙商又称“经纪人”,以经营牲畜、农产品和丝绸布匹等手工业品为主。经营牙行须有一定数量的资产,经官府批准发给执业凭证和帐簿,并交纳税课。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代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故也称官牙。

牙人这一名称是如何而来的呢?古人认为,在唐代,这些人本来被称为“互郎”,由于“牙”、“互”字形相近,传抄之时以讹传讹,逐渐演变成了“牙人”:

图 《说苑》这些牙人本来被称为“互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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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中介行业叫做“牙行”,中介人成为“牙人”,作为古代集市贸易中为促成买卖双方说合交易的中间人,他们的职业又是从何时开始的呢?

中介人的起源一般有三种说法:西周的“质人”是中介人的源头;春秋时期的“驵侩”是牙人的滥觞;秦汉之际的“节驵侩”是中介最早的原型。

图 《吕氏春秋》:“赵之王良,秦之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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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说法源自《周礼·地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这里的质人主要职责是评定物价,保证货物的品质,因有平衡买卖双方的性质,所以被认为是中介的源头。源于的说法则是出自《吕氏春秋·尊师篇》:“段干木,晋国之大驵也,学于子夏。”

“驵”的意思为壮马,唐人司马贞《史记索隐》进一步解释:“驵者,度牛马市;云驵侩者,合市也。”这里的驵侩有促成两家买卖的作用,所以也有人认为中介的雏形是春秋时期的“驵”、“驵侩”。汉代第三种说法则是因为《史记·货殖列传》载有“节驵侩”此行当。

到了唐代,随着外国客商的不断涌入,买卖双方的交流沟通不便成为了约束商业贸易发展的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中外客商云集的“互市”上,出现了“互市牙郎”这一角色,专门负责中外客商之间的交流沟通,并演化出了“牙子”、“牙保”等俗称,至今,在甘肃一带仍然保留着这样的称呼。

从两宋时期开始,牙人被纳入了官府的统一管理当中。在这一时期,要想成为牙人,必须要从官府中领取营业执照——“付身牌”,才能取得从业的资格。另外,在宋朝与辽国、西夏的边境贸易和管理外商贸易的市舶司中,还存在着许多具有官方身份的牙人,被称作“牙侩”、“舶牙”,这些人不仅仅是交易中间人,同时也是最基层的边贸管理人员。

随着牙人从业者的不断增加,在这一时期,各类史料中开始出现了“牙行”的说法。自此以降,直到明清时期,牙行作为中介机构,在商品贸易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

明代牙行

明初曾经采取限制牙行的政策。明中后期,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商品贸易的繁荣,中介又开始活跃起来,牙行也再度兴盛。

政府还专门设立了管理牙行的官员——牙官,牙商必须领取牙贴才能经营,所谓牙贴,就相当于现在的营业执照。

《大明律》规定:设立牙行必须官府批准,发给“牙贴”方准许经营。牙贴有年审制度,每年审查一次,查验合格的才能继续经营。

明律规定,牙人和埠头必须得到政府的许可才能营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当,官给印信文簿',私充牙行。埠头者杖六十,所得牙钱没收入官。牙行、埠头必须按月如实向官府秉报经营状况,缴纳牙税。牙行不得与商人勾结扰乱物价:“贩鬻之徒通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明代还首次为牙行立法。牙人是市场商品交易的中间人(现今称之为经纪人),即贸易中专事卖买说和的中间商,职务是代买卖双方评定货物质量、秤检数量、重量和检验货币的真腰、质量,促成交易。牙人专业化后的组织称牙行。

从明代初期开始,随着商品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牙行开始分化为得到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官牙”和私人秘密经营的“私牙”两类。

这一时期,牙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被称为“坐庄”——牙行主在牙行内等待客人上门,或替人代买、或替人代卖,有些资金雄厚,经营规模较大的牙行主甚至外出收货,之后再进行转手交易,由“中介人”转变成为了“中间商”的角色,牙行也就成为了现今百货商场的雏形。(“坐庄”原来是这么来的)

明代客商买卖货物时从中进行说合的店铺。经营此项义务必须首先向官府领取牙贴,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明代牙行规模很大,有堆货的栈房,有可住数十客商的客房,经手的货款,常达数万金。代办的官布,有多至数十万匹的。为防止他们把持行市,明政府在明律中制定严禁私牙、保护官牙的律文,首次正式将牙行规范列入全国性的法典,并专列一章。

明代牙人除了代客买卖以外,牙行与客栈结合形成了歇家牙行,为客商提供食宿,并代为雇佣船脚夫,客观上保护了商人的旅途安全。他们掌握行情,稳定物价,维护了商人利益和市场平稳。

图 古代的驮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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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价方面,明初由兵马司每二日估定一次物价,后改为由牙行每月初“取勘诸物时估,逐一覆实,依时开报”。如果“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盗窃论,免刺”。

但明律对有关物货的价格并没有进行统一规定,政府和法律并不限制和干涉正常的商业活动,“民间金银、朱麦、布帛等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

明律还严禁任意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大明律》规定:“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高下比价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

关于商品的质量,《大明律》规定:“凡造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此前,很多管理任务是由官府进行规定,但是,后期发展到由牙行负责其中几项重要任务:

——向当地政府报告客商往来情况。明朝政府规定,牙行要对前来进行交易的客商姓名、人数、籍贯、货物情况、抵达和启程的时间等重要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每月交付地方政府备查。

——代收商品税款。在《明会典》、《明世宗实录》等史料中,都曾经记载过牙行代收商品税的比例:

——监督铜、铁、粮食等战略资源的走向。为了防止铜、铁、粮食等资源外流,清朝时期规定,凡是商人跨省买卖、运输此类物资时,参与交易的牙行必须为其出具担保,并由当地政府审批之后才可进行贸易。

此外,牙行还要协助官府监督市场上标准“度量衡”用品的使用情况以及监察物价波动信息等。可以这样说,这一时期如果想要保证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牙行是绝对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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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牙行

由牙行代行管理市场

清政府沿用旧制,利用牙行管理商业交易,监督商人活动,征纳商税。政府逐渐退出直接管理市场,而改由牙行代行管理。清政府规定:“一切买卖交易,设有牙行,以平物价。”

牙行领有官府颁发的营业执照——牙贴,享有在商品交易中中间人,说合物价,抽取佣费的权利。清前期牙行的经营范围及其广泛,诸如农副产品交易、牲畜的买卖、丝绸布匹的收购等都要经过牙行,客商不能直接收购,生产者也不能直接卖出。由于牙商是政府的特许商人,加之牙行与码头、栈店相通,把持着商品交易的中间环节。这种特权,使得他们那能够任意操纵物价,盘剥交易双方,欺行霸市。为防止出现这种现象,清政府沿用明制,严禁私设牙行。
   
清初,牙商必须先向官府领取牙贴,并按规定缴纳牙税。牙贴由藩司颁发,报户部备案,各省均有定额,不得滥发,“额设牙贴,俱由藩司衙门颁发,不许州县滥发”。

据《大清律例》户律“市裹”条规定,“凡在京各牙行,领贴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查换贴”,通过定额发放牙贴和定期清查更换新帖加以管理。

乾隆五年(1740年),制定《清厘牙行之例》,规定牙贴由户部颁给,户部根据各省情况确定其牙贴数,再由省府发给牙商,牙税解交户部,禁止地方留存。牙侩必须选市民之中办事公正之人充当,发给其牙贴,同时,还必须有财产作保。清律规定:“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之)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

乾隆时期,进一步规定牙商不能由与官府关系密切的胥役和“衿监”充任牙行,以杜绝“此辈倚势作奸,垄断取利”、“鱼肉商民”,此规定还被载入《则例》。后来,清廷又多次裁减牙行,“使额贴不至于虚悬亏课,而市侩无从垄断居奇”。

牙商的职责就是每月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牙贴内容,对“(逐月所至)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其來歷引貨)。”

同时,牙行还承担了以前官评定物价的职责,法律规定评定物价必须公平合理,如果违反要受到惩罚。“凡诸物(牙)行人,評估物價,或(以)貴(為賤),或(以)賤(為貴),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竊盜論,(查律坐罪),免刺。其為(以贓入罪之)罪人估贓(增減)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未決放,減一等)。受財(受贓犯之財,估價輕;受事主之財,估價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無祿人,查律坐罪)。”

清律规定对私充牙行、埠头的进行严惩,“(若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各)革去。”对在交易买卖中作奸犯科的牙行埠头页规定了处罚措施,“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混以己價)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者,准竊盜論,免刺。”

另外,清律对在市场中交易货物的质量也做了规定,“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从上面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清律关于市场管理的法规和明律大体相同,只是在牙行规范上较之明朝详细具体。

图 ▲ 姑苏繁华图 · 清 · 徐扬 · 辽宁省博物馆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明清时期牙行的从业人员也有了爆发式的增长。虽然在这一时期,“车船店脚牙”的社会地位仍然极低,但由于牙行获利较丰,许多人依然趋之若鹜。根据乾隆年间《钦定户部则例》记载,当时仅苏州一地,登记在册的“官牙”数量就达到了14224家,可见从业者规模之大。

所以,按照常理来说,明清的中国市场才能发展出所谓的资本主义,也只有那时的中国有足够多的商人,甚至是中间商,因为只有中国能够生产出足够高品质和足够多的货物进行买卖贸易。

而如今的历史却告诉我们说,资本主义是由一些欧洲弹丸之地发展出来的,当时的欧洲有什么东西能够进行贸易?甚至没有足够的人来生产,也没有足够的人来支撑市场,更没有足够优秀的货物来进行买卖,它们的钱财货物究竟从何而来?连满清时的西方也没有比得上中国货物的产品,以至于需要靠卖鸦片给中国才能致富,教人如何相信这些不合理的说法呢?!

中国恍若被人腰斩了一般,突然断掉了正常发展的一切,明明一切前途大好,却结出了一个苦涩的果实,在世界贫瘠落后的另一端却开出了不合时宜的鲜艳花朵,获得了丰收的果实,这一切都是那么的令人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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