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大数据分析报告|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涉诉纠纷

 跃然斐翔 2016-07-03
本大数据以成都市下辖21个区县(市)包括:、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温江区、龙泉驿区、高新区、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区、天府新区、彭州市、都江堰市、邛崃市、崇州市、新津县、金堂县、大邑县、郫县、蒲江县,各大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数据样本,大量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在2015年度的涉诉案件的情况,横向、纵向分析收集的数据,归纳、总结、剖析该行业涉诉的风险及诉讼注意事项。本大数据报告动用我们多名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并由各大律师提出有针对性、结合审判经验的审判要点及法律。

本大数据报告具体要素如下:
1、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ILAW案例
2、搜索关键字:小额贷款公司、四川省
3、涉诉期间: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4、涉诉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特殊程序
5、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6、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特殊程序)、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等
7、数据量:判决463份;裁定161份(公证债权文书裁定101件),裁判文书合计624份

【备注:上述数据仅是我们在2016年4月15日从上述数据库获得的裁判文书样本,2015年4月15日后能公开获得的裁判文书实际数量可能因公开的流程或时间发生相应的变动。】      

【小额贷款公司指: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分析


根据收集的裁判文书数据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成都内小额贷款公司共发生了624起民事纠纷,其中由人民法院审判并出具民事判决书的有463起,出具民事裁定书的有161起;涉诉总金额(裁判文书确认的金额保留到百位数字)达757,832,300元(大写:柒亿伍仟柒佰捌拾叁万贰仟叁佰元)。

一、涉诉案由类型及涉诉金额

1、借款纠纷(涵盖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共506起,涉诉金额为:611,187,900元,占比为:81.09%;
2、申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共101起,涉诉金额为101,322,700元,占比16.19%;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6起,涉诉金额10,627,680元,占比为:0.96%;
4、其他类型纠纷11起,涉诉金额34,694,020元,占比为:1.76%;


数据分析

1、小额贷款公司涉诉类型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借款合同纠纷在其涉诉纠纷中占比达81.09%;

2、通过申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适用特殊程序实现债权的案件数量占比达到16.19%,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为避免诉累,在放贷时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也是快速回收债权的重要方式;

3、新的民诉法对依据特殊程序通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回收借款作出了规定,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也据此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尽管数据期间的6件案件在法院受理后都撤回了申请,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对此类案件开始受理,对有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尝试适用此特殊程序快速回收债权。

以上述数据为例,先不论执行情况难易程度,就诉讼风险,2015年度,成都市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诉讼风险总额达7亿多元,这不得不让小额贷款公司正视借款合同设置、诉讼请求设置、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

二、涉诉区域分布及企业情况

1、数据报告期内发生纠纷的小额贷款企业合计:75家企业;
2、平均每家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发生纠纷的数量为:8件;
3、平均每家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额为:10,104,430.7元。


数据分析
上述蓝色曲线图显示各地在报告期内的涉诉数量,可见主要涉及数额较多的集中在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龙泉驿区五个地区,一方面该五个地区在2015年GDP为前列,即该五个地区的经济相对发达,商事活动较为活跃,也是成都市主要的金融中心区域,超过64%的小额贷款公司位于该五个地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该五个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大,相关借贷活动更需要规范化、法律化。

邛崃、新津、彭州等区县虽然涉诉案件数量不少,但单个案件的涉诉金额不大。

三、受理法院及数据分析

1、基层法院受理案件为469件,占案件数量的75.16%;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为65件,占案件数量的10.42%;
3、 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为8件,占案件数量的1.28%;
4、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为82件,占案件数量的13.14%


数据分析
1、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的金额不会很大,大部分案件均在基层法院受理;

2、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达到了13.14%,这一现象是因为四川省高院报最高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9日制定了《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受理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可受理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成都市域范围内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一规定可实现案件分流,既可以选择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申请,避免所有案件集中在一个法院,从而加快案件的执行速度,实现债权的尽快回收。

四、审理程序及数据分析

1、一审判决占总一审裁判文书的90.48%;一审裁定占一审裁判文书的19.52%,其中撤诉的裁定(包括申请撤诉和未缴纳受理费按撤诉处理)占比为一审裁定文书的21.67%;
2、适用特殊程序,申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裁定占总裁定文书的62.73%;
3、一审审判对方当事人缺席判决的达一审裁判文书总额的15.84%。


数据分析
1、小额贷款公司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相关纠纷能在一审中予以解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或结案处理。为此,小额贷款公司一审起诉或被诉的,应针对现有材料做好相应的诉讼方案,避免我们后续提及的因诉求或自认事实引发的法律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适用特殊程序追缴债权的案件数量也比较大,在签订相应文书、办理公证手续时,应做到合法合规、材料手续齐全,以便顺利地适用特殊程序。

五、讼代理人数据分析

1、聘请律师成为诉讼代理人的案件总额为428案,自行代理案件总额为156案(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基本都自行代理),律师代理人诉讼比例为:68.59%;

2、委托律师成为诉讼代理人胜诉的案件合计:415案,撤诉的案件为13案;

3、一审聘请律师成为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73.53%;二审聘请律师成为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00%

现有数据显示,聘请律师的428件诉讼案件中,有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的,法院均支持律师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但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对于约定的风险部分的尚未发生的律师费用,法院不会支持,其中有1案即在诉请中要求对方承担风险部分的律师费被法院驳回。

六、数据期间涉诉量排名前十的企业

(涉诉量由高至低)

备注:上述数据仅依据报告期收集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后期数据可能发生变动。但依据上述数据显示,发生诉讼纠纷量较多且金额较大的主要集中在锦江、武侯和高新。


审判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高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


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
涉诉案件的特点


一、争议管辖机构的多样化

2015年3月1日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实施后,扩大了成都两级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对于成都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若借款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成都市域内,可在放贷时对相关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出现逾期违约时可开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避免案件集中在同一法院执行,实现案件分流,缩短债权回收时间。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受理国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的执行,对于标的额较大,达到中级法院管辖标准的案件,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借款合同中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仲裁程序为一裁终局,相比通过向法院起诉可能出现的二审、再审程序更为快捷,能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尽快进入执行程序。

二、顺位在后的担保物权风险

我们经办的案件以及收集的信息显示,成都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接受作为第二顺位甚至第三顺位抵押权人、质权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上存在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一方面,以成都市住宅和商铺市价(绝大多数担保物为住宅和商铺),担保物的变现价格不高;另一方面,借款人在对担保物进行价值评估时,评估价普遍都会高于市场价,在这种情形下,小额贷款公司即便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际却无法通过对担保物的处置回收债权,而是协助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人处置,却承担了诉讼成本。

对此,我们建议在审查已存在担保物权的资产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审慎评估其可变现价值,保障自己能有效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在放贷前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尽可能提供其他资产信息,以期保障在担保物不足值时,通过执行其他财产减少损失。


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裁判观点
及风险防范


一、主要争议焦点归纳

1、保证合同是否属于可强制执行的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的适用问题;
2、借贷约定为有息借贷且每月结息的,借款人当月还息额超过当月约定利息额的部分是属于偿还本金还是偿还利息;
3、贷款人预扣部分款项后发放贷款,扣除的款项被认定为预扣利息还是本金;
4、借款月利率/年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否应当支持;或诉求中既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同时要求支付相应违约金、罚金、管理费的,是否应支持;
5、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或夫妻一方为第三方提供连带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主要审判观点及法律分析

【特别提示:以下观点为本报告大量裁判文书中普遍适用的观点,仅供参考。部分观点在报告出具后,可能因立法机构另行订立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发生变动,部分观点或法律适用也相应调整。】

1、保证合同是否属于公证后可强制执行的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的适用问题;

审判观点
借款合同附有保证条款或单独签订保证协议且经过公证,保证人自愿承诺接受强制执行,应属有效,债权人可据此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将保证人列为被执行人,最高院于2014年9月18日对山东省高院作出的《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具有指导作用,可以参照适用,该批复明确规定:“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最高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

风险提示
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后经常追加股东或配偶等作为保证人,尽管借款合同和之前的保证协议进行了公证,但后续追加的保证人若不对保证协议进行公证,在申请执行时不能将其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仍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其清偿责任。

2、借贷约定为有息借贷且每月结息的,借款人当月还息额超过当月应还利息额的部分是属于偿还本金还是偿还利息;

审判观点
借贷双方对于借款方还款的款项性质或者履行顺序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先行扣减利息;利息清偿后,扣减本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风险提示
正常借款关系中,借款人每月的还款额往往是不一致的,有些可能部分高于每月应付利息,有些低于每月应付利息,而当月支付的款项高于当月应付利息的情况下,究竟多支付的款项属于偿还本金还是利息,这是普遍借款人及审判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大部分的审判都是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先行抵扣利息,利息抵扣完再抵扣本金。但是也有部分判决支持先行支付本金而非先行支付利息的。为此,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顺序,很有必要。

3、贷款人预扣部分款项后发放贷款,扣除的款项被认定为预扣利息还是本金;

审判观点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风险提示
这类型借款俗称“砍头款”。对于贷款前扣款的行为已经被明确以实际发放借款数核算借款本金。为此,如果贷款人想要在贷款后,借款人有部分回款的,可在贷款发放后由借款人另行支付,借款人首月另行支付的部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偿还当月利息,如该部分利息不超过月36%的,可以被法院支持,无需退还。如在扣款后发放贷款的,预扣部分的款项不得认定为本金并作为计算利息的标准,如预扣金额较大,后续如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人以此要求解除并赔偿的,可能面临非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4、借款月利率/年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否应当支持;或诉求中既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同时要求支付相应违约金、罚金、管理费的,是否应支持;

审判观点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违约金、罚金、管理费属于利息范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为此,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予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风险提示
部分企业为了弥补借款方的违约造成的损失,一般会设置多种费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判借款方的违约责任应当以什么标准衡量及承担,主要考虑因素是贷款人面临的实际损失。普遍审判中一般会认定贷款方诉求的违约责任明显高于起实际损失,一般认为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4%为限。因此,人民法院均会认定该类费用属于利息范畴,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均不会被支持;如果贷款方要收取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其他款项的,仅加重违约责任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特别提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即,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贷款方约定年化36%的利率,已经收取的超过年化24%但不超过36%部分的利息无需退还。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借款或夫妻一方为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观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另一方主张涉案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另一方进行举证,未能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风险提示
虽然现有裁判大多数均认为夫妻另一方对另一方个人名义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现实审判过程中也存在着对于夫妻另一方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的观点,债权人无法举证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由债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为了规避该法律风险,避免债务人转移债务或者无法拍卖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对一方借贷时,应当由债务人明确借款用途及其婚姻状况,如债务人已婚的应由债务人配偶加入债务或由债务人配偶签字确认。


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名录
(截止2015年12月31日)



结语及法律声明
本报告基于四川省内内各级法院就在报告期间公开的审判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整理、汇总与分析,由于报告期间的裁判文书数量可能发生变动,相关数据也出现不对称的问题,仅供相应行业参考。
本报告为广悦鸿鼎成都分所制作,报告中所有的文字、图片、表格均受到中国法律知识产权相关条例的版权保护。没有经过广悦鸿鼎成都分所的书面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报告中的信息用于其它商业目的。本报告中部分文字和数据采集于公开信息,所有权为原著者所有。
本报告仅供参考,广悦鸿鼎成都分所对该报告的数据准确性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