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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这块蛋糕应该怎么分?

 yanyahoo 2016-07-04

分好科技成果转化这块蛋糕至关重要,既不能让科技工作者寒了心,也不能让科技工作者乱了心。


  中国距离创新型国家还有多远?对现状的看法可能略有不同,但目标已然清晰。前不久发布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了中国2020年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2050年成为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时间表,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正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既有利于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科技经济“两张皮”问题,还有利于实现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双目标”


  尽管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发明专利申请量位居世界第一,不足20%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是让中国的创新短板异常扎眼。什么原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如此之低?成果不具转化前景,技术转化渠道不畅。前者并非中国特有,研究与开发之间的天然鸿沟决定了即便是发达国家,能产业化的专利占比也并不会太高。但在中国,上述两个问题有着更为复杂的成因,而破题的关键是要把科技成果转化这个蛋糕尽快做大、科学分好。做不大显然没东西可分,但如果分不好就更没动力做大。随着中国的技术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分不好”的问题更加突出。有资格的没分到、该多分的被少分,都是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现实问题。考虑到高校与科研院所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提供方,分好科技成果转化这块蛋糕就显得至关重要,既不能让科技工作者寒了心,也不能让科技工作者乱了心。


谁有资格分?

  根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事业单位在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中具有较高的自主权,有资格主导分。企业的科技成果则由企业自己主导。通常,成果完成方、转移转化方和管理方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中提取相应比例,有资格参与分。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则应根据合同条款执行。


现实情况如何?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大部分事业单位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自主权是心中有数的,也是一以贯之的,但有两种现象需要引起我们重视。


  一是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出台地方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并在分配方式和具体比例上发声。当地方政府的规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规定不尽一致时,地方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上“插一杠子”的做法就有越俎代庖之嫌。有些部属高校艺高人胆大,可以置之不理、拒不执行,但许多地方高校与科研院所则既不敢背离中央,又不敢有违地方,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最终变相削弱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赋予事业单位的主导权。


  另一种现象在科研事业单位和科技型企业中更为常见,即忽视对技术转移方的分配,把技术转移当成“公益事业”。毫无疑问,成果能转化首先需要归功于科技成果本身的质量。但科技成果价值的实现不是躺在那里就能完成的。“酒好也怕巷子深”,在技术快速迭代的时代,科技成果闲置越久,无形损耗就越大。早一日可能就是和璧隋珠,迟一日可能就是明日黄花。技术转移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极大优化了科技成果的配置效果,如果忽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受损的还是科技成果供需双方。

分多少合适?

  从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2016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实施规定来看,“不低于50%”是个核心要求。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应从相应的净收入、获得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研究开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这一标准给高校与科研机构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是国家 “不搞一刀切”的体现。但从基层来看,的确存在一个分多少合适的问题。不少高校的教授感叹,“别小看这个比例,影响的是整个利益格局”。此话不假,一个大概的匡算即可发现其中的差别。如果成果完成、转化、管理三方按大致5:3:2的比例分配,而以总额的50%作为奖励,成果完成方仅能获得成果转化总额的25%。如果三方按8:1:1的比例分配,而以总额的90%作为奖励,成果完成方就能获得成果转化总额的72%。都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案,但完成人能获得的奖励占比竟相差近50%。


  现实中还有更为极端的案例。一家军工企业的科研院所的负责人曾私下表示,“现在拿50%用作奖励还做不到”。但这并非是因为单位刻意截留或蓄意不执行有关规定。调研发现,由于军工性质且转化数额巨大,如果将50%奖励研发团队,这将是一笔以亿为单位的巨资,更为直接的原因是“体制内收入差异太大难摆平,而且有些功劳确实分不清”。长三角地区一所部属重点大学则不同,奖励比例大约在70%左右,但也同样存在争议。不少教授拿着省里的文件去讨要说法,“明明规定不超过95%就可以为啥学校限定在70%”,还有人议论“为啥给我的比例比别人的低”。


  存在一个最优比例吗?事实上,可能并没有一个普适且最优的精确值。项目属性、贡献大小、转化方式,甚至单位的总体情况,都是影响具体分配比例的因素,世界各国的高校与科研机构也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但必须注意的是,成果完成人分得的比例过低存在弊端,如果给予过高奖励也会产生负面效果。例如,可能导致科研人员不愿再坐冷板凳,一窝蜂都去搞转化,或者只关心研发易转化的技术,同时学校、院系、技术转移机构的经费将得不到保障,长期来看对技术转移本身不利。一句话,既要防止分少了也要避免分多了,但主要是防止分少了。


  那究竟定多少合适?目前,多数发达国家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发明人所得比例在30%—40%左右的水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应直接套用这个比例。更值得借鉴的是发达国家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例如,尽管后续分配比例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学校都在技术转让或许可收入所得的基础上先扣除技术转移和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以此作为净收入再进行分配。结合我国成果完成人往往独自承担申请专利费用的实际,若成果完成、转化、管理三方按大致6:2:2的比例分配奖励,且高校允许60%—70%的成果转化总额用于奖励,那么成果完成方可以大约得到转化总额的40%左右。这一匡算也表明,超过70%的转化总额给予成果完成方显然是偏高的


  分好科技成果转化蛋糕,不是片面地鼓励科技工作者利用转化渠道致富,而是真正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让科技经济紧密结合。当前,地方政府促创新、求发展的心态可以理解,但千万别发力过猛、忙中添乱,要坚决维护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自主权。相关创新主体也要尊重客观规律,更加注重培育技术转移人才、改进内部技术转移机构运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还需要从源头上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科学的薪酬制度和评价制度,用制度框架构筑起科技连接经济的通途,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更为根本的长久之计。

(作者:张铭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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