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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日:什么是美国?

 昵称nNk4T 2016-07-05


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


文/卢安迪 普林斯顿大学数学学会主席


每当听到人们称赞美国是「民主大国」,我就会痛心疾首,因为美利坚立国理念的独特和美丽之处,恰恰在于它是反民主的。


美国最重要的两部立国文件──《独立宣言》和宪法──从来沒有出现过「民主」一词。相反,几乎所有开国元勋都一致认为民主是最差的政治制度。


Alexander Hamilton说:「民主的本质是畸形的集权。」Thomas Jefferson总統说:「民主就是暴民政治。」John Adams总统说:「民主的下场必然是毁灭。」他的儿子John Quincy Adams总统也说:「历史证明,民主是所有政治制度中最动荡、最短命的。」


既然这么反对民主,那么立国先贤们为美国设计的制度又是什么呢?这是当年在费城开完制宪会议后,Benjamin Franklin走出来时被一个中年妇女所问的问题。Franklin答道:“A republic, Madam, if you can keep it.” 美国的政治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制共和。这是什么意思呢?



(笔者发现,“liberty”一字的使用频率,除以“democracy”一字的使用频率,这个比例在1776年美国立国前后达到高峰,从此便每況愈下。)


人权先于主权  天賦而非人賦


「美国权利法案之父」George Mason說得好:「每一个人都是生而自由独立,并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以及私有产权,无法通过任何契约剥夺或放弃。」个人权利先于政府而存在,来自于我们作为「人」的身分,而非政府的恩賜或集体的決策。《独立宣言》说:「人们成立政府,是为了保障天賦的权利。」政府的角色只是保障人们原本已经有的权利,而非创造权利。权利不是因为政府承认才存在,也不会因为政府不承认而消失。


可能会侵犯个人权利的罪犯有两种:普通人和政府。政府通过除暴安良、惩奸治恶来对付「私营」罪犯,但如果政府侵犯无辜市民的权利,那就轮到政府在犯罪。宪法的作用正是在於限制政府,使它只負責保障个人权利,而非侵犯个人权利。政府首长以投票选出,但无论谁做总统,其政策都不应听从「民意」,而是老早根据宪法定死的:只保障个人权利,其余一律不做。即使一亿人投票支持,都无权指派政府去侵犯一个人的权利。


只要比较一下美国《权利法案》和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就可明显看到美利坚立国理念是多么独一无二(American Exceptionalism)。1789年8月发表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说:「任何人都有言论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至于同年9月通过的美国《权利法案》,则說:「国会不得订立任何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换言之,法国的理念是「不准违法」,因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美国的理念则是「不准立法」,因为多数人不得剥夺一个人的权利。法国以民主之名革命,因而得到暴政;美国以自由之名革命,因而得到繁荣。


私有产权神圣  民主决策无效


如果要选一个最能代表美国的画面,我认为是一个老太太誓死不肯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发展商,连多数人选出的政府挟「公众利益」之名也奈何不了她。結果发展商在她四周建满高楼,中间仍要留出一个小洞给这个「钉子户」。面对千军万马,我自巍然不动──老太太象征的,是永不牺牲个人权利,顶天立地的美国精神。就如哲学家Ayn Rand写道:“Man holds rights, not FROM theCollective nor FOR the Collective, but AGAINST the Collective – as a barrier which the Collective cannotcross.” (註1)


「宪法之父」James Madison说:“Government is instituted to protect property of every sort. This beingthe end of government, that alone is a just government, which impartiallysecures to every man whatever is his own.” 美国第一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John Jay說得更白:“NO POWER ON EARTH has a right totake our property from us without our consent.” 历史上,美国选/举的投票率是西方国家中最低的,因为当規定了政府基本上只負責捉賊,其余什么政策都不能有,则谁做官员都分別不大了。


美国国会是「民主」地选出的,但1796年,当有人在国会提出拨款15,000美元來接济一批难民,当时还是议员(后为总统)的James Madison怒发冲冠地站起來:「我的手指在宪法里指不到任何一条,授权国会强征纳税人的财产来做善事!」1854年,国会通过拨款支援国内精神病病患者,Franklin Pierce总统却否决了这条法案,并解释道:「宪法没有授权政府支援任何人,这样做将是彻底的倒行逆施。」1887年,Grover Cleveland总统则否決了一条资助受旱灾打击的德州农夫的法案,因为「我在宪法里找不到这条法案的授权,我也不认为政府的职责包括改善民生。」(註2)


這些历史片段,今天做梦都难以想像,因为自20世纪初的「进步主义」运动以来(註3),人们已把「经济自由」和「公民自由」分割开來,觉得政府在街上打人是罪大恶极,但政府到家里抢劫却理所当然──只要是为了「帮人民解決问题。(註4) 同时,人们抛弃美国宪法里的古典自由主义人权概念(註5),接受了与之矛盾的《世界人权宣言》里的所谓「第二代人权」,导致政府角色急速扩张,更多事情需要集体決策,从而使「民主」取代「自由」成为美国政治的关键词,也令Benjamin Franklin一语成谶:“Whenthe people find that they can vote themselves money, that will herald the endof the republic.”


古时候,每当国王驾崩,新王即位,人们便会喊出一句乍听像是矛盾的口号:「国王已死,国王万岁!」看着240年前的今天成立的伟大国度,四个甲子以来如何一步步背弃其立国初衷,任由「民主」政府践踏蹂躏,更看着少数智慧而勇敢的人民怎样努力拯救这个我心爱的国家,我又岂能不怀着赤子之心,大声疾呼:「国父已死,国父万岁!」


附註:

1、不錯,美國曾經有過奴隸制,這是一道不可磨滅的歷史疤痕。但奴隸制是世界各地自古以來的常態,沒有一個國家不曾有過奴隸制。最先奴役黑人的是其他黑人,而阿爾及利亞的黑人更曾奴役白人。我們要問的不是「為何會有奴隸制」,而是「為何會有自由」。美國是第一個以自由之名立國,高舉個人權利的國家,而正是基於當初這個立國理念,美國後來廢除了奴隸制。


再者,著名廢奴主義者Lysander Spooner所言甚是:「一個人不會因為每幾年有份投票選舉奴隸主,就變得不是奴隸。」而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美國,幾十年間沒有徵收分毫入息稅(income tax)。因此,如果奴隸制的意思是“involuntaryservitude”的話,美國甚至是史上唯一一個真正廢除了奴隸制的國家。


2、 然而(或者應是「因此」),美國的私人自願慈善卻比所有其他國家都發達。今日很多志願組織都是在19世紀自由放任的美國成立的。當年如果你的農場被火災燒掉,來自社區的慈善捐贈之多,會令你比原來更富有。今天,反對政府進行財富再分配的人的平均慈善捐款,是支持政府再分配的人的四倍,儘管前者的平均收入比後者更低。詳見拙作《福利主義加劇貧富懸殊?》。


3、我認為「進步主義」應改稱「退步主義」,原因見於拙作《美國政局何去何從?》。


4、如果你有衝動回答「但徵稅是大家投票決定的啊!」,那麼只需問一個問題:如果多數人投票決定派政府到街上打人,是否就變得沒有問題?


5、今天美國政壇已沒有什麼人覺得需要嚴格遵守憲法了,詳見拙作《榮保羅──國會山上的末世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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