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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故事: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实施至今

 日出东海75kb31 2017-01-05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街道以多种方式命名: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州名和人名。19世纪末刚建城时用字母命名,因街道尚少,所以没有X、Y、Z街,但也没有J街,后人便想问个为什么。

据传说,那是因为首都规划者、法裔建筑师朗方不喜欢时任联邦最高法院首任首席法官约翰·杰伊(John Jay)。但又有人否定了这种说法,说只因J和I这两个字母容易混淆才避用J。

不论何种原因,杰伊却是美国历史上一个重要人物,曾于1777年起草纽约州宪法,1778年当选大陆会议主席,后在美国制宪过程中也起了重要作用。

华盛顿有一条大街却既不以字母、数字命名,也不以州名、人名命名,那就是“宪法大道”。这条东西向大街原名为北B街,华盛顿的重要政府和文化机构、纪念地和游览地,如国会、国家草地广场、史密森博物馆、国家科学院、国家美术馆、林肯纪念堂、林肯公园和越战纪念碑等,都位于这条大道两侧或其附近。1931年“北B街”易名为“宪法大道”,因为美国人越来越觉得他们国家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宪法,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宪法是根本法,首都华盛顿应用这条大街来突显宪法的政治、历史地位。

在华盛顿还有一个公园,于1976年为纪念美国革命200周年而辟建;1986年,为纪念美国宪法问世200周年,被命名为“宪法花园”。

美国康涅狄格州也以宪法为荣,故有“宪法州”这一别称。不过,康州所谓的“宪法”是指1638年康涅狄格殖民地3个城镇根据清教徒牧师托马斯·胡克的布道所拟定的《基本准则》,曾被视为美洲第一部成文宪法。该文件由一则序言和11条准则组成,陈述了严密而具束缚力,并将社区利益置于个人福利之上的政府构架。

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更因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而感到骄傲。1776年,由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在费城独立宫公布,宣告美利坚合众国成立。1787年,美国联邦制宪会议在独立宫举行,最后通过美国宪法。这就是说,226年之前,在费城诞生了世界上一部最古老的、至今仍在实施的宪法。

美国宪法的前奏

美国宪法的诞生过程并不简易、顺畅,而是长期酝酿、争辩的结果。

在漫长岁月里,新大陆人一直没有独立建国的意识,后来由于英国的殖民统治越来越严酷,他们终于在政治上觉醒,于1775年发出了声震世界的枪声。在独立战争第二年,即1776年,终于有了由托马斯·杰弗逊主持起草的《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是美国宪法的前奏。它以法国卢梭和英国洛克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说”的理论为根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天赋人权,也即“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政府是从被统治者的手中得到治权,改变或取消政府是属于人民的法权”,也就是说,人民有权推翻损害其权利的政府,有权建立新的政府。

马克思把《独立宣言》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推动了当时的欧洲革命,影响了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对人类历史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独立宣言》也有缺陷。杰弗逊在初稿中曾谴责并提出废除奴隶制度,但因南方代表的反对而被删除。这也预示美国宪法最初也不会触动黑人奴隶制度,而让这个制度一直保持到19世纪60年代的南北战争,即使被废除后,种族歧视、种族隔离问题仍然严重存在,需为宪法增订修正案来加以解决。

根据《独立宣言》的精神,当时美国的13个州需召开制宪会议,制定成文宪法。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美国第一部宪法,名为《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这部条例显然很不完善。根据条例,这个名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新国家不设总统,中央政府权限很小,州权很大。在后来10年里,全国陆续出现许多财政、经济和军事问题。华盛顿总统对此条例曾一言以蔽之:“没钱。”——中央政府穷得没有钱,因为没有一个州向中央缴纳所有税费,佐治亚、新泽西等州一分钱也不交,有些州就是交也是以很少钱敷衍了事。在边境受到英国、西班牙军队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美国军队人员既少,又领不到军饷。1786年全国经济萧条,中央无钱支持最穷州,终于在马萨诸塞州发生以农民和退役军人为主力的谢斯起义。这一切使美国统治者们意识到,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邦联条例”因此应予修正。

在1786年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会议上,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代表提议将原定的讨论范围——州际贸易改革问题扩大到修改“邦联条例”问题,因为他们认为,贸易改革与政治改革不能分割。会议最后决定在费城举行规模更大的会议,这就是1787年的制宪会议,有12个州的39名代表投票通过了新宪法,规定宪法是全国最高法律权力所在。

出席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大多有很高的素质,在会上慎重提出多种方案,认真比较不同的观点,有激烈争论,也有磋商和妥协。当时在巴黎任驻法大使的杰弗逊给在伦敦任驻英公使的亚当斯的信中写道:“这真是一个‘半神半人’会议。”所谓“半神半人”指的是优秀人物、杰出人物。杰弗逊和亚当斯对制宪都有很大影响,但未参与起草。

美国宪法草案签署时的情景

宪法主要起草者是后任第四任美国总统的麦迪逊。他对宪法内容有重要提议,对宪法的通过有卓越贡献,之后又与汉密尔顿、杰伊合撰85篇文章阐述制宪思想,因此被誉为“宪法之父”。那些以笔名“帕布留斯”发表在纽约报刊上的文章后结集出版为《联邦党人论文集》一书,该书至今仍被视为阐释美国宪法、论述联邦主义的经典著作。

至为重要的人权法案第1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言简意赅,只有7个条款加一则52字的导言,确定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总统制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条把立法权授予国会众议、参议两院,第2条把行政权授予国家总统,第3条把司法权授予联邦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使这三权既独立、平等,又互相联系、制约,以保持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防止任何一个部门的专擅和滥用权力。各条款分别对国会议员、总统和联邦法官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作了规定。宪法也确立联邦主义原则,在联邦政府内部、联邦与州之间、各级政府内部、人民与政府之间实行分权制度。

然而,这部“言简意赅”的宪法显然也是不完善的。它缺少如何保护《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人人都有的天赋人权的内容。它需要修正案加以补充。宪法第5条就是规定增修宪法的办法是制定修正案,第一届国会因此于1789年通过“人权法案”(the Bill of Rights),1791年由9个州批准生效。

人权法案有以下10条:

第1条规定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自由。

第2条保障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自由。

第3条规定在和平时期未经屋主同意,禁止部队在私人住宅驻扎。

第4条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使其不受无理搜查和逮捕。

第5条对政府起诉罪犯的职能加以限制,规定案件必须经由陪审团审理。

第6条规定对所有刑事犯罪案均须保证公正、迅速的审判,陪审员应持公正立场,被告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第7条规定所有民事案也须经陪审团审理。

第8条规定禁止酷刑,也禁止收取过高的保释金和罚款。

第9条宣布尽管宪法列举了人们可享受的某些权利,但这并不意味不能保持享受其他的所有权利。

第10条规定将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授予各州的政治权力保留给各州和人民,从而保证权力的分散。

在人权法案中,第1条修正案显然最为重要。因为假如美国政府禁止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自由,这个国家就不是“民主共和国”,而是一个封建专制国家。

从历史上看,压制自由、剥夺人民权利的现象在美国也不是绝无仅有。如1798年国会颁布《外籍法》和《惩治叛乱法》,前者将外侨在美国取得公民权所需的居住时间从5年提高到14年,并授权总统下令驱逐所谓“危及美国和平和安全”的外侨;后者规定禁止发表“虚假、中伤、恶意言论,或抱着诽谤、蔑视、玷污目的反对美国政府、国会两院和美国总统的言论”。此法颁布后,约有25人被捕,其中10人被定罪,大部分是民主共和党(民主党的前身)的报纸编辑。这些法令后被称为“摧残人权法令”,是当年亚当斯总统周围的联邦党人为在1800年大选中对付竞选对手而策划的政治事件,民主共和党人杰弗逊在这次大选中当选总统,他就职后即刻宣布《外籍法》和《惩治叛乱法》违背宪法修正案第1条,并特赦那些被定罪的受害者。

1972年,被誉为“民权英雄”的联邦最高法院黑人法官瑟古德·马歇尔曾这样解释宪法修正案第1条:

“首先,修正案第1条说的是,对信息、思想、论题和内容的表达,政府没有权力加以限制。为继续增强我们的政治和文化,为保证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应保障我们人民的表达任何思想而不受政府审查的权利。这种令行禁止的审查实质就是控制言论的内容。对言论内容的任何限制将完全削弱国家在原则问题上的重大责任,这个原则就是有关公共事务的辩论应是不受约束的,应是活泼而开放的。”

应该说,由于宪法修正案第1条赋予的自由权利,美国人在有关公共事务的辩论中,在民权、女权、选举权、反战、同性恋等社会运动中,一般都能无所顾忌,畅所欲言,而正是由于广大人民思想开放,敢想敢说,社会才逐渐进步,才变得更加平等、和谐。

修正案的产生或消失

然而,美国宪法即使增补了人权法案,也仍然不完善,仍然不能使所有公民享受平等权利,所以尚需补充新的修正案。有的新修正案其实就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广大人民敢想敢说、长期奋斗的成果。

如今,除人权法案的10条修正案外,美国宪法还另有17条修正案。其中以下几条比较重要,体现了黑人民权运动和妇女选举权运动的胜利:

第13条(1861),宣布废除奴隶制度,宣告在美国将不再存在“奴隶制和非自愿奴隶状态”。

第14条(1868),为“美国公民”下定义,并规定任何美国公民,不论何种肤色,均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各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15条(1870),规定合众国和任何一州不得以种族、肤色和先前受奴役状况为理由剥夺美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19条(1920),规定应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24条(1964),禁止以交纳人头税作为选民参加联邦选举的条件。

修正案的产生或消失往往也很有趣。如修正案第21条宣布废除第18条,也即废除禁酒法律,宣告禁酒运动的失败。又如1971年有修正案第26条生效,将享有选举权公民的最低年龄由21岁降至18岁,这是因为在越战期间人到18岁就被征去当兵,去越南打仗,青年们便质问:既然18岁能持枪参战,为什么就不能投票选举?结果便有了此修正案。另如第27条有关国会议员的薪水不能任意增减的修正案早在1789年就已提出,可直至1992年才获得所有州的批准,悬案之久长达203年。

要实施宪法,首先要理解宪法,不同的理解会产生不同的做法,也会产生一些趣话。如人权法案第8条禁止使用“残忍而异常的刑罚”,即禁止酷刑,有的州把死刑也包括在酷刑中,所以便取消死刑;有的州不如此理解,就一直保留死刑。有的死囚犯为免死会钻宪法的空子,如华盛顿州一名杀人抢劫犯被判死刑,绞刑是该州处死方式,这名死囚犯是个体重186公斤的大胖子,便以绞刑是“残忍而异常”、会使他身首异处的刑罚而提出抗议。除了绞刑,该州死囚也可选择致死注射的方式,这个胖囚犯又抗议说,迫使他自己选择处死方式是错误的。该州为此专门修改法律,使致死注射成为该州主要处死方式,可这名死囚又一次死里逃生,因为他得了肝病,他的辩护律师说他活不了多久,自己会死的。不料,他又活好多年,最后才自己病死。从判死刑到病死,他在狱中呆了20年。有人因此认为,法律过于迁就这名杀人犯,使受害者死不瞑目。

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出现,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势必还会增多,尽管国会对此十分慎重,有时数十年也不会多加一条。目前美国人比较关心的是枪支控制问题,修正案第2条规定“保障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可在不断发生有人持枪滥射乱杀、连不少中小学生也惨遭杀害的情况下,该不该有一条严格控制枪支以保障社会安全的修正案?

应该说,美国宪法使这个国家保持了长期的政治稳定,保持了以和平方式交替权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民主制度的演进。今后,美国人一定还会继续尊重宪法,遵守宪法,让这个法治国家继续保持稳定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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