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20年代起,进化论在美国尤其是在教育界遇到了强大的抵制,一些州通过立法把教授进化论的行为定为非法行为。直到埃珀森案,美国联邦法院才第一次介入神创论和进化论争论,并且宣判阿肯色州的反进化论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埃珀森案”胜诉的原因及影响
从20世纪20年代起,进化论在美国尤其是在教育界遇到了强大的抵制,一些州通过立法把教授进化论的行为定为非法行为。直到埃珀森案,美国联邦 法院才第一次介入神创论和进化论争论,并且宣判阿肯色州的反进化论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第一,这一审判结果与公众认识到科技在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密切相关。20世纪20年代,虽然美国开始取代欧洲成为科学中心,但美国的公共教育建设刚刚起步,大多数美国公众并还没有把科学教育与国家兴盛联系起来,所以大多数人反对进化论。随着科学的进步发展,科学成为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公众科学素养不断提高,特别是1957年前苏联成功地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极大地震惊了美国人,他们开始审视自己国家的科学教育状况,要求联邦政府加大了对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科学教育改革。在这一背景下,美国颁布了《国防教育法》,把改善各级学校的教学条件与提高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的水平提高到加强国防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为了配合这种形势,大众传播媒介一方面加大了关于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通过散布“苏联威胁论”来呼吁民众支持联邦政府的这一政策。事实表明,只有当公众认识到科学是美国强大的根本力量,并且在社会认同需要加强科学教育和加大对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时,才是推翻这项反进化论法案的合适时机。
第二,埃珀森案的判决结果为有关科学与宗教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个范例,是对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立条款的细化和重申。法庭裁决说,任何以鼓励或禁止宗教信仰为目的而设立的教学内容都将被法庭视为违反宪法,这体现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精髓。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宗教自由,即信教自由和不得确立国教,据此,最高法院要求任何立法必须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立法主要的或首要的影响必须是既不扶持也不限制宗教;立法不得助长“政府过分卷入宗教”,政府必须在宗教问题上保持中立。据此,最高法院裁决,禁止教授进化论的阿肯色州法令违反了宗教自由,因为某些人认为进化论同上帝造人的宗教学说发生矛盾而不将其列入学校课程的做法,是与政府应保持中立的要求相悖的。这一原则也明显地体现在联邦法院对 “麦克里恩案”(阿肯色,1981年)、 “爱德华兹案”(路易斯安那,1987年)以及 “基茨米勒案”(宾夕法尼亚,2005年)的审判中。
第三,埃珀森案反映了宗教在美国的影响。美国著名神学家尼布尔说过,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化的国家,也是宗教性最强的国家。作为一个国家,美国的产生本身就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直接关系。美国立国最基本的文件《独立宣言》特别强调了美国人对上帝的尊重,而美国《宪法》则是建立在《独立宣言》所奠定的原则基础之上的。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柏格曾经指出:“美国是建立在宗教原则基础上的,所以宗教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结构的一部分”,“上帝保护了美国和这个尊严的法庭” 。可以说,基督教精神以历史、风俗等各种形式渗透于美国政治的各个方面,并且得到了大部分民众、舆论乃至司法的支持。
尽管1968年埃珀森案废除了阿肯色州的反进化论法律,但是半个世纪以保守宗教势力的反进化论活动仍然没有停止过。它们甚至把进化论指责为一种世俗主义的无神论宗教,以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分离条款为武器,掀起一轮又一轮的反进化论运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关于创世论与进化论争论问题上联邦宪
来源: 《科学与无神论》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