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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对进化论争论的介入

 太阳之爱 2013-04-27
美国联邦法院对进化论争论的介入(一)
——“埃珀森案”剖析
李亚宁 2009年08月18日 13:53  我要说两句

20世纪20年代,美国反进化运动高涨,出现了一系列的反进化论立法,对美国的进化论教育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出版商为了避免可能遭受的抵制或处罚,避免或减少出版有关进化论内容的书籍。有三分之一美国教师由于害怕受到处罚不敢公开承认自己接受了进化论,更不敢教授进化论。

       “埃珀森案”的发生背景 

       20世纪20年代,美国反进化运动高涨,出现了一系列的反进化论立法,对美国的进化论教育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出版商为了避免可能遭受的抵制或处罚,避免或减少出版有关进化论内容的书籍。有三分之一美国教师由于害怕受到处罚不敢公开承认自己接受了进化论,更不敢教授进化论。从1926年到50年代末的近30年间,生物学教科书中有关进化论方面的内容不断被消减或淡化。一些在20年代初广为采用的生物学教材经过修订,不但把“进化”改为了“发展”,而且还大大消减进化论方面的内容。“斯科普斯案”使进化论者“失去了他们原有的阵地———高中生的教学”。美国的进化论教育在近30多年的时间里陷入低谷。

       1965~1968年,阿肯色州一所公立学校的生物学女教师苏珊?埃珀森先是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后来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阿肯色州的反进化论的法案违反联邦宪法,标志着美国联邦法院介入反进化论案件的开始,并且导致了著名的“埃珀森起诉阿肯色州案”,简称“埃珀森案”。 

       “埃珀森案”的曲折过程 

       1928年,阿肯色全民公决通过的法案中规定“禁止讲授进化论或禁止采用包含有人类是从低等动物变来的这方面内容的教科书,并且对违法者处以高达1000美元罚款和吊销教师资格证书等处罚”。 

       1964年,苏珊?埃珀森从伊利诺大学生物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在小石城中心高中任教,尽管她在课堂上把进化论仅仅作为一个理论来讲授,但是她本人坚信进化论与宗教信仰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因而面临被校区教育委员会纪律处分的危险。埃珀森最后决定向阿肯色州反对教授进化论的法律提出挑战。

1965年12月6日,埃珀森提起上诉:认为1928年的反进化论法律违反联邦宪法,侵犯了宪法赋予她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使她不能履行一位负责任的生物学教师的义务。 

       1966年4月1日法官默里?里德审理了这一案件。律师布鲁斯?本内特充当了阿肯色州的辩护人,他从两个方面反驳了埃珀森的诉求:第一,公众有权决定公立中学的教学内容;第二,进化论是一种无神论,对于宗教信仰是有害的。埃珀森的律师沃伦强调,1928年的反进化论法律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违反了宪法中的国家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是一项含糊的、令人无所适从的法律。最终里德法官以该项法律侵犯言论自由,“阻碍知识探索,限制学习的自由,妨碍教学自由” 判处其非法,并认为如果坚持这项法律将会不公正地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几项自由权利。 

       然而,在里德法官作出判决后不到一个月,阿肯色州就上诉到了州最高法院。在其上诉书中主要论点包括这项法律的合理性、进化论的危险、公立学校教师的被雇佣者地位等。沃伦强调公立学校的教师享有本州法律和联邦宪法授予的所有权利。埃珀森进一步论证这项法律剥夺了她的言论自由,并且由于它只适用于公立学校而不包括私立学校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关于同等保护的条款。1967年6月5日,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决定。不同寻常的是,首先,法官没有在判决书上签名;其次,判决书只有两个句子组成,即,“本州权力机关规定本州公立学校的教学内容是合法的履行职责。关于这项法案是禁止进化理论的所有解释还是只禁止讲授这一理论是真理这一问题,法庭不发表任何意见。” 埃珀森与她的律师沃伦很快作出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1968年3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并将法庭辩论的日期安排在同年10月16日。 

       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埃珀森能否获胜对于美国的科学教育改革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全国科学教师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和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给埃珀森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它们纷纷向最高法院递交诉讼要点,支持埃珀森在学术自由方面的诉求,并指出阿肯色的这项法律的唯一目的是利用本州的强制力保护和支持那些坚持对《创世纪》进行字面解释的教派。 

       阿肯色州的辩护主要集中在两方面。首先,州权力机关有权设置本州学校的课程。其次,阿肯色州的那项法案是一个在宗教信仰上保持中立的法案,它可以将关于进化论反对《圣经》记载的讨论拒之在公立学校的教学之外。在审问中,阿肯色州的代理律师兰斯顿在被进一步逼问下承认在公认学校讲授《创世纪》是允许的。此外,在整个辩护过程中,这位辩护律师给人的印象按照布莱克法官话说是“令人厌烦的、缺乏热情的、甚至表示歉意的”。他自始至终没有质疑过进化论的正确性或提及讲授进化论会带了什么样的危害。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裁决:阿肯色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理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许各州支持某一宗教。福塔斯大法官在代表法庭发表的意见书中指出:“在我们的民主社会中,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宗教问题上必须保持中立。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在各宗教之间,宗教和非宗教之间保持中立的态度。” 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禁止各州把任何一个宗教信条作为教育的基础,而且不允许各州在公立学校禁止教授进化论。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阿肯色州的反进化论法律被取缔,进化论又重新返回了课堂。在埃珀森案进行的前后,田纳西州、密西西比州先后通过废除了反进化论的法律。埃珀森案不仅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有关神创论和进化论的第一起案件,而且后来被多次作为成功的判例来引用,对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20世纪20年代起,进化论在美国尤其是在教育界遇到了强大的抵制,一些州通过立法把教授进化论的行为定为非法行为。直到埃珀森案,美国联邦法院才第一次介入神创论和进化论争论,并且宣判阿肯色州的反进化论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埃珀森案”胜诉的原因及影响

       从20世纪20年代起,进化论在美国尤其是在教育界遇到了强大的抵制,一些州通过立法把教授进化论的行为定为非法行为。直到埃珀森案,美国联邦
法院才第一次介入神创论和进化论争论,并且宣判阿肯色州的反进化论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第一,这一审判结果与公众认识到科技在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密切相关。20世纪20年代,虽然美国开始取代欧洲成为科学中心,但美国的公共教育建设刚刚起步,大多数美国公众并还没有把科学教育与国家兴盛联系起来,所以大多数人反对进化论。随着科学的进步发展,科学成为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公众科学素养不断提高,特别是1957年前苏联成功地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极大地震惊了美国人,他们开始审视自己国家的科学教育状况,要求联邦政府加大了对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科学教育改革。在这一背景下,美国颁布了《国防教育法》,把改善各级学校的教学条件与提高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的水平提高到加强国防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为了配合这种形势,大众传播媒介一方面加大了关于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通过散布“苏联威胁论”来呼吁民众支持联邦政府的这一政策。事实表明,只有当公众认识到科学是美国强大的根本力量,并且在社会认同需要加强科学教育和加大对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时,才是推翻这项反进化论法案的合适时机。

       第二,埃珀森案的判决结果为有关科学与宗教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个范例,是对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立条款的细化和重申。法庭裁决说,任何以鼓励或禁止宗教信仰为目的而设立的教学内容都将被法庭视为违反宪法,这体现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精髓。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宗教自由,即信教自由和不得确立国教,据此,最高法院要求任何立法必须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立法主要的或首要的影响必须是既不扶持也不限制宗教;立法不得助长“政府过分卷入宗教”,政府必须在宗教问题上保持中立。据此,最高法院裁决,禁止教授进化论的阿肯色州法令违反了宗教自由,因为某些人认为进化论同上帝造人的宗教学说发生矛盾而不将其列入学校课程的做法,是与政府应保持中立的要求相悖的。这一原则也明显地体现在联邦法院对 “麦克里恩案”(阿肯色,1981年)、 “爱德华兹案”(路易斯安那,1987年)以及 “基茨米勒案”(宾夕法尼亚,2005年)的审判中。

       第三,埃珀森案反映了宗教在美国的影响。美国著名神学家尼布尔说过,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化的国家,也是宗教性最强的国家。作为一个国家,美国的产生本身就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直接关系。美国立国最基本的文件《独立宣言》特别强调了美国人对上帝的尊重,而美国《宪法》则是建立在《独立宣言》所奠定的原则基础之上的。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柏格曾经指出:“美国是建立在宗教原则基础上的,所以宗教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结构的一部分”,“上帝保护了美国和这个尊严的法庭” 。可以说,基督教精神以历史、风俗等各种形式渗透于美国政治的各个方面,并且得到了大部分民众、舆论乃至司法的支持。

       尽管1968年埃珀森案废除了阿肯色州的反进化论法律,但是半个世纪以保守宗教势力的反进化论活动仍然没有停止过。它们甚至把进化论指责为一种世俗主义的无神论宗教,以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分离条款为武器,掀起一轮又一轮的反进化论运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关于创世论与进化论争论问题上联邦宪



来源: 《科学与无神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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