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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演出也受法律保护

 云游看天下 2016-07-05
当现场观看这样的歌剧
话剧
或者戏曲时
心的观众可能会问,这样以演员的连续动作和演员的说唱表演、台词通过设定的剧情编排在一起的并不固定的动态舞台剧,享有著作权么?这些舞台效果由各种元素组成,有音乐,有台词,有剧情设计,有道具、灯光等等元素,谁又享有整个舞台剧的著作权?
事实上,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了多种类型的权利作品,其中一种权利作品为“戏剧作品”。前文提及的舞台演出与“戏剧作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何为戏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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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戏剧作品的特殊性
戏剧作品指的是以剧本为基础,呈现为一定视觉、听觉形态的综合表现形式。与其他的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相比,戏剧作品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戏剧作品是多种艺术元素的综合体,包含剧本、唱腔、台词、舞台设计、服装设计、道具设计、灯光设计、演员表演等一系列艺术元素综合在一起的整体艺术。其次,戏剧作品具有在再创性。从剧本的创作,到导演在理解剧本的基础上通过构思、指挥落实舞台具体表现方式,再到演员的表演、服装、化妆、灯光、音响的展示,每一次都是对之前创作成果的再创作。再次,戏剧作品具有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剧团、编剧、曲作者、表演者、美术服装设计人等主体在内,各自都是每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单独的权利人。
2
戏剧作品的内涵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包括,许可公开演奏和公演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的公开演奏和公演;许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此外,戏剧作品或音乐戏剧作品的作者,在对其原著权利的整个期间内,对其作品的翻译享有同样的专有权。可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对于戏剧作品的定义,戏剧作品字面上的理解指的是戏剧剧本。
毋庸置疑,戏剧作品的基础是剧本,剧本统领全剧故事情节、场景设定、人物性格、人物出场顺序、空间位置、基本动作、台词表达和唱词表达等。理论界定中对于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本身还是包括除剧本以外的一整台舞台表演存在一定分歧:大多数学者及司法机关的观点认为戏剧作品指的就是剧本,包括台词和音乐为主的两部分。而戏剧专家普遍认为剧本和舞台演出共同构成一部完整的戏剧作品。虽然文艺理论中的戏剧作品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戏剧作品的界定有些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剧本本身是戏剧作品最主要的基础,被上演的剧本无论由不同的演出团体进行表演,被演出的基本始终只有一部剧本。
二、戏剧作品的权利主体
关于谁享有戏剧作品著作权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一般在公开出版物中,如公开演发行的演出海报,对于作品署名的作者,视为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人。若戏剧作品仅指剧本的情况下,剧本的编剧对于戏剧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阻止他人根据其剧本进行舞台表演。
同时,如前文所述,戏剧作品相关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剧团、编剧、曲作者、表演者、美术服装设计人等,其各自对其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如编剧对于其创作的剧本,曲作者对于其创作的配乐,服装、脸谱设计者对于其设计的设计图案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表演者对于其表演享有著作权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等。由于戏剧作品包含多种元素,其中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都可以被分割使用,各分割使用的权利人可以单独就其拥有的著作权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权利作品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但以不影响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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