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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设立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淺xio樣 2016-07-07

 

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中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鸿运投资有限公司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潮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慧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易鹏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煌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志诚泰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民信金控有限公司民众证券有限公司嘉泰新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赛领国际2015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陆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监会令第86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申港证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股东名称及持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亿股)

持股比例

1

民信金控有限公司

5.25

15%

2

民众证券有限公司

5.25

15%

3

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

有限公司

3.5

10%

4

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

3.5

10%

5

中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3.5

10%

6

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5

10%

7

张家港鸿运投资有限公司

2.3

6.57%

8

嘉泰新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7

4.85%

9

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5

4.28%

10

广东潮弘投资有限公司

1

2.86%

11

上海慧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

2.86%

12

武汉易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1

2.86%

13

上海煌富贸易有限公司

1

2.86%

14

北京志诚泰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

2.86%

 

合计

35

100%

上述出资中,股东的出资均为货币出资

二、核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我会对申港证券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申港证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核准。

三、你们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CEPA补充协议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关于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完成申港证券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你们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申港证券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申港证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申港证券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五、申港证券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申港证券拟设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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