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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莞市工伤待遇标准

 昵称32659799 2016-07-09

2015东莞市工伤待遇标准

工伤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计发基数及标准

支付方式

医疗费

定点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

社保支付

康复费

定点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用总额

社保支付

工资福利

按原福利待遇标准

单位支付

护理费用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

单位支付

伙食补助

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社保支付

交通食宿

经批准到市外就医的,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社保支付

假肢辅助器具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指定的安装机构安装规定标准产品

社保支付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社保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5个月

14个月

13个月

12个月

社保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4个月

2个月

1个月

社保支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50个月

40个月

25个月

15个月

8个月

4个月

单位支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丧葬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社保支付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定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伤残一级

伤残二级

伤残三级

伤残四级

90%

85%

80%

75%

社保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本人工资

伤残五级

伤残六级

70%

60%

单位支付(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50%

40%

30%

社保支付

抚恤金

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

40%

社保支付

其他亲属

30%

孤儿、孤老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注: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2506*6=15036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20倍计算,合计57688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及标准

支付方式

医疗费

医疗费总额。

社保支付

康复费

康复费总额。

社保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东莞市标准支付

社保支付

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按东莞市标准支付。

社保支付

工资福利

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单位支付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单位支付

二、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待遇

伤残等级

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

合计

一级

27个月

15个月

108个月

150个月

二级

25个月

14个月

102个月

141个月

三级

23个月

13个月

96个月

132个月

四级

21个月

12个月

90个月

123个月

五级

18个月

10个月

50个月

78个月

六级

16个月

8个月

40个月

64个月

七级

13个月

6个月

25个月

4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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