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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昵称32659799 2016-07-09

原告孙某诉被告钱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系出租车白班司机,每日收入为150元。2014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原告驾驶京DXXXXX号出租车与被告钱某驾驶的京EXXXXX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被告钱某无责任。经了解,京EXXXXX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1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钱某未到庭应诉,庭前其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其中辩称:1、京DXXXXX号出租车与我驾驶并实际所有的京EXXXXX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我无责任。京EXXXXX号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我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2、京EXXXXX号机动车系我于2014年3月初刚从他人手中购买的,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就发生了本案事故。另外,该车辆的行驶证登记在江某名下,其系原车主,但据了解,他将该车辆已出售给他人,我也是从另外的卖家处购买的,该车辆已倒手好多次。我的上一手买主,我现已联系不到。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庭前,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份,其中辩称:我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我公司应在上述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护理费,原告应提供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以证明其需要护理。根据我公司了解,原告因事故造成轻微脑震荡,无需专人护理。关于误工费,原告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及扣发工资证明,以证明原告因事故确实存在收入损失,并且,原告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休假证明,证实其存在误工时间。关于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机动车一方系无责方,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约定,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在上述赔偿限额范围内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情况:

1、医疗费。根据原告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等,本院确认原告因治疗本案事故导致的伤情共花费医疗费6,084.10元。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原告的主要病案及出院后的诊断书医嘱记载,原告因伤共误工60天。关于原告的收入状况,其系出租车夜班司机,每日收入为130元,故原告的误工费应为7,800元(130元/天×60天)。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案中,原告住院期间(30天),医嘱均为“二级护理”(按1人护理计算)。原告虽提供了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其误工证明等证据,但尚不足以对其实际收入情况加以佐证,本院根据2013年度辽宁省城镇居民服务业年均收入标准予以核算,故原告的护理费应为2,714.10元(33,021元/年÷365天/年×30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30天,故该项费用为1,500元(30天×50元/天)。

上述第1、4项,共计7,584.10元,其中的1,000元属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理赔范围,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上述第2、3项,共计10,514.10元,属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理赔范围,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赵剑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应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钱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钱某驾驶其实际所有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孙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钱某无责任,原告负全部责任,故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另,因被告钱某所有的机动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交强险承保期间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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