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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时摔伤为何不能获赔保险

 昵称32659799 2016-07-09

胡某系宁国市某物流公司押车员,黄某系李某雇佣的驾驶员。2012年6月25日,胡某应李某与物流公司的要求,随黄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从宁国到珠海格力电器公司交货。6月28日,二人到达珠海格力电器公司卸货广场。当日下午1时许,卸货完毕后,当胡某在该车上整理盖货油布时,黄某突然启动该车,因重心不稳,胡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受伤后,胡某被紧急送往珠海市医院进行救治,后经鉴定,胡某左足损伤致残十级。另查明,该重型货车系李某所有,且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由黄某负全部责任。

2014年4月,因巨额医药费与误工费长时间无人支付,胡某起诉至宁国市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黄某、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胡某是卸货时摔下受伤,此次事故应属于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且胡某不是本案保险合同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宁国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胡某健康权受到伤害,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有侵权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某系在车厢内整理油布时,不幸摔下受伤。即事故发生的瞬间,胡某是处在“车上”而非“车下”,此时,胡某仍属于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即使事故发生导致原告身处“车下”,也不能改变原告作为“车上人员”的身份,不存在“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所以对于胡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黄某未尽谨慎义务,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至胡某摔下受伤,应对胡某的受伤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被告黄某在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的被告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故,宁国市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胡某因身体权、健康权受损造成的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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