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律师的哲学素养与执业技能

 昵称32659799 2016-07-09

当前,律师多注重于实务水平的提高,但对理论水平的提高不够重视。哲学素养作为律师综合素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很少得到律师的关注。律师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尤其需要辩证思维。因此,哲学素养应是律师必备的基本素养之一。

一、律师哲学素养及律师执业技能的基本理论

(一)律师哲学素养的概念及特点

1.哲学及哲学素养的概念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哲学是社会规律、自然规律和思维规律的概括和总结。

哲学素养是一定的哲学知识、哲学思维能力和哲学品格的有机整体。它往往被理解为隐藏在主体人的背后,通过语言、行动尤其是思维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哲学意识。

2.律师的哲学素养

律师的哲学素养是指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哲学知识和哲学思维方法来审视或处理案件纠纷时自觉而持续的行为涵养,它表现为理性而缜密的思维方式。律师在实务中不仅要懂得法律及法理,还应有哲学的基本素养——哲学智慧和哲学精神。哲学智慧可以理解为:用哲学的方法快速、灵活、正确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哲学的精神可定义为怀疑、批判和探索。

律师制度是辩证法的产物。批判的精神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哲学精神的三个方面互为依存,是有机不可分的。怀疑则批评,探索为判断。律师精神与哲学精神是相通的。因此,律师在执业中也应是怀疑的、批判的。否则,就没有进攻和防守,也就违背了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如无一定哲学素养,那么这一精神就无法自觉地体现。因此,既然选择了律师这个行业,就要秉承这个行业的精神。

3.律师哲学素养的特点

⑴.自觉性

律师哲学素养的首要特征是自觉性。自觉性与自发性相对,它是指人们认识掌握客观规律的一种活动,利用客观必然的规律去支配自己的活动,能遇见自己活动的后果。当律师具有高深的哲学素养时,律师能够自觉的在哲学意识的指导下,形成对世界的认知,进而形成坚定的信念和信仰,从“必然王国”进入到“自由王国”。在哲学理论的指导下,律师做到了既有“目标”,又有“路标”,这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⑵.绝对性

绝对与“相对”对立,它指无条件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性在此指哲学是从各学科中抽象出的一门学问,是共性之共性,其原理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哲学素养与律师实务是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因此,律师的哲学素养具有绝对性的特征。

⑶.超然性

律师的哲学素养具有超然性特质。当律师具备一定的哲学素养的时候,律师的世界观会发生改变,其人生观和价值观也随之发生变化。伴随着这些变化的产生,律师对一切事物,除了在案件的认识及处理方式、表达方式发生变化外,对包括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整个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的处理都会带有哲人所特有的那种超然、豁达。

(二)律师执业技能的概念

1.技能及执业技能的概念

技能是指通过练习获得的能够完成一定任务的动作系统。技能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是作为体力劳动者的动手技能,这是一种通过大量劳动,达到“熟能生巧”的效果。其二是作为脑力劳动者的思维技能。执业技能可以定义为执业所需的技术和能力。

2.律师执业技能的概念

律师执业技能可以概括为律师执业所需的技术和能力。律师是一种脑力劳动的职业。脑力劳动是一种高级的思维活动。

对律师而言,执业技能分两个层面,一是技巧型技能,这是操作层面的技能,是一般性的思维活动,通过法律知识、法理及法律智慧来处理案件。技巧型律师业务虽精熟,终因缺乏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基本的哲学素养,只能停留在“匠人”层面。二是思想型技能,它是技巧型技能的一种升华,它不再停留于法律层面,而是上升到哲学理论层面。这种升华,不是数量的简单累加,而是通过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在哲学素养的催化下产生的顿悟。不仅需要律师掌握法律、法理,还要掌握哲学理论,将世界观、方法论作为其思维基础。在其精湛的业务的基础之上展现出“哲人”气质和风范。

导致律师们徘徊在技巧型技能阶段而不能升华到思想型技能阶段的短板正是哲学素养。

二、律师哲学素养的现状

哲学素养的贫乏是下列现象产生的重要根源:

1. 业务素质提升的较慢。当前,律师队伍不仅数量剧增,而且在近十年来政法院校的毕业生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律师队伍不仅是法律知识水平有明显提高,其法律素养也有很大改善。与此同时,律师也面临着“水涨船高”的问题,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也在提高。公权力和私权利在司法主体的素质方面则旗鼓相当。同一个案件一个代理律师面对的往往是一个控方的团队,而且检法机关在专业方面娴熟于“万金油”律师,这就极易导致律师刑事辩护的“滑坡”现象。所以对于佘祥林、赵作海之类案件,我们在反思公、检、法责任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律师刑事辩护不力的一面。究其深层原因,除了律师业务素质不高外,就是哲学素养的缺失。因为,哲学素养的有无是律师业务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

2. 急功近利,迷失方向。律师行业不是为了解决就业而设立的。律师存在的本体价值是正义,但是,现实中很多律师由于缺乏哲学素养无法很好的处理义和利的关系,将律师商业化,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律师无法处理好义和利之间的辩证关系,会出现很多失言、失态、失范的现象。这不仅污染了司法环境,也玷污律师形象。

3. 非理性的思维和表达。律师的天职就是发出反对的声音。可以说律师是法定的“在野”反对派。因此,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背景下,律师凸显为“另类”。所以,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其言论不仅对具体的个案有重大影响,甚至对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有些律师的思想较为偏激,观点有失偏颇,言论犀利偏执。这种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勇的做法,不仅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也使其社会评价每况日下。

三、哲学素养与律师执业技能

(一) 哲学素养与律师执业技能的关系

律师因理性而存在,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外化和具象。司法制度将律师设立为一方的对立面,即矛盾的一方,并在法官的审判中得以统一。其依据是唯物辩证法。可见,律师是生长在唯物辩证法的厚土之上,吸收唯物辩证法的养分是健康的成长必然条件。否则,就会枯萎、变异,甚至死亡。作为辩证法的产物,离开了辩证法岂不成了无本之木。律师的产生和存在本身就源于辩证法。所以,律师具备哲学素养,是其题中应有之义,是天经地义的。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不同于其他一般行业。律师是司法制度中专门的反对派,永远的“在野党”。律师在被赋予发言权的同时,却未给予其足够与控方相抗衡的权力。律师应技高于人,不仅知其一还要知其二,知其然还应知其所以然。当其技能储备高于对方时,才能以理服人,不辱使命。因此,律师除了熟练掌握执业技能外,还要懂法理以及法理背后的哲理,即律师要有哲学素养。高深的哲学素养可以作为其有效的“批判武器”,使律师能够对庞大的公权力产生的制衡作用。律师运用好这个批判的武器,才能无愧于这个行业。

总之,哲学是律师工作的基本方法,哲学素养是律师必备的理论武器,我们律师要以法理和哲理作为自己的后盾,用理论的武器武装自己的头脑,以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

(二)哲学素养对律师执业技能的影响

哲学素养与律师的执业技能是道与术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道”指对世界的本原、本体及运动规律的认识,其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哲学素养是“道”的一种体现形式。律师的执业技能是一种“术”的体现,它表现为律师处理案件的思维方式、方法以及行为方式。

哲学素养对执业技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是通过其渗透到律师实务的各个环节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来体现的。

1.哲学素养对律师行为方式的影响。

哲学素养的超然性特质直接影响律师的行为方式,特别是在表现及表达方面。对自然、社会、思维规律总体把握使得律师达观而自信,表现为律师对人生、对事物的处理有一种从容不迫、雍容大度的理性态度,其表达方式也往往表现为一种从容、淡定的风度。这种理性美的魅力是科学态度与艺术表现形式融合所产生的。如果说律师执业在追求事实真相(真),其出发点是公平正义(善),那么,理性的观点和艺术的表达方式的统一是一种美则。荀子曰:艺术“入人也深,化人也速”。律师的工作目标正是为了以其思想被他人接纳,而艺术是最佳的思想传递形式。所以,律师的执业技能升华到真、善、美完美统一境界之日,也是律师漫步事业成功巅峰之时。正如江平先生所说“律师要有哲人气质”。律师一旦具备哲人气质,其出神入化的执业技能达到了艺术的境界,便是步入成功的境界。

首先,律师的哲学素养会对律师处理人际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律师这个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需要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尤其是法官。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盟友关系,律师需要法官对其观点的支持,才能赢得官司。法官需要律师的辩护与质证,才能“兼听则明”。具有高深哲学素养的律师,会用理性的思维方式作为指导,做出合理的行为,从而处理好与法官的关系。

其次,哲学素养对律师对待事物的态度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律师制度的设立并不是专门为解决就业的一种渠道,而是赋予律师一份神圣的职责——为了实现正义。作为一名律师,时常面临着一种行为价值取向的考验,面临着成败与得失的考验。律师在做每一个案件时,都会设定自己的目标,当律师完美的达到此目标,律师获得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成就感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之后的喜悦感。但这并不是律师唯一的价值体现,如果一名律师替当事人争得本不合法的利益,即便律师赢了,也是法制的失败。这是对律师心态的考验。有哲学素养涵养的律师,会处理好成败与得失的关系。

第三,哲学素养对律师的表达方式的影响。律师需要理性的思维方式,也需要理性的表达方式。有哲学素养的律师,会用理性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在理性思维的指导下,用理性的表达方式做出对案件的解释。

2.哲学素养对律师的思维方式的影响。

⑴.独立性思维

独立性思维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和对立统一规律。独立性与统一性互相依存,把握独立性的前提是统一性。思维的独立性是指认识主体既区别于客体,又区别于其它认识主体而存在的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方法和过程。有独立的思想,才有自由的意识,才有怀疑的态度,才有批判的精神;没有独立的思想则没有批判的精神。哲学家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正所谓独立性思维,就是指善于独立思考,遇事不盲从,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敢于怀疑,善于批判。

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关系是一个正、反、合的对立统一体。律师存在的法律意义就是作为独立的矛盾一方的存在,就是区别于对方及他方—检察官、法官的存在。以其独特的地位,独立的思维,独到的见解制衡公权。

坚持独立性为了统一性。独立不是独裁,不是孤立。不得作片面观,更不应现偏激态。律师形成独立的观点并不是目的。将其观点转化为法官的观点才是律师工作的意义所在。律师和法官在法律共同体中是盟友而不是对手。律师虽站在一方角度,却执同一法律,依客观证据,表理性观点,持冷静态度,求公平正义,则法官自然纳谏。所以,在矛盾的关系中,法官虽居于主导地位,律师居于从属地位。只要律师通过努力使其观点被法官采纳,在精神上支配了法官,就实现了矛盾主次地位的转化——从而占据矛盾主要地位。

⑵.客观性思维

客观性思维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辩证法的物质第一性原则。物质决定意识。物质的基本属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该属性即为“客观”,也就是客观的概念。客观性思维就是坚持物质第一性的思维方式,表现在思想路线上就是“实事求是”。该思维方式要求我们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时候要尊重事物的客观性。

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律师工作的基本功。离开了证据的支持,律师就没有观点;而证据离开了客观性,将失去了证据的意义。可见,律师不具备对证据客观性分析的思维能力,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证据的客观性即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性。这也是证据的首要属性。而客观性思维是律师哲学素养的基本思维方式。它会使律师面对纷繁冗杂的证据时,采取理性的态度审视这些证据的客观性。如果说律师哲学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律师对证据判断的准确性,那么,对证据判断的首要问题是依据客观性思维进行的。

下面案例中我们将会看到客观性思维在证据分析、判断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感受哲学素养对律师执业技能的深层意义。在一起强奸杀人案中,侦查机关通过对全村男人采集DNA,进行同一比对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可是,律师阅卷发现,DNA 的同一性鉴定日期竟然在采集嫌疑人的血样之前。这种时空的倒错,使该组证据无法自圆。律师对此提出异议后,法官认为重新鉴定即可。客观性思维告诉我们:重新鉴定本身就否定了这个“要命”的关键证据的客观性。因为,此前的DNA比对是大海捞针,无特定对象,无主观因素。如果不是日期上倒错,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不言而喻的。而重新鉴定意味着该证据因严重瑕疵而不能采用。理应否掉。而“补”来的鉴定就有其主观意图在里面,其功利心在作祟——就是要维持现有破案成果。时间是一维性的,单向的,不可逆转的。原始证据不可再造。这也正是原始证据的价值所在——没有人为的主观因素,具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律师如果不理解客观性真实的内涵,把它等同于真实性,停留在表层意思,思路就延伸不下去,对证据的判断会出现误差。客观性上如果要出现误差,那是最容易导致错案的。只有明白了这些,才能在案件的代理中把唯物主义理念坚定地贯彻到底。

对证据评判准确性和哲学素养高低有直接关系。许多律师经常在办案时感觉有想法却表达不出来,或不能运用客观逻辑推理、判断,就是因为哲学素养的贫乏,没有一个理论体系支持,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化的世界观支持。将客观逻辑贯彻到底的客观思维本身是方法论。此案的分析充分体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⑶.求异性思维

求异性思维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统一性和斗争性原理。辩证法认为矛盾的双方彼此对立、互相依存、渗透、转化,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所以,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的。而律师的天职就是要站到公诉人所指控的或者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观点的另一面。作为矛盾一方而存在的律师,其求异性思维(逆向思维、反向思维、辩证思维等)是律师的基本的思维方法,该思维方法贯彻律师代理工作的始终。从接案时的大胆假设到阅卷时的小心求证,以至于在辩论阶段的出奇制胜无一不体现着辩证思维的智慧光芒。如果说客观性思维使你对案件的分析认识建立在客观性基础上,坚定对案件认识的信念,主要是世界观问题,那么,求异性思维则主要体现在对案件已有“事实”认识的批判性,其方法论的意义更加凸显。

律师的哲学素养与律师辩论技巧的提升息息相关。当律师在面临辩论瓶颈,理屈词穷时,往往处在“浮云遮望眼”的山腰。而良好的哲学素养会使律师“身在最高层”,将现实的问题上升到哲理的层面辩论,从而“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豁然开朗之后,自然“柳暗花明”、绝处逢生。

求异性思维依赖于逻辑的严密。因为,严密的逻辑会使你发现其证据背后缺乏相关证据的支撑;缜密的分析会使你发现其证据字面的表述经不住起码的推敲;周密的思考会使你发现其证据的破绽或反为你用的“乌龙”证据。

律师的辩论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庭审辩论。庭审辩论只是律师思辩的集中表现。律师的思辩是从接案就已经开始启动。初始表现为质疑。比如在一起“杀妻案”中,控方表述“看见妻子熟睡顿起杀机”。马上会质疑:看见熟睡不会产生杀人动机——为什么天天一起睡不想杀,偏偏就今天想杀;“拿起刀子之后把他妻子叫醒”,这不符合正常的行为逻辑——为何不趁其熟睡一刀封喉?这就是求异思维。这时的大胆假设,是下一步小心求证的启示。

对同一证据可以有不同的评价和解读。因为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当一份证据证明嫌疑人“恶”时,同时还可能会从善的一面来解读。公诉人是作为有罪证据使用的,恰恰相反,律师可以用来证明其无罪。这就是矛盾的同一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取证很困难,要善于从对方的证据中发现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比如:公诉人拿出一份供货合同想证明嫌疑人利用合同索贿,律师对该合同的解读是证明其收到的是货款,而不是贿赂——是一种债,如不履行相对的义务还应将货款返还的。再如某案公诉人说嫌疑人帮助强奸,因为嫌疑人递给正犯一个避孕套,律师则认为是保护女方的,并没有危害性。这般妙用颇有化腐朽为神奇之功效。

⑷.抽象性思维

抽象性思维的哲学基础是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要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个性中寻找共性,因为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学会总结概括,把该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抽象出来,让此案成为彼案的模板。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事半功倍。

还可以将案件证据的明显“犯忌”特征抽象出来,制作辩护词时摆在开篇总论中突显出来,与该类案件的错案敏感特征比对,引起法官的注意,起警示作用。如一起强奸案具备发生在熟人之间;一个月后在丈夫知道的情况下才报案;没有任何相关物证;没有明显违背女方意志证据等该类案件“不易认定”的许多“敏感”特征。如此一来,法官就会高度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

⑸.规律性思维

规律性思维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律、量变质变规律。规律性思维会有效增强律师工作的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办案既要有“目标”还要有“路标”。要把握事物规律,预测事物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依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办事。

从律师的基本功——“阅卷”中,亦可见规律性思维的实际运用。阅卷一般是先通过起诉书了解案情概况,这是首遍——大概确定辩点。第二遍围绕初步辩护思路和观点,组织证据。这个对案件认识的过程有些像爬山。远远看到这座山——山的轮廓,山顶在望,这是一种肯定。登到半山腰,只见一道道的沟壑峭壁,山顶看不到,山的轮廓也看不到。如同拿到起诉书,一个案子轮廓就出来了,这是一个肯定,等我们一翻开案卷,只看到了支离破碎的证据,此时用否定的态度,对证据一一批判。待到登顶“一览众山小”,一路走来对看到了这个山的一草一木一水一石了然于胸,这时候对山是个完整的认识,是对前面否定的否定,又是更高层次的认识了。这是认识事物一般规律——否定之否定。阅卷亦然——从看起诉书(肯定),然后看证据就像进入山的腹地一样(否定),到最后形成完整的认识(否定之否定)。

四、律师哲学素养的提升

哲学是活生生的实践,不是冷冰冰的教条。哲学素养具有意向性,是心灵的感悟,是“心灵代表或呈现事物、属性或状态的能力”,可意会而难言表,甚至因言害意。 “道可道非常道”。尤其是哲学对于修身养性的功能。那种心境修炼,超然物外的心态,实难名状。“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这恰恰是哲学关乎人性的重要价值所在。因此,提升哲学素养重在实践中修身养性,不断领悟其真谛。

1.勤思善思,逐步提升哲学素养。

学而不思则罔。在实务中应该养成思考习惯。实践出真知。通过大量的实务操作,在获取大量的感性认识基础上,要勤于总结,将其升华到理论的层面。特别要揣摩蕴含其中的哲理,日积月累,有所顿悟,产生质的飞跃。

2.温故知新,逐步提升哲学素养。

思而不学则殆。其实不必一味急着去阅读中外哲学专著。可以先重温以前已经学习过的哲学原理,将办案实践的感悟与哲学原理相印证。有了一定的哲学兴趣之后,再去看一些哲学类书籍,来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哲学素养。此外,讨论、交流的思想碰撞,也是激发哲学智慧,引导哲学思辨的好方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