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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当事人关系谈话录三

 昵称32659799 2016-07-09

原文地址:律师与当事人关系谈话录(三)作者:榆林头人

为什么先讲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因为这就是律师执业相对的最基本关系。之所以是最基本,因为是(诉讼)律师执业首先、主要、长期、必须面对的:一方面是你的服务对象当事人;一方面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服务,也就是必须要面对的法院的法官。按照辩证法的法则,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有联系的,任何联系本质上都是辩证关系,任何的辩证关系都是矛盾的关系。不是说敌对的才是矛盾,哲学上讲的矛盾就是关系,互相依存也是矛盾,就像至亲至爱的父母和子女,从感情上说不是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讲就是矛盾,他是互相依存的,但是呢,互相之间还有对立,什么叫对立,就是区别,哲学上讲区别就是矛盾,差别就是矛盾,父亲之所以成为父亲,子女之所以成为子女,就是因为他们不一样,他们是有区别的,区别本身就是矛盾,矛盾要是这样来理解呢。矛盾不仅是对立,还是统一的,律师和法官、当事人的关系同样也是矛盾关系。既然是矛盾关系,那么在这对矛盾当中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谁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占主导地位,是不是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怎样服务,在这些问题上我感觉,律师总的来讲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主导关系。接受委托看似是当事人选择律师,其实不然,似乎决定权在当事人手里一样,起码在授权委托的时候,当事人占主导地位。我认为不是这样,起码从我的体会不是这样。至于说接受委托之后如何进行服务,这个可能好理解,律师占主导地位。为什么这样讲,就是律师能不能接受这个委托,虽然是由当事人来决定,但是影响当事人决定的因素是律师本人,因为他要在从慕名而来,以至于到和你接谈当中,看到你的聪明和智慧,经验和阅历,以及对这个案件的分析,对前景的预测和判断,能让当事人心服,征服了当事人。当事人来是带着希望来的,不是说让你满足他的全部诉求。但是通过接谈,你能让当事人知道,你的分析判断更理性,更科学,更符合现实。他的理想当然是越好越好,多多益善,那律师你会告诉他,以你目前的证据等情况,如果适用法律的话会怎样,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往往“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影响这个案件的因素很多,不仅仅是因为你有证据,还有举证时间问题啊,包括选择的适用法律问题啊。比如说最简单的一个,你是选择适用合同法呢还是选择侵权法,实际效果也不一样,等等很多,你会让当事人情感思维进入理性思维,让他所谓“天理良心”的判断进入法律的判断,这些都是律师在和当事人接谈当中,引导他的,让他一听,离了律师不行,再一听,离了这个律师不行,非你莫属,这才行。所以说律师在接谈当中,就是一个精神上的征服过程。看似是当事人再选择律师,实际上是你征服了他,让他被动地从属地作出了选择你的决定。

至于说在接受委托之后,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你更是占主导地位,因为这个时候信息不对等,你熟悉法律,有诉讼经验,当事人为什么找你,正因为他不懂法律,或者一知半解,所以你一定要让当事人按照你的意志进行诉讼,千万不要让当事人指挥了你。这个非常重要,一定要明确地知道你是干什么的,这个要在和当事人接受委托的时候,谈话中有意识的灌输中。我们不能靠当事人自觉自悟,因为那时间太漫长了,可能当事人一辈子才打一个官司,等他觉悟过来,可能这个案子已经打完了,败诉了,你们合作已经不愉快了。一开始就要告诉他,你交给我了,就像病人看病一样,你把身体交给我了,由我开膛破肚,切除病灶,不能说,我一边给你切,一边给你商量。

当然跟当事人不是没有互动,也可以尊重当事人的一些想法,这个是相辅相成的,互动是有的,矛盾的次要方面不是不起作用,他也是起一定作用,但是是从属地位。也只有这样,你律师才能对当事人负责任,如果这个案件最后效果不好,当事人要投诉你,可是实际上这个案件就像打仗一样,在战机的选用上,诉讼过程中一些观点的形成上,你老是受制于当事人,那你最后有可能就失去了战机,最后打不赢,那最后谁负这个责任,所以说,不仅仅是因为你的知识专业是主导,还因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往往是你而不是当事人,他一旦委托了你,就像国王把帅印授予你一样。但是也不是说,跟当事人对立起来,搞专制,而是说用智慧化解,一定要在接谈的时候说明白。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些觉醒而且有病乱投医,有时候越是不按当事人的思路走,他就越烦你,所以事先要和当事人谈好。甚至有时候当事人不理解你的工作,要求你像个心理医生陪他聊天,要不反复要求去会见,去调查,他就认为花了钱了就买断你了,这样的当事人也很烦。所以律师在跟当事人处理关系的时候,一定要处于主导地位,这一点一定要明确。现在好多律师不明白这一点,更有甚者,一些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上左右律师。

昨天听说竟然有律师领着当事人去法院看卷,这简直是迎合讨好当事人,律师的尊严地位甚至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自律都没有了,这是要出事儿的,很可能把你自己都陷进去了。律师和当事人要保持距离,这个简直是等同于当事人。矛盾嘛,就像是男和女,是因区别而存在的,要统一成一个人了,还有男女之分吗,如果等同了还结什么婚啊,不就成同性恋了吗?你一定要保持差别性,独立性,保持对立才能统一,你要没有对立哪里来的统一啊,不一样才统一到一块啊。一定要知道因区别还存在,千万不要把你的素质降低到当事人一样,更不能一味讨好当事人,这样是很危险的,不然不但弄不好案子,甚至有牢狱之灾,所以一定要把握好跟当事人的距离,而且要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的诉求要通过你专业知识才可能形成一个切实可行的观点,她的一些想法和做法也要通过你的专业经验过滤之后,才决定能不能做。我一般接案子后就告诉当事人你现在需要做的是静下来,你不要总是被干扰被骚扰,一来是你的身体不好,二来对案子也没有好处,比如说知道某人做了什么证了,开庭之前你可能会找某证人啊,要求人家改这些对你不利的证据,要知道这个不是面临大风险吗,所以说一定要告诉当事人,你的感觉会折磨你,你何苦要知道这么多,就像你看着你的大夫跟着你的亲人做手术,你总想让手术刀的轻些、慢些,你可知道越慢越麻烦,手术时间越快越好对不对,就是这样,因为你的亲情所在,受煎熬,所以说你要上升到理性来指导当事人。

也正是律师在案件的代理中的重要作用,律师应当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尊重律师受益的是当事人。律师之所以有个“师字” ,像教师、医师一样,他不仅仅是界定了这个职业,而且还告诉了你这个职业是应当受尊重的职业。带“师”的职业都一样,你只要尊重他,他心情一好,可能要给你说的就多。很多是良心活,并不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东西。比如说,出庭、会见等等,这些可以说走过场也是一样。他要是真心要做就不一样了,他可能知难而退,他也可能知难而进,他也可能为这个案子要多次和法官交换意见。他可能要对这个案子深入进去,钻研进去,都有可能;也有可能他不会太认真,因为他不受人尊重嘛。你说应付是难听了一点儿。大不了按部就班做完算完。那就不一样了,就像我们提到教师的例子。老师教书育人,真正让学生受益的,影响学生一生的,往往是像导师一样,帮助你立志、传授学习方法等等,这大多是课下的,不是课堂上的。医师那些医嘱说多是官样文章,例行公事。真正具体嘱咐——比如说让你多做一些什么,少做一些什么等,可以说私下说的要比写在纸上的医嘱管用的多,多说几句你可能就多活几年。但是你要不尊重他,他也不跟你说那么多,说那么多干嘛?换句话说,你要尊重了他,唤起了他的良心或者是你要让他感到非常舒服,他愿意说,他心情好,愿意多说几句,对你来讲受益匪浅。

律师和当事人的也是这种关系。你要和律师谈价钱总是打折,你想过没有,他给你办案时候打了折,你知道吗,你根本就不知道。同样一个案子,观点说出来了,办案方法又不一样,效果也不一样。代理工作是智力劳动,无形的,有些东西是软实力,是良心活。所以说,当事人一定要尊重律师。像龚刚模那样的对待自己辩护律师,可以说寒了天下律师的心。他这个等于就像儿子对父亲一样不孝,是大逆。把律师、教师、医师这些职业挂上一个“师”字,就是让社会尊重他们。你尊重他一定是有好处的。对律师你尊重他,他就会用心做案子,既“出工又出力”。反之,就像文革前,农民下地“出工不出力”,看着是下地了,他不尽心不好好干,不照样是不收庄稼嘛。脑力劳动更是这样,用心和不用心是不一样,效果也不一样。你打官司的目的是什么,请律师的目的是什么,不是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嘛,不是想赢嘛。所以说,千万不要把律师当商品,明码标价,买回去就算完了。他不是有形的商品,他付出的是无穷的智慧。所以,一定不要给律师砍价,你给他在费用上打折,他在案子上给你打折,你受得了啊。你损失的不是一点儿半点儿。有时候损失的不是几十万、几百万的金钱的问题。好多人打官司不都是为了面子嘛,损失的是面子、是尊严,一辈子就打这一个官司,打输了,输在哪儿你都不知道。

宋振江口述 李文召 韩学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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