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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真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苏律师书架 2016-07-11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全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以至于部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领取退休金。


由此可知,此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终止劳动关系时,既没有经济补偿,也没有退休金,日后的生活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了体现公平合理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为了保障劳动者必要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当中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笔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即使可以补缴社会保险,但是补缴后劳动者仍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依然需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参照单方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标准,二是参照单方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标准,三是按照正常参保状态下正常退休时应得的退休金标准按月计发或一次性计发一定的年限,四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发或一次性计发一定的年限,五是经办法官认为合理的其他计发标准。


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金的,那么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合法化、规范化是个大趋势!违法操作,也许能逃得一时,但未必能逃得一世!在此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合法规范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附地方观点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第2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附地方观点


2、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2011年)第二十条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附地方判决书


1、南京市(2015)宁民申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本案中,陈X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M公司之间自2003年起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4月8日,M公司通知陈X不再上班,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陈X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生效判决并非适用法律的依据。M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M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2、南京市(2013)宁民终字第364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


赵X于2004年7月进入M劳务队工作,与M劳务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M劳务队于2010年1月与赵X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一步证明了M劳务队与赵X系劳动合同关系。该份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M劳务队并未终止与赵X的劳动关系,赵X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20日在M劳务队工作期间,与M劳务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称双方系劳务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其在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虽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从该法有关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本意看,该制度的设立不仅旨在引导用人单位慎行劳动关系解除权和终止权,而且也是为了缓解劳动者因失业产生的焦虑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这种一次性经济补偿既是对劳动者以往付出贡献的积累补偿,也是对劳动者的失业补偿。劳动者退休后依法本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法获得相关生活保障,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对价,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M劳务队在赵X为其工作的九年期间,没有为赵X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赵X实际亦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M劳务队在终止与赵X的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赵X经济补偿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本文来源:钟永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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