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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预约定价安排以及基本程序的规定

 ly老会计 2016-07-1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3条释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释义]本条是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程序作出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行为事后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但是事后调整方法往往手续比较麻烦,成本较大,反避税的工作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机关来说,都是一项非常棘手的事情。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利润分自己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并引发各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由此,跨国纳税人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重复征税和纳税调整的不确定性。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这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愿意作出预约定价安排。但是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预约定价的内容、程序,本条正是对预约定价的有关内容予以明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没有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定义,本法不仅对此项新内容作了有益的补充,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以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8号)作了很好的衔接。本条的内容可以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预约定价安排的概念和类型预约定价安排,是为了节约对关联方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成本,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在平等、自愿、守信原则基础上,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据以确认企业与其关联方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利润率,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是国际上为解决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而积极推行的一种管理制度,由美国最早开始实行,它突破了传统的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事后调查的模式,而变为事前确认。由于税务机关事后调查认定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是个十分复杂而艰难的过程,而且纳税人举证困难而且成本高,导致征纳双方因此而产生较大矛盾。实行预约定价制度,一方面纳税人能预计其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公平交易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减少税务机关的事后调查,降低税收成本。因此,纳税人比较易于接受这种事前审计和约定。从法律关系角度看,预约定价安排法律关系是指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与税务机关在整个预约定价安排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约束税企双方的文书,包括双方明确的限制条件以及法定的限制条件。本条中“未来年度”的实际期限取决于所涉及的行业、产品或者交易,根据现行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一般为纳税人正式申请的次年起24年。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羊边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羊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指在纳税人及其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是跨国关联交易的双方纳税人,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内容同时向关联交易双方或多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两国或多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核并共同确认后,同意双方或多方纳税人据以确认该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营业利润区间的一种国际税收管理方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按照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执行。

  二、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有关程序预约定价安排实行的是自觉、自愿的机制。在根据纳税人的主动申请提出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过程中,税务管理部门将分析纳税人建议采用的方法,研究纳税人提出的能表明公平定价的所有资料以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并依此对纳税人提出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形成审核评估报告。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对预约定价的具体操作作出详细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的相关规定,预约定价一般包括五个步骤:预备会谈、正式中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协议和监控执行。即首先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表达预约定价的意向,税务机关就预约定价的可行性与纳税人进行会谈,明确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形成预约定价意向书;会谈后,双方认为就预约定价问题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由纳税人正式向税务机关递交预约定价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资料;根据会晤情况和提交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评估,经过反复论证和磋商后与纳税人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后,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控,要求纳税人按期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对纳税人执行预约定价情况进行审核。

  三、预约定价安排对征纳双方的影响一旦决定采用预约定价的形式,税企之间达成协议,纳税人将得到税务管理部门的批准,只要纳税人遵循事先约定的方法以及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条款和条件,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其预约定价安排中的转让定价交易事项进行税收调整。对税务机关而言,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可以提高税务当局的工作效率,缩短反避税工作的调查审计时间。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增加未来年度经营的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预约定价安排还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的负担。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预约定价安排以后,只需保存一些与合理的定价方法有关的原始凭证,与其他定价方法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不一定要保留,而这些资料过去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审查中往往要调阅,所以必须保存。同时,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以使税务机关以廉价的方式获得纳税人的信息。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繁琐的诉讼程序。如果没有预约定价安排,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就很可能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纠纷,而有了预约定价安排,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协议中的条款,其转让定价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

  在国际上预约定价制度已被证明是是比较有效的。自美国1991年正式颁布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办法以来,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瑞士和法国等国纷纷按照美国的模式引进预约定价安排。英国、墨西哥等国虽然没有颁布预约定价安排的国内法规,但也都在对外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加进了一个非正式的预约定价安排。澳大利亚、日本、美国和加拿大还确立了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共同准则1995年经济合作组织转让定价的指导报告中也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解决转让定价纠纷的一种具体途径提了出来。报告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有关国家可以谈签双边或者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经济合作组织19年《预约定价安排指南》也对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方法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预约定价安排被认为可以提供一种良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哪种转让定价方法;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强调了税企双方的平等与合作,突出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是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本位向纳税人权利本位倾斜的的表现;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过程还可以促进有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从而为转让定价问题找到一个合法的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税法原则的层面上,因为反避税调整时所遵循的原则的是实质课税原则,而预约定价强调税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是比较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此预约定价是税收法定主义占主导作用的一种制度。这是对避税行为所遵循的原则的较大突破和改良,既,避免了纳税人对税法的滥用,又一定程度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税企双方的传统对立情绪,能在较高层次上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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