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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立君诉周雪群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646411)
关键词:未约定;还款期限;宽限期;逾期利息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在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但是应当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若该宽限期届满后,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自然人之间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借款人不应支付利息
——潘长洲与潘双锁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 8076007) 关键词:利息;借款;自然人;民间借贷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自然人之间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自然人之间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借款人不应支付利息。 3.民间借贷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柳建军等诉庆阳安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416987) 关键词:利息;本金 ;民间借贷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利息,但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若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同时,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若民间借贷中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对于新形成的借条中的本金利息累加且不加以区分又无法举证说明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
——赵金财与刘芝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8076116) 关键词:新借据;本金;利息;举证责任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向债权人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在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成立了新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将新借条中的本金利息累加且不加以区分,双方对原始借据的本金数额又无法举证明晰,将新借据中的数额视为本金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关于新借条提起的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限度,且已经支付完毕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抵顶本金
——杨耀军与田恒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3358658) 关键词:借款利息;民间借贷;约定利率; 法定限度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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