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王女士在某银行南宁支行办了一张IC借记卡,该卡凭密码支取。截至2015年10月,该卡内余额为126357.88元。2015年10月8日凌晨1点39分,王女士收到了某银行客服平台发来的短信,信息显示她的银行账户被转走了126010元。王女士拿出钱包一看,银行卡还在,她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 凌晨2点5分,王女士前往附近银行ATM机进行操作,并保留操作凭条。随后,马上到派出所报案。当天下午,王女士到银行打印了交易明细清单,清单显示,10月8日,王女士的银行卡被人以电话转账的方式,在湖南被转支126010元,收款人为唐某,开卡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与某银行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挽回损失,王女士将发卡银行告上了法庭。2016年4月25日,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借记卡纠纷案。
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王女士之间成立借记卡服务合同关系,王女士开通相关的银行卡功能并向其借记卡账户存入款项后,银行即有义务在存款余额限度内向王女士提供银行卡消费、转账汇款、提取现金等服务。6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发卡银行承担王女士被盗刷的126010元本金和利息。 来源: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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