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医疗保险是骗人的

 SUNYUSAHN 2016-07-14
今天无意在网上看到一篇《中消协炮轰保险霸王条款》文章,深为震动。因为本人正在经历医疗保险纠纷,因为投诉无门,无奈中接受了中宏保险公司的最终结果。没有亲身经历保险纠纷,可能很难体会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和不平等的合同地位。

2004年上旬,在中宏保险公司代理人张琼推销下,我岳母首先保了份险其中有附加医疗险,在她签好合同后的一星期,我与我妻子看过她的合同,发现有份健康说明的文件,上面除了签字是我们岳母的,其他都是代理人张琼打的勾,然后我们发现她居然完全不清楚文件内容。于是我们就告诉代理人张琼:我岳母以前做过小叶增生手术。代理人张琼马上信誓旦旦的回答没事的,肯定可以理赔的。(所以,我岳母曾经做过小叶增生手术,代理人张琼是知道的。对此,我们有份录音材料为证。)当时我太太也在场,当知道我太太也有点小叶增生,她赶紧向我太太推销险种。我们因为宝宝去年因为肺炎住过院,想给宝宝保点医疗险,于是跟她说明了情况让她帮我们找个合适的险种,她给我们推荐了份(聪明宝宝+附加医疗险)。不幸的是我岳母随之便查出得乳房癌,已经是中晚期了。于是我们就通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张琼,要求按合同进行理赔。刚开始中宏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张琼又信誓旦旦的答应,并要求我们准备各种手续,证明,告诉我们放心好了,没问题的。谁知几日后,代理人张琼告诉我们,因为28年前,我岳母做过一个小叶增生的手术,以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赔偿。后来经过我们的投诉,中宏改称是:“过失未如实告知”,并给我们出了份《附加医疗险的附加说明》,说明:乳房肿块除外,拒绝理赔。

我先后给上海990听众热线、上海保监会投诉中宏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违规操作和欺骗行为。这期间得到990听众热线工作人员的热情支持,非常感谢!至少中宏态度比较好了。
但是当我们向上海保监局投诉中宏保险代理人欺保行为,得到回答是:他们不是执法机关,无权做仲裁,让我们去找上海仲裁委员会或者保险公会。我们接着打电话给保险公会,保险公会的人回答说,他们的权力还没有保监局权力大,保监局是有监督管理职能的,但他们从来不做得罪人的事。
踢了两次皮球,保险合同上的纠纷既然没有一个仲裁机构可以投诉,眼下只有通过诉讼了,但我们实在没有时间没有精力通过法律来维权,我们现在除了上班,还得围着身患绝症病人转。

由于上海990听众热线的热情帮助,中宏保险公司的态度一度变得比较好。开始考虑与我们协商,但在中宏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及不平等的合同地位下。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作为消费者依然只有两个结果:要么诉讼、要么接受他们的结果。

由于理赔的要求被拒绝,我们就想退掉所有在不知情下、和代理人不实施说明义务下签的保单。但这一要求也被拒绝了,保险公司只肯退已经生了癌病的我岳母保单。我们把小孩曾经因为肺炎住过院,再次告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核保部居然通过了,告诉我们不除外,所以不能全额退掉。当我打电话咨询中宏保险热线什么病除外,什么病不除外是否有条文。得到回答是:没有,核保部是根据情况来决定的。

既然已经不除外了,但在索要《不除外说明》上也颇费周折:我们首先咨询过保监会是否会有个《不除外说明》,保监会告诉我们一定要拿到。但保险公司告诉我们不需要的,又是一个信誓旦旦的保证:没什么问题的。但我们已经在代理人张琼那里体会过了,哪敢相信他们的空头支票。最后我妻子打电话给核保部,里面的小姐以为我妻子是代理人,告诉我妻子书面的说明已经出来了。我们马上跟保险公司要,谁知他们还是这样一种态度:其实无所谓的,可要可不要的,放在我们这里也可以,放在他们那里也可以。

我不知道这些不合适的举动是否与现在越来越发达的经济体系匹配,但作为保险业的大公司,诚信度在哪里?至少我们看不到。

后来在保险公司派出的客户部副经理那里证实:小孩的肺炎是2003年,已经过了期限,所以他们核保部是不除外的。而且在谈及现今保险业不合理问题上,那个客户部副经理告诉我们:如果在国外,即使已经患了重大疾病的,但只要在规定期限内,检查没什么问题,消费者还可以投保享受理赔。

这中间差距有多少,实在是不知道。但从拒绝退我们小孩的报单上看,保险公司在除外问题上是多么的不公平。

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和对消费者不平等的合同地位到了如果严重的地步:

第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什么时候给消费者一个《除外说明》,即可轻松免去理赔责任,否认代理人的违规操作、不说明义务、虚假的口头承诺。更不用说在签合同的时候给我们一份理赔须知;而消费者面对合同的不知情,面对代理人的口头承诺,只能形容成:上了贼船想下也下不了。

尽管我们了解点保险法,也知道保险合同里有告知义务,但我们对保险合同、赔偿须知终究不知情,最为可笑的不知情:是我们自己要求把28年前做过小叶增生手术写进病理报告,交给代理人张琼。而那么遥远的一个门诊手术,在上海的医院根本没有任何记录。

第二,代理人张琼与我岳母签合同的时候,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合同所有条款是张琼自己预先打好勾,投保人居然对里面的条款毫不知情。如果不是我们去检查合同大概真的成了隐瞒事实。

第三,在核保的时候代理人张琼已经知道我岳母有过小叶增生手术,她既没有要求终止合同,也没有对我们说今后乳房上的肿块是不予承保的。

第四,等被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了,保险公司才拿出一份附加医疗险的附加说明,我不知道算不算是合法的?对我们投保人来讲,事先既然没出附加说明,说明保险公司是认可这份保险合同的。在录音里张琼已经很明确表示,她是知道的,而且是核保的时候就知道了,对我们投保人来讲,张琼是代表保险公司的,我们告诉她就已经事先告知了。

第五,是否可以拿出点实际行动来证明诚信,象一些书面的证明材料:《除外说明》、《不除外说明》、《理赔须知》应该主动告知、主动交到消费者手里啦;既然确确实实存在那么多纠纷,合同里就少些模棱两可的语句,多些书面条文、少些口头承诺。

无庸置疑,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作为一种理财正在走入生活,一个家庭的保险上的投资无疑会越来越大,但消费者多么迫切需要一个公平、规范、没有霸王条款、可以放心的环境。《中消协炮轰保险霸王条款》这篇文章给了我点信心。

商业保险啊,社会已经给你太久的摇篮了,应该醒醒站起来了。现在各行各业都在规范操作、消除霸王条款,难道就保险业永远是在襁褓里的孩子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