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10月16日晚,叶某因误解而挑衅陈某,两人发生冲突后被旁观同事劝架分开,后陈某携带水果刀离开。在行至楼下之时,陈某遇上叶某与其帮手,被压到门上殴打。两人用木棍和拳头殴打陈某还因此打折了一根木棍,于是陈某用水果刀捅伤两人后逃离现场。后遇巡逻便衣协警,即配合协警调查并带其前往案发现场。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提起指控,称其涉嫌故意伤害,但陈某的辩护人指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在此案件中的认定 比照上述法条,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理由如下: 1.陈某面对殴打时利用水果刀捅伤叶某及其帮手的行为系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故其实施行为具有正当性; 2.陈某的行为针对的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利的叶某及其帮手,系不法侵害人,故该行为针对的对象适当; 3.陈某实施该行为之时系叶某及其帮手开始着手且尚未结束侵害行为之时,其防卫的时间正当; 4.陈某捅伤叶某及其帮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制止两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且当叶某及其帮手受伤离开时陈某并未继续采取攻击行动,两人也能正常行走,可见陈某采取该行为是出于内心的恐惧,目的仅仅是为了防卫,并不具有故意伤害之故意; 5.就陈某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从以下三点进行认定: 5.1不法侵害的强度 叶某及其帮手共同殴打陈某,且先后采用木棍、拳头等工具,甚至打断了一根木棍。就该行为的性质,对客体已经造成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等因素的统一来看,陈某遭受的不法侵害强度足以导致其采取自卫行为。 5.2不法侵害的危急程度 在不法侵害持续良久仍未结束而陈某又是单独一人,且缺乏其他防卫工具的情况下,可以推知其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情况危急。 5.3不法侵害的权益 叶某及其帮手的共同殴打行为侵害了陈某的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系权利体系中较为重要的部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负刑事责任。 四、小结 正当防卫作为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之一,致力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充分表明了国家在制定法律之际对于人性的关爱和对正义的追求。目前正当防卫在我国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法官应当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予以正当防卫人公正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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