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鲁西文苑 2016-07-14

LCCR-2016-0020002
聊政办发〔2016〕8 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25 日

             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
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
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
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
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
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
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
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
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
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
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
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
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
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
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
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
买服务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
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
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
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
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七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
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服务
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八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九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
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
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
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
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
体需求确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
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
作为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
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
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
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
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在
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
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
钩。
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
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对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
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
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
项。购买事项应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要求。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
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
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
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
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
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
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
外,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
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
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
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
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
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
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
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
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
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
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
(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
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
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
信息技术服务、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
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凡纳入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
务事项,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部门可根据指导目录,制
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十九条 城镇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公
益性基础设施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及其他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承接主体,并签订购
买服务协议。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
安排。购买主体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
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
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
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中,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
的服务项目,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
定服务需求、目标要求等购买需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
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
税费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的服
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
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应
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
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政府购
买服务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制政
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审核,
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
体。
第六章 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
务计划,结合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
“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
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
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
体。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拟采用非
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
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
体: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
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
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
(二)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
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某类事业
单位改革,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的。
(三)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
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
有投资损失的。
(四)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
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的服务项目,本地区
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可拆分后分别向不同承接主体单
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项目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购
买需求。重大服务项目的购买需求,购买主体应组织专家论证,
并可通过公示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
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购买需求应根据有关规
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
接主体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
购买主体方代表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购买需求、保证
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
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
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承接主体应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
准或依据(含相应的工作量清单),以及其近 2 年内承接其他单位

相关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必要时,购买主体可将其成本测算标
准或依据等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
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不得高于其他地区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同类
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三十一条 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契约化管理
和信息公开要求,签订购买合同,公开相关信息,做好项目验收、
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
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
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
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
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
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
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级人
民政府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
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
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购买文件中
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承接主体就购买项目和分包
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
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为保
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
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
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
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以
在原候选承接主体中按顺序确定新的承接主体,如无合格的候选
承接主体,可以采取简便措施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
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服务项目实施进度。
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
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
况的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
定支付款项
。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
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建立
健全体现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
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效
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预算绩
效管理范围,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
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
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
价机制。
第三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应按照过程评价与结
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
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服务质
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评价
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
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
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在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核准后 20 日内,分别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
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本部门政府购买
服务计划。
第四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项目公告,通过财政部
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
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
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相关信息。
候选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结果通过财政
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购
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
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可将购买项目
公告和购买结果公告一并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
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
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采
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承接主体的名称和地址、拟购买服
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项目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
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绩效评价标准
等)。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信息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
和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对适用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强自
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
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同时,要加强购买
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
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确保资金
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
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
和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
料。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
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
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
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
(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
第四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审核按照鲁政办
发〔2013〕35 号、鲁编办发〔2016〕4 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
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
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
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

                           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试行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A A
基本公共
服务事项
0 A20  项
A01
基本公共
教育类
A0101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0102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0103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A0104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A0105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A0106  全市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A01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A02
劳动就业
服务类
A0201
劳动就业规划、就业服务规划、创业服务体
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0202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
失业登记、社区就业援助“一对一”帮扶、
就业服务专题活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
A0203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
A0204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A0205  城镇社区就业辅助性工作
A0206  农村劳动力转移辅助性工作
A0207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
培训
A0208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技能培训项目第
三方考评验收
A0209
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创建第三
方评估
A02010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
A0211
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就业(社保)电话咨询服

A0212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
20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A03
人才服务类
A0301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A0302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A0303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

A0304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A0305  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
A0306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
设及维护管理
A030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A0308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人才服务
A04  社会保险类
A0401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A0402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A0403  社会保险类法律事务服务
A0404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A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类服务
A05  社会救助类
A0501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
A0502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核实
A0503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建设及维护
A0504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
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
款物管理等)
A0505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A0506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A0507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A0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A06  社会福利类
A0601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602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603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
理工作
A0604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A0605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
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21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A0606
遗体运送、火化和绿色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
殡仪引导、为逝者亲属提供心理咨询和情感
疏导辅助性服务
A0607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A0608  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A06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A07
基本养老
服务类
A0701  基本养老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702  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703
基本养老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
管理工作
A0704
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
的评估
A0705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A0706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707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A08
优抚安置
服务类
A0801  优抚安置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802  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A0803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A0804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A0805  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A08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A09
基本医疗
卫生类
A0901
基本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
咨询、宣传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
核评估
A0902
政府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
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A0903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0904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0905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A0906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A0907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A0908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0909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22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A0910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A0911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A0912  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
A0913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A10
人口和计划
生育服务类
A1001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影视宣传制作服

A1002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A1003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
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A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A11
基本住房
保障类
A1101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102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
工作
A1103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
等辅助性服务
A1104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1105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A1106  城镇棚户区改造相关事项
A1107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A12  公共文化类
A1201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202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203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
传播
A1204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A1205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A1206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A1207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A1208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A1209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210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A13  公共体育类
A1301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302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23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A1303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304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A1305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306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A1307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1308  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类服务事项
A14
基本公共
安全服务
A1401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A1402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A1403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A1404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A1405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A1406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A1407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A15
残疾人基本
公共服务类
A1501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
研究、宣传服务
A1502  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公益岗位
A1503  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
A1504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A1505
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
业指导和职业适应评估
A1506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1507  残疾人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等辅助性工作
A1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A16  环境保护类
A1601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

A1602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1603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A1604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

A1605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
施建设
A1606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A1607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A1608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24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A17  安全生产类
A1701
安全生产规划、标准、规程的研究、咨询、
论证服务
A1702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状况普查、调查服务
A1703  政府组织的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辅助服务
A1704
重大公共安全问题、隐患给的评估、治理服

A1705  安全生产监管辅助服务
A1706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辅助服务
A1707  事故调查处理辅助服务
A1708
安全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鉴定、推广
服务
A1709  安全生产宣全、咨询服务
A17010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
A18  交通运输类
A1801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1802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A1803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

A1804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1805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A19  服务三农类
A1901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902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
询服务
A1903  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A1904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
理服务
A1905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A1906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
助性工作
A1907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A1908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A1909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A1910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
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A1911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A20  其他  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5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B B
社会管理
服务事项
3 B13  项
B01
区划地名
管理类
B0101
区划界线地名管理政策、规划研究及宣传服

B0102  地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
B0103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设置与管理维护
B01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区划地名界线管理服务
B02
社会组织
管理类
B0201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
宣传服务
B0202
社会组织发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档案管

B0203  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204  政府开展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
B02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B0206  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
B0207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
B0208  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
B03  社区事务类
B0301  社区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B0302
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社区管理服务信息收

B0303
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困难群体服务、未成
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
等社区服务项目组织与实施
B0304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B0305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B0306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B0307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
施的管理与维护
B0308  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3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B04  社工服务类
B0401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B0402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B0403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26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B0404  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405  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B0406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B05  法律援助类
B0501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B0502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B0503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B0504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B0505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
理工作
B0506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B05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B06  慈善救济类
B0601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B0602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B0603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B0604  政府委托的慈善公益宣传
B0605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B0606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评估和对慈善组织
评估
B06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B07  防灾救灾类
B0701  防灾救灾监测及服务
B0702  政府委托的防灾救灾组织与实施
B0703  防灾救灾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B0704  灾后救助及心理疏导服务
B0705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B08  公益服务类
B0801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0802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B0803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B08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B09  人民调解类
B0901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0902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B0903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B09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27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B10  社区矫正类
B1001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1002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B1003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B1004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B1005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B1006  社区矫正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1007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B1008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
织与管理
B10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B11  安置帮教类
B1101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1102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B1103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
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B11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
B12
公共公益
宣传类
B1201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B1202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B1203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
服务
B1204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B1205  宣传效果评估
B1206  其他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
B13  其他  其他政府社会管理事务服务事项
C C
行业管理与
协调事项
3 C3  项
C01
行业、职业
资格认定类
C0101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C0102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C0103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C0104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C0105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C0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
工作
28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C02
处理行业
投诉类
C0201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C0202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
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
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
费者、产品质量)
C0203
政府委托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

C02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C03  其他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D D
技术服务
事项
9 D9  项
D01  科研类
D0101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D0102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及成
果转化服务
D0103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D0104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D0105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D0106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D0107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D0108  其他政府委托的科研服务
D02  行业规划类
D0201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D0202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D0203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D02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服务
D03  行业规范类
D0301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D0302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D03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D04  行业调查类
D0401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D0402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D0403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D0404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29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D0405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D0406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D0407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D05
行业统计
分析类
D0501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D0502  政府组织的发展评估
D05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D06  资产评估类
D0601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
资产评估服务
D0602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服务
D07
检验/检疫/
检测类
D070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D0702  产品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
D0703  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D0704
区域性防范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

D0705  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D0706  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D08  监测服务类
D080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工作
D0802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D0803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D0804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D0805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D0806  社会发展监测
D0807  其他政府委托的监测服务
D09  其他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E E
政府履职
所需辅助
性事项

3 E13  项
E01  法律服务类
E0101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E0102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E0103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E0104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30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E0105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E0106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E01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
E02  课题研究类
E0201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

E0202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
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E02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E03
政策(立法)
调研、草拟、
论证类
E0301
立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
辅助性工作
E0302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
辅助性工作

E0303
司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
辅助性工作
E0304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
的辅助性工作
E0305  其他政府委托的调研、草拟、论证工作
E04
会议、经贸
活动和展览
服务类
E0401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0402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
工作及服务
E0403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E0404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E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E05
监督类
E0501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2
行政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3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504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
辅助工作
31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E0505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E0506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06  评估类
E0601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
服务
E0602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
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E0603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
响评估服务
E06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估服务
E07  绩效评价类
E0701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0702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0703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0704  其他政府委托的绩效评价服务
E08  工程服务类
E0801  公共工程规划
E0802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E0803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E0804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E0805  公共工程评价
E0806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工程管理服务
E09  项目评审类
E0901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
审服务
E0902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E0903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E0904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E0905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审服务
E10  咨询类
E1001  立法咨询
E1002  司法咨询
E1003  行政咨询
E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咨询服务

E11
技术业务
培训类
E1101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E1102  其他政府委托的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32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代码/
目录  (6 类)
(59 款)  (336 项)
E12  审计服务类
E1201  因审计力量不足聘请审计人员服务
E1202  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E1203  其他政府委托的审计服务
E13  其他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服务
F F 其他事项
其他政府向社会
购买公共服 务
事项
其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聊城军分区。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30 日印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