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2016版 | 2003版 |
适用主体 | 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 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工资的内容 |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 笼统地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发放 | 给予企业与劳动者一定自主权,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有约定时从约定。 | 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
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 | 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未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
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发工资 | 无需再向主管部门备案。 | 需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试用期最低工资 | 新增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可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类似规定执行 |
计件工资的加班费 |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相应规定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规定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
部分公民休假 | 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未规定 |
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期间的疑似患者工资 |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 未规定 |
被判处管制及缓刑的劳动者工资 |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取消了“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 |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
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工资 | 取消了“企业处分”的前提,可以不经处分只降低工资,但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需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工资待遇,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处罚情形 | 增加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且将“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修改为“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非单纯的不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则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 只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时间工资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补偿金。 |
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发放 | 新增“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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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 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及诉讼。 | 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