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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高温作业下的权益你知道吗?

 百战归来 2016-07-14




  当前正值炎炎夏日,酷暑难当。本质安全网特意搜集整理了有关高温作业常识及法律政策,得知:当劳动者作业地点最高气温大于35℃时,企业应采取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而且六类慢性疾病患者可以不从事高温作业;企业作业地点气温大于35℃,企业必须采取防暑措施,工作中中暑可与工伤享受同等待遇。具体内容就快跟本质安全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原卫生部颁布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办法》还规定患有二型至三型高血压、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甲亢、糖尿病、大面积皮肤疤痕的劳动者不能从事高温工作,因为高温环境下工作可能加重上述疾病病情,引发不良后果。


  本质安全网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是在工作中中暑也可称为职业性中暑,可享受工伤同等待遇,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职业性中暑是指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因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 内包括了“中暑”。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无权以防暑物品费用冲抵高温津贴。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特定温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即高温津贴与防暑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用人单位已经提供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也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应当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员工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员工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即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职工有权拒绝冒险作业,企业不能以此为由给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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