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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降暴雨,爱车在停车场泡了个澡,没买保险怎么办?

 半刀博客 2016-07-14

近日,华南地区连续出现暴雨天气,武汉、株洲等一些地方更是直接进入“看海模式”,给市民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有人甚至呼吁提供“滴滴打船”服务。
最悲催的莫过于一些把爱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库)的车主,多则新闻报道暴雨造成地下停车场(库)积水,从而导致车辆因雨水浸泡致损。有的人肯定会说,幸好我买了保险,没关系,损坏了有保险公司给我理赔。  


【保险公司】


请问你的爱车买了涉水险吗?(没有!?
买了车损险吗?(没有!?
不好意思,我们不赔。



这样一来,也许车主物业公司就要斯比了。。。



【车主】

我把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停车场(库),物业公司应当赔偿


【物业公司】

暴雨天气属于不可抗力,车主应自行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物业公司未尽合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一般会按月向车主收取停车费,即使是购买了车位的业主,往往也需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此时,车主将车辆交付物业公司保管并交纳保管费,双方之间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在车辆保管合同中,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当保障车辆安全。且物业公司至少负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义务:对日常暴雨天气的预见和提醒义务,对可能遭受的损害有所预知并事前通知相关业主的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抢险措施和事后及时补救的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疏于防范,没有尽到上述义务,从而导致车辆受损的,属于保管不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车主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车辆属于特殊财物,车辆交由物业公司保管,但仍由车主掌控,故车主对车辆仍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应当预见到暴雨天气可能导致的损害,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如车主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车辆被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开发商设计和施工不符合要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均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开发商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地下停车场(车库)进水也可能和开发商的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要求有关系。地下停车场一个很重要的设施就是要有足以排出一般能预见的暴雨所形成的积水的排水系统,如果因为排水系统在设计之初就无法满足排水的需要,导致地下车库进水汽车受损,那么,车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实践中需要根据其未尽义务的程度,即过错程度来认定。


【争议焦点】:暴雨天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随着科技的进步,预见暴雨天气早已不是难事,暴雨来临时也并非不能避免和克服车辆受损,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管部门,如何防范准备,如何应急处理,都是可以有所预见和准备的,可以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排水措施,或者当排水措施不能够避免车库被水淹时及时通知业主将车辆开出地下停车场等。

因此,暴雨天气并非不可抗力情形,法院通常也不会采纳物业公司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


【延伸】员工将车辆停放在公司地下停车场因暴雨致损,公司未收取保管费用,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允许员工免费使用停车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明显存在重大过失,例如停车场排水系统存在问题曾经导致积水但未予改进,未及时配合车主及时转移车辆等。


新车因暴雨致损车辆贬值,贬值损失是否可以获赔?

修复后的车辆客观上存在贬值问题,一般情况下通过修理的车辆都难恢复到原车状态,从而让车辆的市场价值贬值,贬值部分即为车主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虽尚无明文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主可据此主张权利,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贬值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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