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原则上实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或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后补办结婚证的,从具备结婚实质条件之日起算为结婚关系开始。另外,在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结婚关系存续期间。
二、 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归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即个人财产,具体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了上述法定的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还允许夫妻双方之间进行约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或婚前财产是归一方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亦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三、 区分与运用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区分“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就体现出巨大的差异,甚至是优势劣势的明显区别:一是需要对外承担债务时;二是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三是配偶一方死亡对遗产进行分割时。下面主要针对第一种二第二种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对外承担债务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