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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也不会在拳头下独自哭泣了!教你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宫辉律师 2016-07-15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单独收诉讼费。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提供担保。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比照特别程序审理。4.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可由原审判组织进行,也可由法院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

很多时候,当面对家庭里的纷争时,
她们会选择隐忍,
为了家,为了孩子,
带刺的玫瑰,也不想“刺痛”他人!

一切就这样默默承受着吗?
其实,大可不必 ↓↓↓↓↓

2016年3月1日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如若申请人继续施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公打老婆”不再是家务事!


随着最高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的出台,反家暴火力全开!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费!可单独立案!可不听对方辩解!一裁终局!




关键词1: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关键词2:关于人身保护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关键词3: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
向谁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
以何种方式申请?

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
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代为申请。

4
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对被申请人有哪些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关键词4:如何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


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关键词5:人民法院如何裁定

1、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关键词5:怎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紧急保护措施的裁定后3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举行延长或撤销紧急保护裁定的听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三日将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听证。


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但是,经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可由一、两位亲朋陪伴出庭。陪伴当事人出庭听证的亲朋有妨碍诉讼秩序的除外。


听证通知合法送达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但是,经核实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胁迫或恐吓的除外。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关键词6:对撤回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很快撤回申请的,或者经合法送达听证通知后不出席听证的,经审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保持警觉,判断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胁、胁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


1.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

2.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

3.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

4.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逻辑的;等等。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 各地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

根据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上午10时,王女士(化名)委托律师来到北京房山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法院禁止丈夫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对其及家人跟踪、监听等,禁止藏匿双方的子女。据悉,这也是反家暴法实施后,北京法院收到的第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上海 

3月9日下午,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文华(化名)送达了上海市首份维护女性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

“不好就打”“忍不住就打”……结婚近40年的陈阿姨多次遭受丈夫打骂,却苦于得不到帮助。3月1日在全国首个反家暴法实施首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向陈阿姨发出了首份“人身保护令”。


河南

再婚丈夫以妻子的女儿不是自己亲生为由,经常对母女二人恶语相向,动手打人。在妻子提出离婚期间,妻子向法院提请人身保护令。3月4日下午,荥阳法院法官来到申请人张女士家中,亲自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交到张女士手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申请人1997年与李某结婚,婚姻生活期间经常被其丈夫李某打骂。仅2015年4月至今,其已经被丈夫李某殴打了4次。由于不能忍受丈夫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她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明确表示不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该名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不会写字,该院立案法官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制作谈话笔录及相关资料后,最终依法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湖南

受害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于200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长沙市妇联代为提交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表述:受害人周某投诉称,其曾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两次被刘某某殴打。受害人报警后,警方均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函,受害人被鉴定为轻微伤。


南宁


32岁的黄女士是家暴的受害者,也是《反家暴法》实施后,南宁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益人。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那一刻,黄女士感觉重获新生,心里的激动无法用言语表达。她说,她个性比较软弱,每次丈夫殴打、辱骂她,她都选择忍受。好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她终于勇敢了一回。

“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


“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它,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


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


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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