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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作人员不应该得到权威性的保护吗?

 万宝全书 2016-07-15

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纠纷,既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也涉及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能否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妥善化解医患矛盾,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对于医学这一特殊领域,一般人还是知之甚少,没有意识到医学的高风险性,认为进了医院就只能医好,未治好,甚至死亡就是侵害公民身体的行为。因此,在医疗过程中若发生难以预料的结局,如病情加重、伤残甚至死亡时,家属就采取非法手段,抓住医疗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认为这些都是导致患者死亡和伤残的主要原因,对医院及当事医务人员进行缠访缠诉、人生攻击,提出很多过分的要求,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使医务人员感到人身安全无保障,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可能在日后的工作中采取自我保护策略,尽可能少收治危重病人,避开有风险的高难医疗技术。美国外科学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有40%的成员不再接受高危病例会诊,28%的成员仅仅因为有过失诉讼的危险而不再进行某些手术。而继续行医的医生被迫施行“自卫性医疗”措施,对患者进行所有能做的化验及检查,以防止未来因疏忽而受到指责。这种趋势对医疗事业的发展是及其不利的。从长远来讲,最终受害的是广大患者。

面对日益加重的医疗人员安全问题,我们应当增强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法制意识和知识水平的提高,医务人员也必须提高自身素质。特别要加强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对患者权利的认识,使医务人员学法、懂法、用法。一方面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另一方面保护自己,东的医患间的相互尊重和信任是最重要的,尊重患者始终是临床技术应用的第一原则。做到三到位,即“做到位、说到位、管理措施到位”,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当医疗纠纷经行政协调无效时,应告知患者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客观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使医疗纠纷产生的消极影响尽可能减少。法律保障,严惩肇事者.在医院建立警务工作站,及时处理纠纷.通过培训使全体医务工作者更加明确了医疗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医疗执业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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